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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制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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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制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注意事项

(供参考)

一、 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二、劳动合同期限的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有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第四十条第二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四、工作时间和工资支付的有关法律规定

(一) 工作时间:《厦门市劳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工时制度,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二)加班工资:《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或者安排劳动者补休:1.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工资报酬;2. 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首先安排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

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3. 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本人要求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3倍。《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本人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为:21.75。

(三)工资的支付:《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应当在办理合同终止或解除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四、关于假期的有关法律规定:

(一)婚丧假: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 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

给予路程假;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15日。

(二)产假:《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135日至180日,男方照顾假为7日至10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三)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 病假: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劳动部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五) 事假: 劳动部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六十一条规定:实行计时工资制的劳动者的日工资,按其本人月工资标准除以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进行计算。

(六) 工伤假:工伤假依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或《厦门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劳动监察大队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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