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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管理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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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管理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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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学习本课程,你将能够:

● 了解工时、加班管理风险控制;

● 掌握假期管理风险控制;

● 规避薪酬、社保、个税风险;

● 加强降职、降岗、降薪风险控制;

● 通过保密与竞业限制加强企业风险控制。

在职管理风险控制

一、工时、加班管理风险控制

1.加班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般来说,加班的法律风险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第一,违法加班,或者称为超时加班;第二,加班工资的计算及支付不符合法律规定。

违法加班问题

违法加班的情况。违法加班的具体情况,主要包括:第一,有些人是不可以安排加班的,如怀孕七个月以上或在哺乳期的女性、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第二,加班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企业不可以强迫员工加班,加班须经员工或工会同意,这是最基本的要求;第三,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每天加班不能超过三个小时,每月加班不能超过36小时,虽然在实际上很多企业都做不到,但是这是法律要求。

违法加班的后果。如果企业违反法律关于加班的规定,可能导致一系列后果:第一,企业可能受到劳务部门的行政处罚,如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罚款等,其中罚款通常按人数计算;第二,员工可以辞职,因为是企业违法在先,员工可以申请赔偿,一年工龄赔偿一个月工资。

加班工资的计算及支付

企业对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及支付方面的问题比较多,主要表现为:第一,企业不给加班工资;第二,加班工资给得少;第三,拖欠甚至是克扣加班工资。

对于企业拖欠或克扣员工加班费部分,法律规定先是补发,然后赔偿,赔偿金额是拖欠或克扣部分的50%~100%。由于拖欠或克扣员工加班费属于违法责任,员工有权凭借此理由提出辞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

虽然法律对加班有严格的规定,每天工作8小时,超过8小时就是加班,企业需要支付1.5倍的加班工资,但在实际操作中企业经常出现违规现象。

【案例】

是否应该支付“加班费”

甲、乙两名员工做的是同样的工作,甲的业务能力较强,经验丰富,从来不加班,

效率很高,项目完成的质量也很好。乙的业务能力较差,经验不足,每天都加班到深夜,甚至还经常放弃假期来工作,但项目完成的慢、质量也不好。但两人的工资都是5000元/月,公司认为乙员工不胜任这项工作,于是通知将与乙员工解除劳务关系。

乙员工起诉了公司,根据考勤,乙员工每天加班到夜间12点,周末也加班,加班

工资计算每月4000元,这样乙员工每月工资共计为9000元。

这时甲员工又觉得不公平,工作量基本一样,自己完成的质量还好,工资竟然比

乙员工少一半。

加班是各行业比较普遍存在的现象,但像律师行业、咨询行业,包括案例中提到的研发业等智力型行业,如果实行按工作时间计算报酬,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消极影响。因为公司分派给员工的任务,员工可以三小时完成,也可以八小时完成,如果实行按工作时间计算报酬,效率高的员工也会变成效率低的员工。另外,从事管理职位的员工也不适合实行按工作时间计算报酬。

有些行业按工作时间计算报酬是合理的,如工厂流水线上的体力劳动,多做多得,合情合理。所以,企业需要仔细研究工时和加班的法律政策,对公司的不同岗位做不同的制度设计,合法合理地支付或不支付加班工资。否则,如果公司输掉官司就起到了示范效应,其他员工也

会提出同样的主张。

2.合法合理安排工时

标准工作时间就是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并且保证每周有一天的休息时间。

在实际中,有的公司星期六需要工作半个工作日,又不想将其变为加班,于是公司安排星期一到星期五每天工作7小时,星期六工作5小时,不存在加班;有的公司需要星期六、星期天工作,于是就可以将休息的时间调整到星期一、星期二,不存在加班;有的公司班车司机,可以将工作时间定为早上5点~9点,下午4点~8点,也避免了加班。

3.有效运用非全日制工时制

在江苏、浙江的很多制鞋企业中,员工加班有时会达到100多个小时,这种过长的加班时间,企业除面临法律风险外,还容易发生其他问题,如工伤、员工生病、甚至还可能发生员工过劳死亡的事故,并且工作效率也会下降。所以,企业要适当安排加班,对于完不成的工作,可以考虑招聘钟点工,使用这种非全日制用工,适当补充员工队伍。

4.有效运用特殊工时制

通常来说,特殊工时制主要包括: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计件工时制。

不定时工时制

一般而言,律师、公司的总经理、总监等,企业与其签订的合同中大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也称弹性工作制,其工资一般由两部分组成:基本工资和考核工资。其中,考核工资与绩效挂钩。销售行业、长途运输司机、外贸行业等多数采取这种工时制,有的可能还需要到劳动局报批。在北京,企业与高级管理者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需要报批,双方同意签字即可;非高管行业,如消防、销售、司机等需要得到劳动局的批准。

