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1 建筑结构工程原材料及实体检查检验要求
表2.2 钢筋进场外观检验(报验)记录
说明:
1、施工单位的专职质检员、材料员与监理机构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一起进行检验。
2、直径偏差允许值:交货为A级不小于0.3mm,交货为B级不小于0.4 mm;偏差超过允许值的应退货或降级使用。
3、外观质量:钢筋应平直、无损伤,钢筋表面不得有裂纹、起皮、油污、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等,并在相应栏内填“有”或“无”,平直栏直接填“平直”或“弯曲”。
4、产品标牌上的标识炉批号应与质量保证书上一致,并做好记录。当不一致时,应查明材料来源,否则应退货。
5、当钢筋表面存在裂纹、起皮应退货;若存在损伤、不平直应剔出退货;存在油污应清理干净;存在颗粒状或片状老锈应除尽,若影响截面尺寸,应降级处理。
6、外观检查合格后,应及时见证取样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试,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表2.3 模板试拼装及周转检验(报验)记录
说明:
1、木模的拼装和保养更换的验收由施工单位的质量员、技术员(施工员)
和监理机构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一起进行,并以每一流水施工段为一个检验批。
2、木模板材厚度不得出现负偏差,起皮和脱胶应更换。
3、模板每周转一次应对保养更换情况进行检查记录,在本表相应栏内填:“块数”。
4、脱模剂应有出厂合格证,不得使用废机油等污染性强的替代产品,并在相应栏内填涂刷了隔离剂的模板“块数”。
表2.4 砖(砌块)外观检验(报验)记录
说明:
1、每日进场(同一生产厂、同品种、同规格)的砖(砌块)为一检查批,由施工单位的材料员、质量员、监理单位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一起随机抽取20块砖(砌块)对几何尺寸、外观质量等进行检查验收。
2、当检查有四块砖(砌块)存在不合格指标时,应双倍取样,仍有八块及以上的砖(砌块)存在不合格指标时,判定该批砖(砌块)为不合格,应退货。
3、每一次采购进场的同一生产厂、同品种、同规格的砖(砌块)应至少提供一份合格证或新产品准用证(或相关文件),并将证件编号填写在本表相应栏内。
4、外观检验合格后,应按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见证取样送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表2.7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记录
说明:
1、 混凝土结构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数量:自检为每层梁、板不少于10个构件,其中悬挑构件等主要受力构件所占比例不宜少于50%;监理平行检验为每层不少于2个构件,其中一个构件为复核施工单位的自检。
2、混凝土结构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前,应全面进行外观检查,对出现漏筋和锈斑的构件进行详细记录,并分类抽取有代表性的构件进行检测。
3、对选定的梁类构件,应对梁底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选定的板类构件,应抽取不少于6根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每根钢筋,应在有代表性的部位测量1点。
4、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允许偏差:梁类为+10mm,-7 mm,板类构件为+8mm,-5 mm。对于超过允许偏差的点应在实测值中“0”出;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均不应大于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5、当检验的合格率为90%及以上、且最大偏差不超过允许偏差的1.5倍时判为合格;当检验的合格率小于90%但不小于80%时,可再抽取相同数量构件检验,按两次抽样总和计算合格率为90%以上时,仍判为合格;对于检测不合格应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
6、施工单位自检的,监理人员可不签字,监理平行检验的,施工单位人员也不用签字,但平行检验应由监理独立完成。
7、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mm)。
表2.8 现浇混凝土构件尺寸检测记录
说明:
1、本表检测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现浇混凝土构件拆模后及时完成。 2、检测数量不少于以下规定:施工单位每一楼层同一类型构件不少于10个,监理单位每一楼层同一类型构件不少于2个。
3、检测方法;用钢尺量测。
4、柱和梁的尺寸应注明“高×宽”,如“600×400”。
5、每一根梁、柱检测两端和中部共三个点;每一块墙、板检测四角和中间共5点。
6、施工单位自检的,监理人员可不签字,监理平行检验的施工单位人员也可不用签字,但平行检验应由监理独立完成。
表2.9 轴线、层高检测记录
说明:
1、 轴线、层高检测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现浇混凝土构件拆模后及时完成。
2、检测数量不少于以下规定:施工单位全数检测;监理单位每一楼层轴线检测不少于10条,层高(结构净高)检测不少于10个自然间。
3、检测方法:轴线用钢尺量测轴线控制线两端;层高用红外线测距仪在每个自然间四个角的附近及中心位置测量。(如下图)
轴线、层高(结构净高)尺寸测量示意图:
4、施工单位自检的,监理单位可不签字,监理平行检验的,施工单位也可不签字,但平行检验应由监理独立完成。
表2.10 建筑结构工程平行检验、隐蔽验收汇总表
说明:
1、监理(建设)单位应按〈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简称〈规定〉)要求,在建筑结构工程完工后、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前结合过程检查记录(建筑结构工程涉及的各项隐蔽验收记录中应包含〈规定〉中的相关技术措施),对照上表选取相应检查项目进行审查(同时应注明过程检查的时间段)。每个“检查内容”检查后应明确审查意见:“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要求”(写明存在问题),并明确检查结论。本表是申报优质结构工程评选的重要依据。
2、建筑结构工程隐蔽验收原则上每层进行一次,当采用流水施工方案时应分段验收,并应在表中注明划分流水段的层次及相应轴线范围。
3、建筑主体结构中基坑、钢筋、混凝土、模板、砌体工程等隐蔽验收应包含〈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的相关内容(可采用统一表格)。
表3.1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抽查记录
注:1、工程开工前监理(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的要求对质量行为资料进行收集整
理,逐项审查后装订成册,并明确审查意见:“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要求”(并写明存在问题)。以便供质量监督人员第一次进入施工现场时监督抽查;
2、本表中的《规定》是《指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3、质量监督机构对监督抽查不符合要求的处理意见包括:限期整改、暂停施工、上报处理等。
表3.2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抽查记录
注:1、本表填写要求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抽查记录》表3.1;
2、当建筑结构工程新增专业分包单位进行时也对照本表进行检查并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