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府办各科室: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为切实维护本单位干部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对象范围
政府办所有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二、休假时间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
期。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有关要求
1、各科室应根据科室工作人员个人意向,在统筹兼顾好工作的基础上制定本科室下年度休假计划,并在2月底将《年休假计划表》报人事科备案。人事科制定本单位年休假计划经主任同意后报区人社局、财政局备案后执行。除紧急、特殊情况外,各科室均应安排职工休假。
2、新进有工作经历的人员,在原单位未享受带薪年休假、且有原单位证明材料的,准许其休假。
3、干部职工休假不能影响工作正常开展,休假期间必须保持联络畅通,如遇紧急、特殊情况等工作需要,按要求中断休假回到工作岗位的,剩余假期可适时补休。职工休假期间的工作推行AB角工作制度。
4、分管领导和所分管的科室主要负责人应错时休假;科室人员休假放在工作安排比较宽松的月份;秘书人员休假必须事前2个星期通知相应区长并征得同意;春节或国庆长
假前后严控休假人数。
5、根据工作具体情况,职工年休假可在本年度内集中安排或分段安排,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段,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同一时间段的休假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科室人员1/3。
6、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休年休假的工作人员,须根据承担的工作任务情况,由本人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科室签署意见,报分管副主任同意后,人事科对年初已确定的年休假计划进行调整,并重新安排年休假。
7、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和请销假制度。人事科对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的执行情况建立相应的台帐和管理档案,每季度公示年休假计划执行和调休情况,每年2月底前公示本单位上年度休假计划执行情况和未休假人员名单。
四、按规定兑现应休未休假工资报酬
1、认定标准。根据人事科制定单位年休假计划,经2次以上(含2次)调休仍无法在当年休假的,方可按照“确因工作需要不安排休假”的条件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无正当理由、未经本单位审核同意不按计划休假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日的工资收入。工作任务特别繁重的科室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休假的人员,可安排跨年度调休。
2、计发标准。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工作人员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