所以,企业要根据需要设计岗位工时制。对于销售工作者而言,只要兑现业绩要求,企业只要其确保每月的销售额度;对于高级管理者而言,按时完成企业下达的季度目标、半年目标、年度目标即可;对于长途司机而言,按照规定的时间将货物完整无损地送到即可。

对于不定时员工的管理,主要包括:第一,实行过程管理,即企业对员工的工作过程进行考核,员工每周、每月等要有定期汇报,接到电话通知后要随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可以自行安排工作;第二,实行业绩考核,例如这段时间员工的工作内容,取得的成绩,是否达到了公

司、客户的要求。

要点提示

对于不定时员工的管理:

① 过程管理;

② 业绩考核。

综合计算工时制

【案例】

综合工时的计算

某公司的作息时间安排如下:工作一天,工作时间12个小时,然后休息一天,如

周一工作,周二休息,然后周三工作,周四休息,以此类推。第一周员工工作时间是12×4=48小时,第二周工作时间是12×3=36小时。

如果该公司没有到劳动局报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就需要按标准工时计算,员

工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以外的部分就是加班。第一周该公司员工每天加班4个小时,一周加班16个小时,第二周加班12个小时,一个月按四周计算,加班时间共56个小时。如此计算,该公司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第一,加班超时违法;第二,加大了加班工资。

这种工作制必须到劳动局报批改成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单位时间

有周、月、季、年。如果企业被审核批准以周为单位计算工时,这样员工第一周的工作时间为48小时,加班时间8小时,第二周工作时间是36小时,没有加班时间,这样一个月按四周计算,加班时间为16小时。

如果企业被审核批准以月为单位计算工时,根据劳动部的规定,每个月的计薪时

间是21.75天,工作时间是20.83天,20.83×8=166.64小时,四舍五入每个月的标准工作时间是167个小时。员工一个月的工作时间是168小时,每个月加班为1小时。

上述案例中,如果企业对工时制不做任何设计,则企业每月需要支付56个小时的加班费;将工时制设计为综合计算工时制,每个月的加班时间就可以减少到16个小时、1个小时,为企业节约了成本。

计件工时制

计件工时制不需要向劳动局申报,只需同工会进行协商。计件工时有两个条件:第一,计件单价;第二,劳动定额。劳动定额必须经工会认可,企业不可单方面决定。

换言之,计件工时就是不用工作时间8小时考核员工,而是用工作量进行考核。这种方式下的加班,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超出劳动定额;第二,工作是员工八小时以外做的。

5.尽量安排休息日加班,以调休替代支付加班工资

某企业安排员工每天加班2个小时,一周安排四天,共计加班8小时,然后安排一天休息。除非企业已被批准为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否则这种操作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因为只有休息日加班可以调休。

【案例】

企业周末安排娱乐活动也算加班

某公司为丰富员工的业余生活,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在双休日组织安排了各种

文体活动、业务培训等,给员工予以公示,此项活动不属于加班,工会也盖章同意。

公司认为这是为员工提供的福利,但有的员工并不认可,提出本来自己周末想在

家休息,现在公司通知组织活动,自己无法自由支配休息时间。

公司就此事请教了专家,专家提出,公司这样的组织安排属于加班,可以将活动

改为由工会出面组织,员工自愿报名参加,这样就不属于加班了。

由此可见,如果休息日要求公司员工参加某项活动,即使是娱乐活动也属于加班。但如果是员工自愿参加,更主要的是不是公司组织的,可以是工会组织的,则不是加班。

关于可以自由支配时间方面,有的公司还经常出现这种情况:员工被派往外地出差几个星期,到了星期六、星期天员工无事可做,又无法和家人团聚,于是员工提出要加班费。这时公

司跟员工解释,双休日员工可以自由支配时间,例如购物、看电影,法律没有规定在家休息才是休息,关键是看时间谁可支配;如果公司要求出差的员工休息日继续与客户商谈工作,那就属于是加班,因为员工休息的时间是由公司支配的。

6.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控制:约定为主

不同地区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规定各异。

例如,山东省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是法定的,按照员工上个月的工资总额,减去上个月的加班工资,作为这个月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也就是上个月员工的基本工资、津贴补助、奖金提成等全部合在一起,作为本月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北京地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是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计算。这个工资既不是实际工资,也不是按工资总额计算出的平均工资,所以北京地区的劳动合同上要注明工资标准。

在江苏,劳务双方可以协商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写在合同上,该基数只要不低于本地的最低工资水平就可以执行。

