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县地税稽查局稽查业务操作流程(20**年) - 范文中心

新晃县地税稽查局稽查业务操作流程(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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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县地税稽查局稽查业务操作流程

为规范我局稽查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以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本着程序合法、操作方便、服务便捷、廉洁高效的原则,制定本税务稽查业务操作流程。

一、案源管理操作流程

1、综合组人员于每年12月5日前熟悉了解全县纳税单位本年度纳税基本情况及相关的数据,并将数据录入电脑,采取计算机选案,于12月20日前确定次年稽查对象,交稽查局局长审定,上报分管局长审批,下达稽查计划。计划下达后,通过监察部门向县优化办备案。

2、接到上级交办和部门转办案件,应及时登记基本情况,在2个工作日内交稽查局长审批。

3、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的举报案件,必须清楚的记录相关情况,由举报人签名,交稽查局长审批。受理口头举报(含电话举报)应当作笔录或者录音,笔录经与举报者核实无误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押印,但不愿留名、不便留名者或者电话举报者除外,税务稽查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问题,应当告知举报者到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转有关方面处理。

4、对通过各种方法确定的被查对象均应进行案源受理登记。登记的内容是:案件编号、税务登记号、纳税人名称、经济类型、内容

摘要、案件来源、转来单位、受理日期等。

5、对受理的案源按如下办法处理:

(1)承办。对应由本单位承办,直接实施稽查处理的案件,将有关材料交检查组实施稽查。

(2)转办。对应由管理单位进行处理的问题,填写《转办单》,将有关材料交管理单位进行处理。

(3)转出。对不属于本系统处理的问题,填写《转办单》将有关材料转交有权处理的单位进行处理

6、待查对象确定后,综合组要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

7、对已立案检查的案件要分类登记税务稽查有关台账,及时向检查组下达《稽查任务通知书》。

8、对已下达《稽查任务通知书》的案件,综合组要做好检查进度跟踪等工作,及时向上级机关报送相关表报信息。

二、稽查实施操作流程

1、接到综合组下达的《稽查任务通知书》后,检查组要按《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向企业下达《税收自查通知书》及相关自查资料,书面告知自查税种、所属年度、自查时限及工作要求。自查对象的自查时限一般不超过30日。确需延长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对每一户自查对象,检查组应明确2人以上进行督促和指导,并指定其中1人主要负责。

2、检查组根据自查对象交回的报告、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形成自查约谈意见,随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自查约谈。要求纳税人(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进行说明、举证或补充提供资料。纳税人接受检查组约谈建议,报经检查组同意后可进行第二次自查。纳税人完全接受稽查局自查评审的基本判断,自行补正《自查应补税款申报表》并承诺依法如期缴纳税款、滞纳金的,检查组可不启动进户检查程序。对不启动进户检查程序的,检查组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检查部门评审意见书》,提交审理组审查。

3、检查组认为应启动进户检查程序的,应当制作《启动进户检查程序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实施进户检查。

4、进户检查前,检查组应制作《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稽查告知书》以及送达回证,凭税务检查证送达被检查对象,于每月21到月底实施检查(金融等部门须制作税务专用检查证明)。

5、二人以上着手检查,到户检查不得超过10天。对不能在当月21日起至月底期间完成现场检查或不宜现场检查的,可采取调帐检查方式进行检查。采取调查、调帐检查方式的,先制作《税务申请事项书》,报稽查局长审定,分管局长审批后,制作县局签章的《调取帐薄通知书》,到被查单位根据所调资料填写《调取帐薄资料清单》一式两份,整件统计到本册,散件统计到页数,经稽查对象双方签字,并在三个月内退还。检查工作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6、实施检查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证明案件

事实的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取得的证据资料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确认。对需要归还的证据材料原件,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履行相关签收手续。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调验空白发票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退还。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当事人签章。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章。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上签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如有其他人员在场,可以由其签章证明。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发函委托相关稽查局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的调查取证。

7、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

营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如实回答问题。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制作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

