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 范文中心

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06/25

2014年5月修订

(本内容含锡卫科教〔2015〕2 号补充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工作,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分类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为完成学历教育后或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按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性质、内容和学时授予学分,分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2种。

(一)Ⅰ类学分

1.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由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等指定社会团体在我市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的培训需要,由卫生部、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含远程医学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

1.经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医疗卫生单位举办的科室疑难病例讨论、院内讲座等自我管理项目,省级学术团体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形式。

二、学分要求

三级医院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所获得的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学分。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得超过10学分(包括Ⅰ类、Ⅱ类学分)。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Ⅰ类学分可在任期内或注册期内累计完成。Ⅱ类学分中每年应含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5分。

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市(县)区级医疗卫生机构?中级以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 5学分,每年所获得的I 类学分可放宽至不低于5 学分。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 0学分。

乡村医生每年获得的学分不低于1 5学分,不区分I 类、II类学分。

三、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10学分。

3.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等形式申报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6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3学分。

(二)Ⅱ类学分

1.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县区级以上公共卫生机构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病案讨论会、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每次授予主讲人1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每年最高不超过10学分。

3.由单位组织或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知识,有明确目标和学习计划,完成学习后书写综述并经认可,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每年最高不超过5学分。

4.学习由全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的杂志期刊、音像等形式的自学资料,经考核认可,按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5.在有统一刊号(ISNN、CN)的期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期刊类别授予学分,并按作者排序依次递减1学分,只统计前三位作者: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收录的期刊(10—8学分);核心期刊(8—6学分);非核心期刊(6—3学分);内部期刊(3—1学分)。

6.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类别授予学分,并按课题组成员排序第1至第5名(无锡市卫生局课题为第1至第3名)依次递减1学分:国家级课题(10—6学分);省、部级课题(8—4学分);市、厅级课题(6—2学分);市卫生局课题(3—1学分)。

7.有统一书号(ISBN)的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出国考察报告和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8.出版国家、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视听教材,放映时间每10分钟授予1学分;幻灯片每10张授予1学分。每年最高不超过5学分。

9.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5学分,每年最高不超过5学分。

(三)经单位批准,外出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者,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学分数。进修6个月以下者,经考核合格,按进修单位资质,每月授予Ⅰ类学分2学分和Ⅱ类学分3学分。

(四)执行援疆、援藏、援外医疗任务和卫生支农任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当地有关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工作满6个月者,视为完成年度规定的学分;6个月以下者,每月授予Ⅰ类学分2学分和Ⅱ类学分3学分。

四、学分登记

(一)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度。

(二)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人员,应持有省人事行政部门监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用于连续记载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

(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及《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由全国及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举办单位授予相应学分,作为转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凭证。

(四)《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卡》由无锡市医学会统一制作发放。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人员,应持有该学分卡,并由项目举办单位和本人所在单位根据规定分别授予相应的学分,作为转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凭证。

五、学分验证

根据《关于印发〈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锡继医委办〔2010〕3号)的有关规定,由无锡市医学会负责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工作。

六、学分考核

各单位要建立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档案,每年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学习情况、学分证明进行审核和登记,并将其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凡在任期内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未达到要求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再注册。

七、学分管理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月10日前,各有关单位应将上一年度《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情况统计表》报无锡市医学会,由无锡市医学会审核汇总后报无锡市卫生局备案。

八、督导评估

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对各单位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行教育质量检查评估,对不能按计划实施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擅自删减项目内容和不按规定违规授予学分的单位,暂停或取消其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资格,并进行书面通报。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原《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锡卫科教〔2008〕10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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