7.加班工资的依法约定

劳务双方可以约定加班工资,如果约定的标准比法律标准低,属于无效约定;如果约定的标准高于法律标准,约定有效。例如,企业星期六加班给员工4倍的工资,高于法律标准,则约定有效。

某企业招聘给领导开车的司机,但不定时工资制没有获得劳动部门的批准,于是在合同中只写明工资总额5000元/月,包含所有的加班费用。这样写存在问题,因为员工无法判断加班工资是否合理。但如果双方达成一致,员工可以估算加班费是合理的,在合同中才可以这样表述。

8.标准工时制和加班审批管理制度

一般来说,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制,如果确实需要加班,可以采取加班审批管理制度,得到公司批准,否则就属于员工的个人行为,与加班无关。例如,对于研发岗位,公司申请不定时工时制,但劳动局没有批准,这时企业为了控制加班风险,实行加班审批制度。如果某员工工作能力差,经验不足,向公司提交加班申请,领导根据布置的工作任务,认为并不需要加班,完不成任务是员工个人能力问题,可以不批。虽然考勤显示该员工加班了,但公司不会支付加班费用,因为该员工的加班没有得到公司的批准。

当然,公司也不是不可以有加班。例如,从公司运营的角度讲,最近公司布置的研发任务

较多,员工8小时内确实做不完,这时公司领导可以酌情考虑每周、每月批给员工一定的加班时间。

在计件工时制中,也可以采取加班审批管理制度。如果员工已经完成了任务,想在8小时以外增加产量,事前要得到公司的批准,否则不算加班。

总之,加班审批的引入是非常重要的,要注意以下方面:第一,合法、合理安排工时;第二,有效运用非全日制工时做补充;第三,有效运用不定时综合计算等特殊工时。

9.建立加班与绩效考核相挂钩的薪酬机制

如果企业当年度的加班费支付得过高,就会考虑降低福利性工资或绩效工资;如果公司的总体绩效不好,加班费用的成本支出太大,必将考虑降低其他部分的成本支出,如员工的绩效工资等。但是总体预算是平衡的,不管是通过基本工资加加班费,还是基本工资加固绩效工资,都是为了达到平衡。

10.风险高的业务外包

企业希望发展壮大,而一些风险高的业务很难做到规范时,企业可以考虑将这部分业务外包给其他公司。例如,欧美国家对本国劳动者的保护标准比较高,工资标准也高,所以很多欧美企业不能完全按法律标准办时,就将一些工作外包给中国和印度,然后采购产品,进而规避自己的用工风险。

11.举证责任的控制

企业为加强人力管理风险控制,需要设计一些文本,进行举证责任控制。例如,公司在发给员工的工资条上要加上一句话“公司已经将您的工资结清,并支付完毕”,请员工签字确认;对于假期,也可以请员工确认已经全部休完。公司可以定期进行清理,如一年一次,这样在以后出现相关纠纷时,公司就可以掌握着很有力的证据。

假期管理风险控制

1.法定节假日

在法定节假日,企业需要正常发给员工薪水。如果安排员工上班,企业需要支付员工三倍的工资。

2.婚假

员工在同一公司工作期间领取结婚证,有权力休婚假。婚假有全国统一的标准——3天。对于晚婚假,全国各地是有差别的,有的地区是12天,有的地区是15天。

关于职工休婚假的问题,企业需要制定相应的请假流程,不可能员工想休就可以休。例如,企业可以规定员工需要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结婚证等证明材料。婚假期间视为员工出勤,工资需要正常发放。

3.丧假

员工的法定亲属,如父母、子女、配偶去世,公司需给予丧假,时间是3天,期间工资要照常发放。公司设计办理丧假的程序时,基本不能事前申请,但可以事后补办手续。如果事后员工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或者使用虚假材料,则员工的行为属于违规行为,可以按照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4.事假

事假的批准权在公司,事假期间不给员工发工资。不同的公司关于事假的规定各不相同,例如,有的公司规定一个月内请事假的天数超过十天的员工,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这个制度是有问题的,员工请事假,得到了公司的批准,就是合法合规的事情。如果公司没有批准员工的事假,员工也没有来上班,员工的行为就属于旷工,公司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5.探亲假

探亲假只针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国内大多数企业不适用探亲假的概念。

6.年休假

2008年国务院颁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之后又颁布了具体实施办法。该法规规定员工工作满一年的,企业需给予带薪年休假。年休假的天数根据员工的工龄计算,工龄十年以下的员工每年可以休5天;工龄10年~20年的员工,每年可以休10天;工龄20年以上的员工,每年可以休15天。