8、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检查人有逃避检查、拒绝接受检查、转移或隐匿财产等行为的,及时向稽查局长报告,并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责成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等文书。

9、对需查询稽查对象的存款帐户和储蓄存款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实施查询。

10、确需外单位协助的,并报稽查局长审批后,制作《协助税务检查通知书》,并与税务检查证同时使用。

11、需对纳税人和当事人,就税务问题进行询问时,必须制作《询问通知书》,作现场笔录,笔录交被询问人当场核对、签字、押印。

12、对检查中,初步确定为大要案标准的案件或者发现有税务干部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稽查局长报告。

13、检查完毕后,应当根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案件来源;

(2)被查对象基本情况;

(3)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

(4)检查方式、方法以及检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

(5)查明的税收违法事实及性质、手段;

(6)被查对象是否有拒绝、阻挠检查的情形;

(7)被查对象对调查事实的意见;

(8)税务处理、处罚建议及依据;

(9)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0)检查人员签名和报告时间。

经检查没有发现税收违法事实的,应当在《税务稽查报告》中说明检查内容、过程、事实情况。

14、检查完毕后,于5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将收集的证据、《税务稽查底稿》、《查补退税款计算表》、《税务稽查报告》等资料移送审理组,并办理交接手续。

15、收到审理组的《补充调查通知书》后,要及时进行证据的增补及程序的完善。

三、审理操作流程

1、对检查组认为可以不启动进户检查程序的,审理组应认真审查《检查部门评审意见书》,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必要时报请集体审议,并根据审议情况提出评审意见。根据自查对象《自查报告》反映的税收违法事实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应当告知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充分听取并认

真研究自查对象的陈述和申辩。根据审议意见,由审理组制作《税收自查缴库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税收文书,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交执行组送达自查对象执行。

2、对已实施检查的,在接到检查组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一)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

(二)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 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审理人员应认真审阅检查人员提供的《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底稿》、《查补退税计算表》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资料,并对如下内容进行确认:

(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2)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程是否得当;

(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3、审理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程序手续不全等情况,制作《补充调查通知书》,连同案卷资料一起退还检查实施人员,予以增补。

4、一般案件审理完结,认为《税务稽查报告》正确,审理人员应当提出综合性的审理意见,报稽查局长审批后,制作《审理报告》、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调帐通知书》交由执行人员执行。

5、对未达到听证条件的处罚案件,审理完结后,制作《审理报告》、《税务行政处罚报批表》,经稽查局长审定,上报县局审批后,制作《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并送达被查对象,三日后制作《税务处罚决定书》,交由执行人员执行。达到听证条件的处罚案件,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6、对重大案件或疑难案件,及时上报县局法规部门或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根据审理结果,按规定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送达,于三日后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交执行人员执行。

7、达到涉嫌犯罪的案件,至审理结束之日起,三日内上报县局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制作《税务案件移送表》,交由执行组移送。

8、案件执行完毕或终结检查、终结执行的,审理部门应当在60日内收集稽查各环节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资料,整理成税务稽查案卷,交综合组统一归档保管。

9、对执行完毕的税务违法案件,要定期进行公告。

四、执行操作流程

1、收到审理组交来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和《税务调帐通知书》等文书,应分别制作送达回证。

2、实施送达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由受送达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字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第三方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

3、按期征收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对限期内不交纳的,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其期限不得超过15天,对逾期仍不交纳的,履行报批手续后,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措施。

4、对审理组认为并经县局批准认定涉嫌犯罪的案件,向司法部门移送。

5、对征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时解缴入库,并在月内进行应征数核算,报计会部门。

6、入库税款的当日,制作《执行报告》,并将整套案件资料审核无误后于次日内交综合组归档管理。

五、案卷归档操作流程

1、综合组在收到审理组转来的案件资料后,制作《税务案件结案报批表》,并登录有关数据和台帐。

2、复审案卷材料是否有缺失,敦促主办人员补足资料。

3、将案件资料按档案标准制作成案卷,在三个月内完成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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