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规范的现场检查笔录
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执法程序制作和发布的法律文件。行政执法文书不仅反映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而且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中,是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主要依据。因此,正确理解执法文书的适用情形,准确掌握执法文书的制作要点,是规范执法行为,保证办案质量的客观要求。
一、实施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应有两人以上,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至少要向经营者说一句“文化市场执法检查”,同时出示执法证件,并向当事人交待其权利和义务。制作的笔录、依法提取的证据需经当事人签字确认,扣留财物应出具有关手续,抽样取证应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做到文明执法,说话不要又横又硬,动作不能简单粗暴,更不能口带污言秽语等等。只有依法检查,才能确保检查工作及提取的证据合法、有效。
首先,实施检查之前,要让每位办案人员明确检查目标,进入现场后的任务,谁作检查笔录,谁控制现场,谁负责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谈话,谁负责扣留财物等都要进行明确分工。要有应变方案,情况复杂或夜间检查应请公安部门协助或多去几个执法人员,如两三个人夜查市场,要考虑到安全问题。
执法人员进入现场后,要做到有分工有协作,集中精力,抓紧时间,首先控制现场人、财、物不走失,然后分头检查取证,指
挥人员要充分掌握现场情况,灵活调动人员,控制工作进度,尽量做到速战速决。
由于现场检查中所取得的证据可靠程度高,因此执法人员要重点抓好证据收集。检查时,要通过询问、察看、清理,细心收集和控制现场证据,并善于用已发现的证据再发现新证据及涉案财物,并做好现场检查笔录,以固定现场违法事实,还要做好涉案财物的扣留封存。总之,现场检查是收集证据的重要措施,办案人员必须抓住这一机会把该取得的证据尽量取到手。
其次,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
执法人员一旦进入现场实施检查,就应当由专人负责接触当事人,耐心做好工作,尽量消除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尤其要避免其别有用心的人煽动不明真相的人围攻检查人员。要针对现场,依据法规,指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要求其知错改过,配合检查,提供情况和证据。
二、现场检查记录的规范制作
记录是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如实地记录行政执法活动的文书。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它是法定的证据之一,又是制作各种文书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一)笔录制作的一般要求
1、客观性
笔录的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加主观评论,要真实地反映执法活动的实际情况。它必须全面、完整、准确、及时地记录执法活
动的全过程,它应当在各种执法活动的当时、当场,以文字形式加以定格。比如笔录反映说话人的语气和声调,就必须注意标点符号的正确运用,是肯定,是否定,是惊愕,常常要通过标点符号表示出来。
2、合法性
笔录与案件活动密不可分,最终目的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得到正确的处理,保证法律的具体实施。因此,笔录的制作要合法,手续要完备。制作笔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笔录的对象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患者或有智障的人都不能作为笔录对象。调查笔录的对象可以是经营场所的法人,也可以是具体负责经营场所的管理人员或者是了解违规情节的知情人。同时,我国刑诉法第94条规定: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也就是说,除了一般的对象外,遇到某种特殊情况,还应有特殊的笔录对象参加,否则,你的笔录无效。
(2)笔录内容的合法性
笔录记录的内容是法定的,那就是必须记载与本案有关的内容,即记载与本案有关的事实、认定事实的证据、涉案人员说明的情况及理由、他们的法律行为和相关活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开篇必须表明身份、说明来意。一般可以以“×年×月×日×时×分某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和×××等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对×××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为开头。笔录结束后,由当事人看后,注上一句“以上内容我看过,和我说的一样”并签名确
认。同时还要把违法事实、危害后果、处罚依据给他说清楚,并告知他依法享有的权利,这样的笔录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3)笔录手续的合法性
笔录属于当场一次完成的文字,一经制作完成并经有关人员核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不允许作任何事后的修改和重作。少量的必要的更正、修改必须在当场进行,而且要符合规定的手续要求。例如在现场检查笔录记录完成后,执法人员必须签名,当事人或者负责人查阅笔录(不识字的可念给他听),可以提出意见,执法人员同意后,可以对笔录加以修改,执法人员不同意,应该将要求修正的意见和不同意修正的理由写明附卷。经当事人阅后的笔录,当事人应签名或盖章。当事人还应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按指印。制作合法、手续完备的笔录才可入卷,这样的笔录才有法律效力。如果未履行某项法律手续,就会影响笔录的法律作用。因此,对《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应严加规范。如内容上,《现场检查笔录》应该载明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执法身份的情况;还应载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如当场扣押财物、先行登记保存或抽样取证的,笔录中应当载明被采取措施物品的种类、数量等。形式上应要求《现场检查笔录》制作完成后,交当事人阅读,并由检查人、记录人、当事人共同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或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3、规范性 主要表现为:书写工具要规范(要使用钢笔或碳素笔)、要使用规范化汉字(不要使用简化字或繁体字)、文字
写法要规范(文字表达要贴切)、使用标点符号规范(根据当事人的语气使用标点符号)等等。因为检查笔录是存档入卷的正式材料,所以总体感观要求清晰易认,整齐美观,干净利索,尽量避免涂改。