该法规规定员工必须在自然年度内将带薪年假休完,否则企业需要支付员工三倍的工资,除非工会同意将员工的年假放到明年休。

【案例】

关于带薪年假

某公司一直没有安排员工的年假,直到12月份开始才通知员工休假,并告之不休

年假的员工视为自动放弃。但甲员工说现在工作上的事情很多,不能休年假。

春节过后,甲员工提出了辞职,并投诉企业没有给予自己年休假。在法庭上,企

业代表说已经安排了员工休假,但员工自己放弃了休假时间。甲员工承认企业代表的说法,补充说自己不休是因为当时工作量太大,自己在休假前完不成。

企业代表进一步解释,公司已经发了通知,告之员工不休年假视为自动放弃。法

院最后判决企业支付员工未休年假时间的三倍工资。事后法院解释:第一,企业安排了休假,如果因为员工个人原因未休年假的,与企业无关,如果因为公司的原因造成员工不能休年假的,企业需承担相关责任;第二,企业发的“不休年假视为员工自动放弃”的通知不合理,法院不予以采信。

对于员工休年假的安排,各个企业的执行情况各不相同。由于年假多休后不能退回,所以一般情况下,企业让员工分开休年假,如15天的年假,可以安排员工一个月休一天,到年底在集中休几天,或员工请事假,优先安排年假;有的企业用严格的制度规定员工何时必须休息,否则给予处分;有的企业工作量很大,无法安排员工休年假,同意给予员工三倍工资,到年底年终奖少发点,使薪资支出总体上保持平衡。

7.三期女员工假期

女员工的三期假期主要是指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假期。

女员工的三期假期规定

孕期。女员工孕期的假期首先是产前检查,全国统一规定每月一次,每次半天,员工工资正常发放。此外,女工在怀孕期间,比较多的可能是病假,这是比较正常的现象。

产期。一般来说,女工产前产后加起来共90天假期。对于晚育的女工,有些地区增加30天的假期,有的地区增加60天,也有的地区没有晚育假。对于晚育的女工,其丈夫有护理假,也叫陪产假,各地区的护理假时间不同,有3天、5天、10天、15天、30天不等。

产期和护理期员工的工资正常发放。

哺乳期。女职工在哺乳期,每天有1小时的哺乳时间,也就是说哺乳期的女工每天的工作时

间是7个小时,工资正常发放。

一般情况下,员工均购买了社会保险,由社保机构发放生育津贴,也就是产假的工资,不需要企业承担。

法律对三期期间女职工的特别保护

法律对在三期期间女工的劳动关系,有特别保护。一般情况下,企业不能与在三期期间的女工解除劳动关系,即使劳动合同到期也不能终止,须自动顺延到女工三期结束。比如,怀孕期间的女职工,不能胜任工作要求,企业不能解雇;工作业绩很差,甚至是零,不能解雇;企业效益不好,需要搬迁到外地,不能解雇。但搬迁后员工无法履行劳务合同时,企业可以在支付完经济赔偿后与员工解除劳务合同。

除非女员工满足或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如严重违纪、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女职工即使在三期期间,企业也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其他情形,一般情况下,用工方不能单独解雇处于三期的女员工。

企业对在三期期间女工劳务合同的办理

假如公司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通知某女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但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女员工怀孕的,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就不能终止与其的劳动合同,只能顺延。有的公司计算,从女职工怀孕到小孩满一周岁共计22个月,于是公司与员工新签订一份期限是22个月的劳务合同。

这种处理方法是合法的,但不够专业,主要表现在:第一,企业浪费了一个合同次数,若是第三次与员工签订合同就涉及无固定期限的问题,因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公司不需要与员工签署新协议,给员工发通知合同顺延即可;第二,合同期限为女工三期结束,但是三期是否是22个月并不确定,比如女工可能出现流产,流产假结束女工的三期即结束。

8.病假

员工请病假的注意事项

通常来说,对于员工请病假的注意事项主要包括:

第一,员工确实生病,并且可以证明,企业就必须批准员工的病假。

第二,休病假的员工,企业要照常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工资按病假工资的相关规定发放。关于病假工资,法律规定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的80%。

第三,员工有法定的医疗期。当员工病假时间超过其法定医疗期后,企业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企业除需要支付工龄赔偿外,还需额外支付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普通疾病6个月工资,重大疾病9个月工资,绝症12个月工资。

假病假

【案例】

患“抑郁症”的员工

某外资企业的人事经理跟专家诉苦,其一个下属不知如何开了一张病假证明,说

患有“抑郁症”,已经休假三个月,并领取了三个月的病假工资,且又要接着请病假。

该员工的医疗期是三个月,如果批了员工的病假,那他将继续领取病假工资;要

是不批员工的病假,就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那么企业面临的问题有:第一,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第二,一年工龄赔偿一个月的工资;第三,企业至少再赔偿其6个月工资,作为医疗补助金。

