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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职工安置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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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人民政府文件

天政发[1998]82号

印发《关于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职工安置

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职工安置问题的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一九九八年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五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改革 安置 通知

抄 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纪委、人武部、法院、

检察院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五日印发

天台县人民政府

关于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

职工安置问题的若干意见

为了整体推进我县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妥善解决国有企业破产、改制职工的生活保障问题,保证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对全县国有集体企业中破产、转制时职工的安置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退休人员的处理办法

1、企业破产(含依法拍卖、安置、还债后的关闭企业)时,按《破产法》及浙劳险[1997]109号、[1997]财社20号文件办理。

(1)98年12月底前,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可办理退休手续。

(2)按规定提取退休、退职人员(98年底前的全部退休、退职人员)养老保险基金和大病医疗保险基金。

养老基金提取:全省上年平均工资(97年8386元)×16%(事业17%)×单位退休、退职人员99年1月份开始至75周岁的全部年限=提取养老保险基金总额

医疗保险金提取:全省上年平均工资(97年8386元)×15%×单位退休退职人员99年1月份开始至75周岁全部年限=提取大病医疗保险金总额。

2、企业改制时:(1)对已退休、退职人员向县社保机构每人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金1.5万元,(指98年底前已办理退休、退职

人员)。(2)经省批准现代企业试点单位,享受台州市政府一厂一策优惠待遇的企业。在98年12月底前,缴费年限已满10周年的职工,可一次性提前3-5年办理退休手续,向县社保机构每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金1万元,大病医疗保险金1.5万元。(3)其他企业在98年12月底前缴费年限已满10周年的职工,向县社保机构每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金1万元,大病医疗保险金1.5万元。在转制结束前以现金兑现,也可一次性提前3-5年办理退休手续。(4)对上述(1)、(2)条规定缴纳保险金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企业,可按以上标准从企业净资产中提留出来,作为实物形态,由县社保机构等部门对其实施监督,实行保值,今后实行分期上缴,其中医疗保险金必须在1~3年内分期缴清,并与社保机构签订协议。已退休人员和提前退休的职工达到在职职工40%以上的,确因资产存量不足的重负企业,可按县委[1998]6号文件规定程序办理。

3、企业破产改制后,退休、退职人员退休(退职)费由社保机构按规定发放,并享受县政府文件规定的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在98年底前办理退休的人员不享受每工龄年不超过500元的经济补偿金。

二、在职职工的处理办法

1、企业改制时,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以上,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年限满10年以上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报县人事劳动部门批准后,可以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同时每人缴纳养老金1万元、大病医疗保险金1.5万元一次性上缴给县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其中离岗退养至退休期间每工龄年2000元,在转制时以现金一

次性上缴社保机构,对大病医疗保险金必须签订协议 ,在1~3年内分期缴纳),由县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月发给规定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发基本生活费期间享受天政[1997]15号文件规定的大病医疗待遇。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和县政府文件规定的大病医疗待遇。离岗退养期间计算连续工龄和养老保险年限,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缴费工资基数,按上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个人缴费及记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与在职职工一样。离岗退养人员不再享受每工龄年不超过500元的经济补偿金。

2、企业破产、改制时实际从事井下、高温作业、从事有毒有害等特殊提前退休工种的职工按照提前退休政策规定,且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男满53周岁,女满43周岁以上的,经本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报县人事劳动部门批准,并按破产、改制企业的退休职工应上缴社会保险费的标准缴纳到位,可先办理离岗退养手续,按本文的有关规定按月发给基本生活费。到达规定可提前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和县政府文件规定的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3、企业破产、改制时分流的职工,在企业转制结束前,允许自找门路,带资安置。带资安置时,由原单位将每工龄年不超过500元的经济补偿金转入新单位,带资安置后其连续工龄和养老保险年限可合并计算。

4、改制后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继续参加县社保机构的社会保险,各项社会保险费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破产、改制时失业自谋职业者的待遇

1、破产改制后的失业职工,每个职工按每工龄年领取不超过500元的经济补偿金(含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失业救济金)后,其社会保险关系一律保留在县社会保险机构,其个人档案寄挂在县就业处,原则上都要继续参加社保机构的社会保险,其社会保险基金由个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工资基数按省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内选择,个人缴费及记入个人帐户的比例同在职职工一样,其他险种按企业在职职工的标准缴纳。在破产转制结束时,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将“社会保险卡”(失业证由县就业管理处)发放至个人,户粮关系转入居住地的居委会。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失业或退休后,继续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分别在失业或退休后,享受县政府文件规定的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2、失业的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改制时,如把每工龄年不超过500元的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交给(不管是10年以上的或10年以下)县社保机构,可折算为继续投保的养老保险年限,到退休年龄时可将原投保年限和折算投保年限合并计算,并享受按合并计算后的退休待遇。

3、失业的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如把每工龄年不超过500元的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交给县社保机构(失业后的时间不计算为工龄和社会保险年限),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除可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外,还可以享受按县政府文件规定

的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4、失业的职工,重新就业的,必须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前的工龄和缴费年限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到达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果重新就业的单位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也可享受县政府文件规定的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四、其他有关方面的政策

1、破产、关闭企业在清算后按天政[1997]4号文件规定,上交县就业处解困再就业基金(就业安置费),每个失业职工500元。

2、破产、改制企业中,职工因病、因工伤退休退职的,其职工退休、退职待遇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企业破产、改制前欠缴的社会保险基金,必须在破产、改制时一次性清算并全数缴纳。

4、企业内部改制后,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仍按现行管理轨道运转。破产及一次性关闭的企业其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金由社保机构实行直接发放,其日常管理工作由各主管局负责。

5、企业遗属人员以及精简下放等特殊人员的处理方法

(1)由企业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遗属人员,按有关政策经过折算,由企业和主管局负责一次性处理,解除供养关系;也可以按规定对未成年人供养对象以及其他供养对象,以企业破产、改制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在企业破产、转制时,一次性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以后这些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县社保机构按规定发放。

(2)按现有关政策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的精简下放等特殊人员,以企业破产转制时的月生活费标准计算,在企业破产、改制时一次性将此款项划到县社保机构,今后由县社保机构按有关政策规定发放。

五、一九九八年二月底前破产、改制等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职工安置(含正在安置)以及办理了退休退养,与上述意见有矛盾的,仍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意见。

六、本意见由县人事劳动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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