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城市规划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的监督管理,规范城市规划行政行为,增强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强化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公示(以下简称规划公示) 是指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制定、审批、实施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并对此做出信息反馈的行政行为。
规划公示中的公众意见应作为修改、完善和审批、实施城市规划的参考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东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规划公示工作,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各层次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未经公示或未按要求进行公示的不得进入下一步行政许可程序。
第五条 城市规划制定公示所需费用列入年度规划编制经费;项目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所需经费列入该项目基建费用;其他公示费用列入城市规划工作经费。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公示时间不计入城市规划行
政审批时间。
第二章 城市规划制定公示
第七条 城市规划制定公示分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两个阶段。
第八条 下列城市规划应当进行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
(一)如东县城市总体规划;
(二)近期建设规划;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各类专业规划;
(五)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九条 城市规划制定批前公示内容:
(一)如东县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类专业规划:需公示规划方案的文字说明、图件及相关材料;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需公示规划依据、规划图纸方案说明及相关材料。
第十条 城市规划制定批前公示时间
城市规划编制成果在送审前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时限不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制定批前公示方式
城市规划编制成果在送审前应当通过城市规划展览馆、公示栏等固定的公示场所,新闻媒体或政府、规划局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规划方案。
修建性详细规划除采用以上公示方式外,还应在地块现
场公示。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制定批前公示要求
(一)每种公示方式均须注明批前公示的起讫时间、意见反馈途径和联系方式;
(二)公众意见应作为完善规划方案的重要参考,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应在规划报送审批材料中附具;
(三)各类规划修改前的论证、征求意见等工作按《城乡规划法》规定执行,修改的规划方案按程序重新进行批前公示(原不需公示的除外)。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制定批后公布
城市规划获得批准后30日内,应通过城市规划展览馆、公示栏等固定的公示场所,新闻媒体或政府、规划局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经批准规划的主要内容,并注明规划批准机关和日期;
依法修改规划的,应当及时按照新批准的规划对原规划的公示内容进行更新。
第三章 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公示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公示分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两个阶段。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对环境敏感项目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改建、扩建项目在核发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后续的规划许可涉及对经公示并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当重新进行批前公示。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下列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批前公示:
(一)居住建筑周边的建设项目;
(二)历史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
(三)交通等重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四)规划许可内容存在较大变更的项目。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公示项目及内容:
(一)居住建筑周边的建设项目、历史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
批前公示内容: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等相关材料。
(二)交通等重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批前公示内容: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位置、走向等。
(三)规划许可内容存在较大变更的项目。
批前公示内容:原规划许可内容;变更的内容及依据;现规划许可内容。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批前公示时间
建设项目批前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依法需组织听证的时间另计。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批前公示方式
(一)在项目所在地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牌);
(二)在城市规划展览馆等固定场所、新闻媒体或政府、规划局网站公示;
(三)依法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批前公示要求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内容变更的,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调整城市规划时,应进行充分的论证,按法定程序先行调整规划。
房地产开发项目变更规划许可内容,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征询受影响的该项目已有住户、周边住户和已签订预售合同的业主等相关权益人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批后公布要求
(一)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内容应在政府、规划局网站及固定公示场所公布;
(二)房地产项目应在销售场所公布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悬挂“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公示牌”,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样本以及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立面图,接受社会监督,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合格后方可拆除。
经调整的规划许可内容,应当再次进行批后公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不得进行批后公布。
第四章 城市规划监察、监督公示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监察公示的内容为:批后违法建设查处的事实、依据、程序、时限和结果。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社会监督公示的内容为:城市规划社会监督的方式和内容、行政行为投诉的方式、受理时限和程序等。
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监察、监督公示为长期公示(违法建设查处结果除外) 。批后违法建设查处结果的公示时间为:自违法建设立案查处至结案。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监察、监督可选择在城市规划监察、监督主管部门的办公地点、城市规划展览馆等固定的公示场所公示、网站公示、宣传册公示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 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示
第二十六条 规划管理政务公示的内容为:
(一)规划管理职能:包括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职责等;
(二)规划管理工作依据:包括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范标准和技术规定等;
(三)规划办事程序和时限:包括“一书三证”发放、建设工程验线、规划核实等事项的办理条件、外部流程和办理时限;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示为长期公示。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示可选择:在规划主管部门的办公地点、城市规划展览馆等固定的公示场所公示、网站公示、宣传册公示等方式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如东县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规划公示牌设置及要求
主题词:规划 公示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县各人民团体。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6月10日印发
共印150份
附:
规划公示牌设置及要求
一、建设项目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均需制作规划公示牌。公示牌由建设单位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相关要求自行制作。
二、批前公示牌基本尺寸为1.2m ×1m ,批后公布牌基本尺寸为3m ×1.2m ,现场公布时公示牌一般应高于地面1m 。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经县规划局批准后,可相应增加或减少公示牌尺寸及内容。
三、在制作公示牌前,建设单位应将公示牌小样及电子文档报送县规划局审定。县规划局批准后,监督建设单位在项目所在地安装公示牌,向社会公示规划设计方案。
四、公示牌应当设置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醒目位置,批前公示牌保留期限不少于10日,批后公布牌保留至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合格。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预售前还必须在售楼处制作安装批后公布牌,报县规划局验收备案后方可预售。
六、公示的规划设计方案需调整的,应当重新制作公示牌并依法公示。
七、公示期间内应当保持公示牌的整洁、清晰和完整。如有损坏、丢失,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者重新制作。
八、如东县规划局将公示牌的设置及维护情况纳入日常监管内容,进行全程监督。
九、建设单位未按上述要求执行或擅自改变公示牌内容的,由县规划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县规划局对该项目将不予竣工规划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