人事经理知道这名员工没有生病,但没有办法证明。因为医院一般的检测方法是

让病人做一些选择题,得出一个分数,根据分数在哪个区间判断病人是否患有抑郁症,所以员工比较容易拿到“抑郁症”的证明。

由此可见,假病假问题在企业中比较常见。对于案例中这名员工的“抑郁症”,可以让其到企业指定的医院检查。如果检查结果还是“抑郁症”,员工继续请假,这时企业需要采取一些特殊办法。企业可以派人定期观察这名员工都在做什么,如发现开一个网店,或是到某公司上班等,搜集证据。这时这名员工已经构成诈骗犯罪,对于这名员工的处罚也会给企业树立一个反面教材。

假病假问题。目前,企业经常遇到假病假问题:第一,虚假病假;第二,小病大养。一般来说,企业员工的法定医疗期为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最短是三个月。如果三个月后员工又来请病假,可能就是逼迫企业使用大成本解除劳务合同。

应对措施。为加强企业病假风险控制,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第一,完善规章制度,包括申请病假的流程设计;第二,规范病假证明材料,对于请病假时间较长的员工,除提供医

院的病假证明外,还可以规定提供挂号证明、病历卡、医药费用发票等;第三,对于请病假超过一定天数的员工,可以规定到企业指定的医院做检查,同时企业可以安排专人陪同检查。

同时,对于一直表现较好的员工,可以简化请假程序。对于有请假病假嫌疑的员工,要严格按企业制度执行。企业还要加大惩罚力度,可以规定:一经发现员工请假病假,视为严重违纪,即刻解除劳动合同,并收回病假工资,情节严重的企业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总之,对于企业的假期管理归纳起来:第一,企业要了解国家关于假期的相关政策;第二,企业要完善假期管理的规章制度,如假期的流程、手续、待遇、罚则等。

薪酬、社保、个税风险控制

企业有为员工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代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这三方面出现问题,企业同样负有责任。企业中上报个人所得税由财务部门负责,计算员工的工资由人事部门负责,现实中两个部门的数据经常出现不一致的问题。

1.劳务部门对社保的检查

据了解,国内80%的企业缴纳员工社会保险的基数不足额。

劳动部门对社保的检查分类

一般来说,劳动部门检查企业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时分为几类:

查基数的。检查社会保险缴纳基数是否足额,主要针对世界500强、国内垄断型企业等。 查人数的。即是否给所有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主要针对大型企业。

不主动去查的。劳动部门一般不主动去查的,主要是中小企业。但是出现员工投诉的企业,一定要去检查。

劳动部门对社保的检查权限

劳动部门对于检查企业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的权限有:

证据的认定。如果证据清楚明确,证明企业没有缴纳或者少缴纳了员工社会保险,劳动部门必须要对企业进行处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企业违规,劳动部门无法处罚企业。

检查范围。接到员工投诉后,劳动部门可以检查该名员工的情况,也可以检查该企业全部员工的情况。在实际执行中,劳务部门经常是“民不举官不究”。

虽然社保基数方面有问题的企业很多,暂时也没有遇到问题,但风险是存在的。特别是上

市企业,要避免这方面的问题。

2.社保和个税的计算基数

企业要明确社会保险缴纳基数和个人所得税的区别。如企业中秋节给员工发月饼,是不增加员工社保基数的;企业奖励给有突出贡献的员工一辆价值20万元的轿车时,企业需要为员工办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不会增加员工的社保基数。但如果企业奖励给员工20万元奖金,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也会增加员工的社保基数。

个人所得税上缴的基数,包括员工的工资、福利,公司发放的各种物品等。社会保险上缴的基数,是员工的工资总额。法定意义上的工资总额,包括员工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中法定的以外部分都计入社保基数。法定的津贴包括夏天的降温费、北方冬天的取暖费等。非法定的津贴包括企业给与员工的交通补贴、伙食补贴、租房补贴等。对于企业发给员工的物品、购物卡、提供的福利(班车、三餐、宿舍等),不计入社保基数。所以,计算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的工资和计算工龄补偿金的工资,涵盖的范围相同。

解雇员工时需要按照员工的工龄进行赔偿,一年工龄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劳动合同法》规定:一个月工资是按该员工前12个月的工资总收入之和除以12计算得出,基本上和社保基数的计算一致。

对于一些特别的项目,如企业的年金是商业保险,不计入员工的工资总额,所以不增加员工的社保基数,但是要给员工申报个人所得税。一些地区还规定,对于企业发给员工附加值比较高的物品,如汽车等,在申报个税时可以认为该项物品属于员工5年的收入,将物品的价值除以5作为员工当年收入的增加。

