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_50_657-20**年) - 范文中心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_50_657-20**年)

08/07

附件3

ICS 13.030

E61

备案号xxxx

DB50

方标准

庆市地DB 50/657-2016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s of Air Pollutants for Brick and Tile Industry

(发布稿)

DB 50/657-2016

目 次

目 次................................................................................ I

前 言................................................................................ 2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4

6 实施与监督...................................................................... 5

附录A/T 砖瓦窑行业鼓励性排放推荐限值..................................................6

I

DB 50/657-2016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我市砖瓦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我市砖瓦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砖瓦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和管理。砖瓦工业企业排放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规则编制。

本标准在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调整标准执行的区域划分;

——调整现有企业、新建企业部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设定推荐性限值。

自本标准实施后,重庆市砖瓦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418-2012)和国家《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是重庆市砖瓦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莉萍,周志恩,陈刚才,张丹,刘景红,李振亮,余海,鲜思淑。

本标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22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6年1月22日首次发布,自2016年2月1日实施。

II

DB 50/657-2016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砖瓦工业生产过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砖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砖瓦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以粘土、页岩、煤矸石、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的砖瓦烧结制品生产过程和以砂石、粉煤灰、石灰及水泥为主要原料的砖瓦非烧结制品生产过程。本标准不适用于利用污泥、垃圾、其他工业尾矿等为原料的砖瓦生产过程。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 480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481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482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3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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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砖瓦工业 brick and tile industry

通过原料制备、挤出(压制)成型、干燥、焙烧(蒸压)等生产过程,生产烧结砖瓦制品和非烧结砖瓦制品的工业。

3.2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指在2014年1月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砖瓦工业企业及生产设施。

3.3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指2014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砖瓦工业建设项目。

3.4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 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5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指温度为273.15K 、压力为101325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6 过量空气系数 excess air coefficient

指工业炉窑运行时实际空气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的比值。

3.7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指砖瓦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

3.8 周边建筑物 surrounding building

企业排气筒建设之前已经存在的有人类活动的建筑物。建筑物的高度考虑地势高差,当排气筒(及其主体建筑)所在水平面与评价范围内的建筑物所在水平面的地势高差大于排气筒高度和其最大烟气抬升高度之和时,可不视此建筑为周边建筑物。

3.9 主城区 urban area

主城区对应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九个行政区。

3.10 其他区域 other area

重庆市行政区划内除去主城区的行政区域(含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开发区) 。

3.11 推荐值 recommended maximum emission value

为鼓励企业结合自身情况采用环保材料、先进工艺及治理技术等从而设立的排放限值,不作为强制性执行规定,推荐执行,并可作为后续申请相关激励措施评定的依据之一。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2016年6月30日前,现有企业执行表l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 自2016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3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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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3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生产过程 区域

颗粒物

原料燃料破碎及制

备成型 主城区 其他区域

主城区

人工干燥及焙烧 50 100 80 300 40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二氧化硫 -- 氮氧化物 (以NO2 计)-- 氟化物 (以总氟计) --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850(煤矸石)3

7001/-- 其他区域 100 650(煤矸石)1

400(其他)

注:1、此处限值适用于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2)中影响区的范围,包括:江津区:双福街道、德感街道、几江街道、珞璜镇、夏坝镇、油溪镇、杜市镇、先锋镇、仁沱镇;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合阳城街道、钓鱼城街道、盐井街道、草街街道、双槐镇、三汇镇、清平镇、土场镇;璧山县:青杠街道、璧城街道、河边镇、大路镇、七塘镇、八塘镇、丁家镇、健龙乡。

表2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3

生产过程 区域

主城区 其他区域

主城区

其他区域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颗粒物 30 二氧化硫 -- 200 300 氮氧化物 氟化物 (以NO2 计)-- -- 车间或生产设施 排气筒 200 3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 原料燃料破碎及制备成型 人工干燥及焙烧 30

4.4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任何1 小时平均浓度执行表3 规定的限值。

表3 现有和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单位:mg/m3

序号

1

2

3 污染物项目 总悬浮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氟化物 浓度限值 1.0 0.5 0.02

4.5 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企业,监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4.6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人工干燥及焙烧窑的排气筒高度一律不得低于15m。

4.7 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 范围内有周边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 以上。排气筒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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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半径200m 范围内有因地势高差而不视为周边建筑物的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按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要求执行。

4.8 基准过量空气系数为1.7,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基准过量空气系数排放浓度。生产设施应采取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得故意稀释排放。

4.9鼓励有条件的锅炉达到附录A的推荐性排放限值。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5.1.1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应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3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1.4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2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2.1 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GB/T 16157 和HJ/T75 的规定执行。

5.2.2 在有敏感建筑物方位、必要的情况下进行无组织排放监控,具体要求按HJ/T 55 进行监测。

5.2.3 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 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4 大气污染物监测项目测定方法 序号

1 污染物项目 颗粒物 方法标准名称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2 二氧化硫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3 氮氧化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4 方法标准编号 GB/T 15432 GB/T 16157 HJ/T 56 HJ/T 57 HJ 482 HJ 483 HJ/T 42 HJ/T 43 HJ 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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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排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酸碱滴定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4 氟化物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675 HJ 692 HJ/T 67 HJ 480 HJ 481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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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T

砖瓦窑行业鼓励性排放推荐限值

A.1  为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结合自身情况积极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及治理技术等措施降低污染物的排放,设立推荐性限值。推荐性限值推荐性限值属于自愿性标准性质,不作为强制性执行规定,可作为后续申请相关激励措施评定的依据之一。

A.2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符合清洁生产高水平要求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以及先进的废气处理技术与设施。

A.3鼓励企业开展精细化管理,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

A.4排气筒污染物排放推荐限值见表A.1。

表A.1  工艺设备或排气筒污染物排放浓度推荐限值 生产过程 原料燃料破碎及制备成型

人工干燥及焙烧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颗粒物 20 20 二氧化硫 -- 100 氮氧化物 氟化物 (以NO2 计)-- 150 -- 3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 车间或生产设施 排气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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