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听证制度论文
摘 要:我们可以采用概括式、列举式和排除式的立法方式对听证范围进行较为全面的规定,以进一步明确、细化和扩大听证的事项范围。确定行政许可听证的范围要遵循两个基本的原则:一是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均衡原则,二是效益大于成本原则。
现代行政法重视行政程序的价值,承认行政程序对于保障相对人权益以及监督行政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作为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内容和现代民主的标志,行政听证制度也被引进到了行政许可的程序中。
一、行政许可听证制度概述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听证会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活动。行政许可听证制度作为现代行政程序的核心制度,是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的重要形式,是行政公正原则与参与原则的突出表现,是现代行政法的重大进步。它的确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
(一)行政许可听证制度有助于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保护公民权利。行政许可听证制度有利于发现真实情况并了解民情民意,具有保障行政许可决定正确、合理。通过听证的确立使得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决定时可以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不同意见,弥补行政机关在占有信息方面的不足,避免偏听偏信,达到准确的查明案件事实的效果。过去行政许可决定是行政机关独掌大权,在程序设计上存在明显的不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