3.社保的风险控制

及时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案例】

未上社保带来的“烦恼”

某企业有一名处于试用期的员工,工作不到两个月发生了很严重的工伤,对其今

后的劳动能力造成很大影响。但是该企业对于在试用期的员工没有缴纳社会保险。

企业负责人咨询专家这算不算工伤、需要赔偿多少钱?专家表示,员工是在企业

工作时发生的事故,肯定是工伤,通过员工达到的六级工伤标准,整个治疗期间的治疗费、护理费、工资,治疗结束后的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如果不能安排这名员工工作,企业还需赔偿伤残津贴,如果解雇这名员工需要给予一次性补助金,总共加起来约需赔偿五六十万元。

专家还表示,如果企业给员工缴纳了社保,企业方只需承担十几万元,其余的由

工伤基金承担。

由此可见,企业只要与员工构成了劳务关系,就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要求企业在员工上班一个月内就要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支出

控制社保基数。企业要想给员工少缴纳社保基金,首先要控制社保基数,也就是降低员工的工资总额。当然降低员工的工资总额会导致工会的抵制、员工流失等问题,但企业可以灵活掌握:

第一,有的企业把原来给员工一个月8000元的工资,现在改为工资3000元,对于剩下的5000元,员工可以凭借油票、餐费等发票报销。这样员工拿到手的工资没有少,但上缴社保的基数却降到了3000元。

第二,有的企业则把工资变成具体的物品,如购物卡、商品等。原来业绩好的员工奖励5000元现金,现在改为报销5000元的旅游费。

第三,有的企业把工资的一部分变成年金,每月给员工存1000元,等到员工退休或离职时,履行一定的手续后员工就可以领到这笔钱,这部分钱同样不计入社保基数。

第四,有的企业把原来的津贴变为提供服务,如原来每个月500元的交通补贴,现在取消改为提供班车,原来每个月1000元的住房补贴,现在取消改为公司统一租赁宿舍。

第五,有的公司操作得更加复杂,原来是自己的公司给员工发工资,现在改为由自己公司和与自己关联的公司共同给员工发工资。或者可以理解为员工与A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关系,同时该员工又在B公司做一份兼职,B公司给予员工一定的劳务费。这样只有A公司发放给员工的是工资,关联公司发给员工的是劳务费,员工的社保基数也会下降。

第六,采用员工可以接受的形式降低社保基数。例如,某餐饮企业在招聘简章上承诺,在该企业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其父母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企业就会代表员工给其父母发放孝敬金。专家分析,从降低员工社保基金的角度看,这也是一个办法。如果企业原本发给员工的工资是4000元/月,现在是2400元/月,剩下的工资给予员工的父亲、母亲各800元/月。这时员工的工资总额就从4000元降到了2400元,减少了员工社保基数,同时发给员工父母的1600元也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有的企业将工资改为经济补偿金。例如,某企业一次与7000多名员工解约,然后发工龄补偿。如果将工龄补偿当做奖金发放,企业和员工要承担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金。而改为经济补偿金,因为当一次性补偿金超过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才交个人所得税,所以既能降低个人所得税,也能降低社保基数。

控制企业缴纳的比例。企业要想少缴纳社保费用,还要控制企业缴纳的比例。例如,在北京,企业承担员工社会保险的30%以上,而在深圳,对于非深圳户口的员工,企业承担其社保基金的16%以上,其社保基数也不是按照工资总额定的,而是法定的基数,并且深圳的社保涵盖了员工五险,员工发生工伤负责理赔,大病治疗给予报销,急诊报销比例达到90%,慢性病的报销比例达到50%,性价比很高。

特别是在养老保险方面,在北京和深圳都按3000元的工资基数缴纳30年,在深圳企业承担员工养老保险的10%,北京企业需要承担20%,但由于深圳的社会平均工资高于北京,最后深圳员工的养老金可能高于北京员工的养老金。

当然,有的企业采取异地缴纳社会保险发生了问题。例如,某企业在北京与河北籍员工签署了劳动合同,同时该企业在深圳雇佣了一家劳务公司,请劳务公司代办员工的社保。这样这名员工的工资在北京发放,社保交给深圳。不久,北京的劳动局找到这家公司,通知公司违规。所以,如果企业想在外地缴纳员工的社保,就要连同员工的劳动合同都在外地签订,这样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就顺理成章。