在执法实践中,每次办案都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它在办案过程中,占有十分突出与重要的位置,在今后的执法实践中,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现场检查笔录制作要点
1、检查时间、地点应精确填写。当事人是个人的,当事人栏内应填明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全称。检查人、检查内容栏均应如实填写。
2、要注明当事人与被检查场所的关系。是法人、是负责人、是职工、是证人、还是消费者,要写清。
3、要写明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摆放位置、使用情况及相关的书证、物证;
4、要写明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人员活动情况,包括当事人及其职工、帮工以及顾问、消费者的情况;
5、当事人在检查活动中的异常表现及其行为;
6、现场询问当事人、旁证人员的情况,当事人主动提交的证据情况;现场收集书证,物证,摄影、录像的活动以及采取强制措施、抽样取证、现场鉴定的情况均应在笔录中作交代。 情况复杂、规模较大的场所,可以按照分工,由检查人员按照各自的检查任务,分别制作笔录。
7、笔录写好后要交给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由当事人签章。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拒绝签章的,应在笔录中说明。
(三)财物检查笔录制作的要点(主要是检查图书、音像、印刷等出版物市场时应按下列要点填写检查笔录)
1、财物存放的环境;
2、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批号、装璜、包装、标签;
3、当事人对财物所作的标价、说明、宣传情况;
4、检查人员检查的活动,包括检查的方法、程序、结果等;
5、检查中财物发生变化的情况;
6、现场询问当事人、旁证人员,现场摄影、录像、绘图,当事人主动提交的证据情况;
7、抽样取证、强制措施的情况。
现场检查笔录在办案工作中有着重要的作用。首先,它是证明违法现场客观存在的事实。同时,它又是获取新证据打开案件突破口的先导。此外,现场检查笔录对于审查判断其它证据,起着重要的鉴别印证作用。司法机关普遍认为,现场检查笔录的效力远远高于当事人的陈述。但是,现场检查笔录又是执法人员的主观在反映客观,为了保证笔录的证明效力,执法人员必须有良好的基本功,善于思考,勤于练习,努力掌握制作笔录的技能技巧,以便正确反映现场检查工作的成果。
在文化执法实践中,现场检查是日常执法中经常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此相应,《现场检查笔录》也就成了最广泛最经常被
使用的证据形式。它对于调取案件证据、实施处罚有着重要的意义,仅此一证据,关系到立案、调查和处罚三个不同的程序阶段,影响着案件的正确查处。因此,对《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应严加规范。
三、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剖析
现场检查笔录是文化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是对违法现场情况的客观描述,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其用语要客观,记录应全面。但在实际办案中,部分执法人员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做记录时马虎,造成现场检查笔录质量不高,甚至出现严重失误。
1、记录的词语主观性较强
有些执法人员未能把握住现场检查笔录的即时性、现场性和真实性的要求,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包含的主观性因素太多。表现在:
(1)对物品数量不能作出精确描述。使用“大约”、“大概”、“估计有”等模糊词语,或“多”、“余”、“左右”等不定词语,这是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一大禁忌。
(2)现场进行主观认定。先入为主,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词语,或者向制作处罚文书一样,直接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叙述违法情形,这都是不对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前,都应该是涉嫌违法。
(3)以现场检查笔录代替询问笔录。有的现场检查笔录以“据当事人口述”的形式将当事人的行为记录下来,这类现场检查笔录看起来更像询问笔录。
2、记录的主体性内容不全面
有的执法人员不能全面记录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和相关人员的行为等情况,所记的主体性内容不全面。表现在:
(1)只记录实施现场检查的结果而未记录检查活动的过程。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的拍照、录像,收集、提取其它证据,邀请其他人员到场等情况。其实,对这些情况应一并记录,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
(2)只记录执法人员的检查行为而未记录当事人的活动状况。
(3)只记录实施检查的内容而未记录采取相关措施的情况。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依据现场情况而作出的先行登记保存、封存、扣留等措施。按有关要求,采取相关措施也是现场检查笔录应记载的内容。
(4)只记录发现物品的数量而未记录其数据来源和获取途径。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确定的物品数量依据、方法(盘点、称重、查账等)和过程。如此记录的数据是否真实、合理,值得怀疑。
(5)只记录当事人未签名的事实而未注明其不签名的原因。实践中,许多执法人员往往忽视对当事人未签名原因的记载,这样的笔录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的规定,必须予以纠正。
3、填写的辅佐性项目不完整
有的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笔录中辅佐性项目填写不完整,甚至漏填。表现在:
(1)检查时间填写不精确。有的只填写现场检查的日期,而不填写起止时间;有的虽然填写了时间,却未能精确到分钟。
(2)检查地点填写不清楚。只写到街道或村组,而未写清门牌号,或通过选择参照物的方式确定具体地点。
(3)当事人身份填写太简单。不少现场检查笔录只填写当事人的姓名,不填写其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等其他基本情况。
(4)执法证号码填写不齐。有的只填写记录人员的执法证号码,而漏填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号码。
(5)当事人签字不完整。只有当事人的签名,没有当事人“以上情况属实”签字确认。
(6)执法人员签名不严谨。查办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是法定程序规定,这一规定落实到文书中的表现形式就是执法人员的签名。一个人代签两名,笔迹显示为一人所为,不能佐证查案人员为两人以上。在司法庭审中,原告很容易抓住这一点要求法庭撤销以此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查办案件中执法人员签名确实是很小的问题,但这种细小问题却是执法程序中不容忽视的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