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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顺达职业中专;法定代表人:刘大刚 ;性别:男; 年龄:
47岁; 身份证号:3703036+++7101;职务:校长; 电话:
xxxxxxxx; 地址:市中区阳光路202号; 邮编:xxxxxx
委托代理人:姓名: 杨XX; 性别:男;职务:总务科科长; 工作单位:顺达职业中专
案件承办机构:张店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案件承办人: 刘东 彭春玲 王xx
听证员:李强
听证主持人:张昊 书记员:刘强
听证方式: A、公开听证√ B、不公开听证
听证地点:张店区卫生局三楼会议室 (张店新村西路184号)
听证时间: 2007 年 7 月 22日 8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 案由:顺达职业中专食堂自制酱牛肉被沙门氏菌污染致40名学生发生食物中毒案
记录:
书记员:下面宣读听证会纪律及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
主持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
主持人:关于“顺达职业中专食堂自制酱牛肉被沙门氏菌污染致40名学生发生食物中毒案 ”听证会听证主持人由张昊担任,听证员是李强 ,书记员是刘强。请问当事人是否就上述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当事人:不申请回避。
主持人;听证会现在开始。首先由案件承办人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并出示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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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承办人:当事人于2007年7月13日你单位食堂自制酱牛肉,并将酱制好的牛肉与生牛肉一起放在制冷效果不好显示温度为18℃的冰箱冷藏室内,致酱牛肉被沙门氏菌污染导致40名学生发生食物中毒的行为。(详情见1、现场检查笔录1份 (2007年7月13日)2、询问笔录3份(2007年7月13日) 3、产品样品采样记录4份4、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1份5、收入证明 6、检测报告书5份 7、 食物中毒事故个案调查登记表6份 )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建议给于当事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酱牛肉和生牛肉),没收违法所得贰仟捌佰捌拾元整(2880.00元),罚款人民币捌仟陆佰肆拾元整(864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主持人:下面由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辩解,对案件承办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对所提主张负责举证。
当事人:首先声明几点,其一,我们单位食堂卫生一直保持很好,我们平时也很注意食堂管理,并且在2006年还取得了食品卫生B级单位。其二,我们食堂的冰箱的确制冷效果不好,但还是能应付日常使用的。我方事发后,学校领导高度重视,积极协助卫生机构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保留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工具、设备,并且积极配合调查,建议从轻处理。
主持人:下面有双方就案件的事实、证据部分进行辩论。
案件承办人:由于事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应吊销卫生许可证,但由于当事人态度较好,所以未采取吊销卫生许可证。
当事人:我方觉得你们提出的罚款无异议,请求给于我们一次改正的机会,以后注意卫生,严抓管理。
案件承办人:事实和证据已很清楚了,当事人于2007年7月13日你单位食堂自制酱牛肉,并将酱制好的牛肉与生牛肉一起放在制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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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不好显示温度为18℃的冰箱冷藏室内,致酱牛肉被沙门氏菌污染导致40名学生发生食物中毒,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建议给于当事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酱牛肉和生牛肉),没收违法所得贰仟捌佰捌拾元整(2880.00元),罚款人民币捌仟陆佰肆拾元整(864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主持人:下面有案件承办人作最后陈述。
案件承办人: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且平时食堂卫生一直做得不错,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后积极配合处理调查,我方可以考虑这些因素,但需进一步讨论作出决定。
当事人:希望卫生局认真研究一下,能否适当酌情处理,在给一次改过的机会。
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以上纪录属实
刘大刚 杨XX 承办人签字:刘东 彭春玲 王xx 2007年7月22日 2007年7月22日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签字:张昊 李强 书记员签字:刘强
2007年7月22日 2007年7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