所以,关于社保的风险,第一,企业要注意及时缴纳,否则风险很高;第二,企业在发展阶段无力承担时,可以找一些合理合法的方法减轻负担。

4.明确工资总额、基本工资与奖金的定义

员工的工资总额涉及社保、公积金、残保金、工会会费、工龄补偿金等一系列的相关法定

成本计算。在企业的薪酬体系中,要明确基本工资、岗位工资、风纪工资、绩效工资、福利工资。如表1所示。

表1 劳动报酬结构表

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首先涉及员工加班工资的计算,其次解决员工将来加薪的问题,企业加薪主要加在基本工资上。目前,有一个法律草案规定:当企业和工会就劳资谈判无法达成一致时,员工工资的涨幅不低于CPI。这里的工资指的是基本工资,但如果员工的基本工资没有从薪酬体系中分离出来,员工的工资就是工资总额。

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很重要,这是调岗调薪的问题。如果员工不能胜任原来的岗位,进行了调换,岗位工资也将会随之进行调整,按照新的岗位的岗位工资确定。

风纪工资

风纪工资是考核工资的一部分,与员工的劳动纪律挂钩,用来解决不遵纪守法的员工。对于经常迟到或早退的员工,公司可能会取消该员工的全勤奖,对于受到公司警告、处分的员工,公司将取消该员工的风纪工资。

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就是传统意义上与员工业绩挂钩的工资。

一般来说,专家不建议企业设立津贴、补助,建议将此部分金额放入员工的考核工资中。因为企业的津贴、补助是计入员工的工资总额的,不会减少员工的社保基数和个人所得税,所有不如加大考核工资的比例。

福利工资

福利工资也是不计入员工工资总额的项目,比如:给予员工报销的项目、员工的年休假、每年的体检、其他的劳务费等。

5.精确计算企业人力成本

例如,假如企业计划给员工增加1000元的薪水,那么企业的实际支出除这1000元外,还涉及员工社保、加班费的增加及企业所得税的减少等,人力资源部门要精确计算出人力成本的变化。

6.确保工资的设计、计算合法

现在的法律体系对于员工工资方面规定得很详细,需要企业了解的内容很多。比如,在北京的企业需要知道员工的最低工资指的是员工实际领取的工资,不包括被扣掉的社保。员工在试用期的工资不能低于转正以后工资的80%,或是不低于同一岗位最低一档工资的80%。

此外,在停工期间,法律对员工的工资也有要求。各种假期、加班的工资都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加班这一部分,其风险主要在于员工加班费的拖欠和克扣。

7.确保薪酬的支付、调整、扣除的合法性

企业要确保员工工资的支付、调整、扣除的合法性,不能随便降低、克扣员工工资。

8.确保社保缴费基数、缴纳时间、个税申报等的合法性

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具有法定强制性,企业要避免无效作业,确保社保的缴费基数、时间、个税申报的合法性。例如,员工认可不交社会保险,并签字确认,企业依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员工同意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会保险,不将自己的奖金计入社保基数,劳动局还是会要求企业将社保少交部分补上。

9.将社保管理与劳动合同紧密结合

企业要社保、劳动合同管理紧密结合,以书面方式固定证据、明确责任,整体流程规范。

【案例】

社保和劳动合同须保持一致

某员工6月28日到某企业工作,员工要求企业缴纳自己6月份的社保,称自己的社

保只交到5月份。企业不同意,因为该员工6月份在企业仅工作了3天。

该员工找到劳动部门,劳动部门告诉企业,该员工6月份已与企业建立了合同关系,

社保和劳动合同须保持一致,企业需要缴纳员工6月份的社保。

该员工在另一个企业工作几天后,觉得不适应工作环境,7月3日提出辞职,计划8

月2日离职。双方协商7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8月1、2日的工资照常发给员工,这时企业不用承担员工8月份的社保。

由此可见,员工的社保和劳动合同要保持一致,注意交社保的时间节点,免除企业的一些风险和麻烦,同时企业要注意以书面方式固定证据。例如,有时因为员工的原因交不了社保,这时必须与员工有书面方式的确认。

10.完善薪酬福利体系,分解优化结构,合法控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11.将社保、薪酬福利、财务税收、劳动关系管理等紧密结合,构建规范管理体系

企业要将员工的工资、社保、税收和劳动关系构建一个统一的体系。劳动合同与社保保持时间一致,社保的缴费基数和劳动合同中的工资保持一致,劳动合同中的工资与员工实际领取的工资保持一致,且与员工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保持一致。这是对企业管理体系的一个全新挑战,涉及企业劳动关系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

12.适当借助外包、派遣等用工形式,降低成本,控制风险

企业可以将难以规范处理的业务,适当地选择外包,降低企业的风险和成本。但目前外包公司这一行业比较混乱,需要企业自己甄别,寻找对人事派遣、社保、劳动法规等都很精通的公司,否则可能导致企业成本和风险的增加。

