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百万亩荒漠化、盐碱化土地治理项目
合作意向书
甲方:新疆阿克苏市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治理荒漠化基金会 (以下简称乙方)
为绿化分隔塔克拉玛干沙漠,遏制沙漠膨胀,实施优势资源转化战略,构建生态循环经济,改善阿克苏生态环境;经阿克苏市人民政府、中国治理荒漠化基金会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就百万亩荒漠化、盐碱化土地治理项目的合作事宜,签订合作意向书,具体条款如下:
1、阿克苏市人民政府同意为中国治理荒漠化基金会在阿克苏市境内无偿提供国有沙漠化土地100万亩;由乙方作为治理荒漠化、盐碱化项目用地。
2、乙方计划筹资15亿元,利用10年(2008年开始)时间完成该项目,第一期治理位于柯可牙后期工程和玉阿公路两侧共计80万亩荒漠化土地,时间为5年;第二期再利用5年时间治理塔克拉玛干沙漠,阿拉尔至和田公路两侧阿克苏境内 20万亩荒漠化、盐碱化土地;治理工程完成后,乙方可无偿使用70年。
3、阿克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乙方负责选择项目实施公司,并以市场化模式进行经营管理,被委托企业应根据国家相关的
法律法规分步骤、按周期对百万亩荒漠化、盐碱化土地进行治理。
4、乙方在实施生态造林时,必须注意现有植被的保护,在开发前,必须配合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现有荒漠植被的调查,对郁闭度较好的、具有封闭保护价值的植被,要做好封育保护措施,不得进行开发。
5、乙方享受甲方赋予的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6、在合作过程中,遇到问题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7、甲、乙双方详细的合作条款、责任和义务以及违约处罚情况根据今后签定的正式合同确定。
8、本合作意向只作为双方项目约定,不作为任何资信证明和承诺。
9、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甲方:新疆阿克苏市人民政府 乙方:中国治理荒漠化基金会
法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人或授权代理人:
2007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