四、降职、降岗、降薪风险控制

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企业单方面给员工换岗、调薪都是一种违约行为,因为企业与员工有合同,这是事实上形成的双方的岗位以及相关薪酬的标准。

一般情况下,企业不能单方面降职、降岗、降薪,正确的做法主要包括:

1.事后协商,变更薪资与岗位

企业可以事后与员工洽谈,变更薪资和岗位。企业通过做员工的思想工作,达成双方认可的变更协议,这是最标准的做法。

降职、降岗、降薪的做法有一定的局限性,必须得到员工的认可。

2.不胜任,变更岗位

这一做法不需要与员工协商单方面怎么做。对于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例如,企业要求销售部经理一个月做到50万的销售额,否则就是不合格。如果这名经理没有做到,企业可能会依照事先的约定,对于该名员工降职使用,成为销售部的普通员工。

3.情事变更的调岗

例如,某公司由于发展战略的调整,将原来软件开发业务外包给了某软件公司。这时由于公司发生了情事变更,公司原来的软件事业部予以撤销。公司可以与原来部门的员工协商,目前公司尚有十个空缺的岗位,可以优先考虑自己的员工。如果员工不适合公司其他岗位,公司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第三项规定,劳务双方无法就变岗达成一致的,公司方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员工相关的工龄补偿金。

4.劳动合同期限与岗位聘用期限的分别设置

例如,企业与某员工签订了5年的劳务合同,工作内容是财务管理,具体岗位另见聘书。公司又给该员工发了聘书,职务是财务总监,时间是1年。这就是合同期限和岗位期限分别设置,这样就把一个长期的劳动合同,分解成为了若干短期的岗位聘用合同。

一般来说,劳动合同只规定一个底线,具体的岗位、薪资是根据聘书而定的,是短期的做法,这就叫做合同极限与岗位期限的分别设置。

5.“薪随岗调”的约定

一般来说,企业在劳务合同中会有一条约定——员工的工资将随着员工岗位的调整而进行相应调整,以降低企业对员工调岗调薪时的风险。

五、保密与竞业限制风险控制

【案例】

核心部门员工的跳槽

某IT企业的研发部经理要辞职,打算去另一家IT企业工作,这家企业是该公司的死对头、竞争对手,两家企业的关系非常不好。

于是公司老总给人力资源总监下了命令,要么让研发部经理留下,要么让研发部经理去这家公司以外的公司。

人力资源总监找研发部经理协商。首先,人力资源总监承诺将研发部经理的薪水涨两倍,希望研发部经理留下来,研发部经理不同意。然后,人力资源总监协商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书,要求研发部经理离职两年内可以从事IT行业,但不要去公司的竞争对手公司工作,在这两年内,公司按照该研发经理原来工资的标准照常发放工资,但研发部经理还是不同意。

专家帮助该人力资源总监分析:第一,加两倍的薪水都不能留下这名经理,估计再加钱也很难留下;第二,竞业限制协议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无法强迫这名经理签订;第三,与公司老总协商,让公司与这名经理签署保密协议。

因为法律规定员工有保密的义务,不需要经这名经理的同意。如果这名经理在没有自己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泄露公司的商业信息,这名经理面临的问题有:第一,构成民法上的侵权;第二,构成经济法上的不正当竞争;第三,如果这名经理给企业造成损失达到50万元,就构成了刑法上的侵犯商业秘密罪。

于是,人力资源总监做了一个律师函发给了研发部经理,通知研发部经理在本公司工作期间写的工作报告、会议纪要、公司的制度等相关信息,不论是经营信息,还是技术信息,在离职之后都不能使用、泄露,否则公司将要追究相关责任。

根据上面的案例可知,竞业限制指员工不能变成自己的竞争对手,但需要员工的同意。保密是指员工可以做自己的竞争对手,但不能用公司的客户资料、图纸,也包括该职工在公司期间研发的东西。如果员工未经自己公司的授权使用了公司的信息,给公司造成的损失需要该员

工赔偿,如果损失超过50万元,就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通常来说,企业保护商业秘密主要有两个手段:

1.竞业限制手段

竞业限制不能在员工离职时采用,应当根据岗位的特点,在员工入职时与员工约定。同时,如果员工在离职后违约,企业举证的成本比较大。所以企业一般针对个别十分关键的岗位实行竞业限制。

2.保密制度手段

保密制度手段,可以针对大多数员工使用。例如,某公司每做一个重大项目就签订一个保密协议,主要作用是明确员工参与了该项目,知道该项目的信息,对于日后追究侵权是一个非常好的证据。

所以,企业可以针对不同员工、不同岗位,采取相应的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手段。同时,相关的文本设计也是非常重要和关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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