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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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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通过改革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安置工作机制与政策,能够解决安置工作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是巩固国防、加强军队建设的需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国防和军队建设密切相关,通过改革,使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能够更好地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解除现役士兵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加强民兵和预备役队伍建设,促进全民国防意识提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广大退役士兵经过部队的培养教育,具有良好的军政素质和意志品质。通过改革,可以为经济社会发展输送更多有用人才,创造更多社会财富,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生机与活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是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密切军民关系的需要。通过改革,有利于继承和发扬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优良传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军民融合发展

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目标是

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发给退役金后自主就业、政府安排工作、国家供养、退休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体系。

(一)实行了士兵退役金制度。这次改革,建立了士兵退役金制度,对作自主就业安置的退出现役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标准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根据士兵服现役年限计发,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规定比例增发,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士兵退役金制度,是国家对公民参军服役的经济补助,是士兵退役后的安置经费。在计划经济时期,主要通过给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等方式来体现安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这种安置方式已难以保障退役士兵权益。实践证明,经济补助是解决退役士兵安置难的有效途径,国家有必要建立统一的士兵退役金制度。此外,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有较大差异,这次改革还提出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二)建立了完善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政策体系。这次改革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三)全面实施了退役士兵免费参加教育培训制度。这次改革提出,建立“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城乡一体、免费参加”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制度。退役1年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以自愿、免费参加中等职业教育、技能培训、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教育培训由地方政府统一组织,根据退役士兵特点和就业需求,创新教学模式,注重实操实训,力求大多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能够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免费教育培训所需的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以及生活补助费等,由各级财政负担,中央财政予以专项

补助。退役1年以上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教育资助政策,可以享受最高6000元/年的学费资助;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考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高等学校,按规定享受加分优惠,可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通过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和考学复学优惠,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切实提高退役士兵就业竞争能力,促进稳定充分就业。 (四)调整了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的范围。这次改革,将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范围调整为: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获个人二等功以上、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的五级至八级残疾士兵,烈士子女士兵。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也可选择自主就业;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的要优先安排,对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继续保留少部分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工作这一政策十分必要:一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现实需要。军队的基础在士兵。改革从国情、军情出发,继续采取政府安排工作的办法,保障部分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就业,是稳定士兵骨干队伍、提高部队战斗力的有效措施。而且安排工作对象主要是服现役12年以上的士官,他们把青春献给了国防事业,所学军事专业大多与地方不通用,退役后在社会就业竞争中往往处于弱势,国家应当采取特殊保障措施。二是政府职责所在、能力所及。改革后需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数量大幅减少,他们大多是经过党和军队教育培养多年的优秀青年,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组织纪律性,是国家基层组织和政权建设的基石。而我国每年新增的就业岗位,有相当一部分是财政支付工资的岗位、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的岗位,通过政府调控,还是能够保障这部分退役士兵就业的。

(五)加大了退役士兵就业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这次改革,对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在就业方面的权益保障作出了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役后可以复工复职或者恢复履行合同,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对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承担安置任务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安置任务和要求做好落实工作;应在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上岗,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合理确定工资福利待遇;对有残疾的,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对违法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解除残疾退役士兵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给予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其中,如果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还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是企业的,还可以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这些规定有力地保障了退役士兵就业的合法权益。

(六)调整完善了退休和供养安置制度。这次改革,对退役士兵退休和供养政策作了进一步调整:一是将退休安置范围由过去所有士官调整为中级以上士官,其中,因战、因公致残

的等级范围由1级至4级,调整到1级至6级;二是供养安置的对象由1级至4级残疾的义务兵,调整为1级至4级残疾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三是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1级至4级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四是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 (建)房标准,按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 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地方财政解决,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自行解决住房的,按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调整后的退休、供养安置制度,解决了士官低龄退休、难以移交安置等问题,明确了分散供养住房保障标准、经费渠道和产权归属,军衔等级、残疾性质不同士兵之间的待遇设置更加科学合理,有利于加快伤病残士兵移交安置进度,保障退休、供养安置的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七)加大了安置经费保障投入。这次改革,确定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资金、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的适当经济补助,由地方财政承担。改革后,中央财政每年安排资金近百亿元,地方财政投入也将稳步增长。改革进一步理顺了中央和地方在退役士兵安置经费保障方面的关系,能够更好保障安置经费的落实,可以实现城乡退役士兵一体化安置,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带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障退役士兵利益产生良好的政治和社会效益。

(八)规范了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政策。这次改革,明确了退役士兵在参加社会保险方面的待遇:一是军地相关部门、机构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二是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在农村的,可按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三是退役士兵就业后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服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四是退役士兵就业后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这些政策,强调了退役士兵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的规定,明确了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和参加失业保险的规定,为退役士兵从现役军人转变为普通社会公民提供了有力支撑。

(九)明确了改革前后新老政策衔接的原则。这次改革,确立了“新人新政策、老人可以选择新政策也可选择老政策”的法律政策适用原则。具体分三种情况:一是对 2011年11月1日前退役的士兵,执行改革前的安置政策,即城乡有别,城镇籍退役士兵以自谋职业和安排工作相结合的办法予以安置,农村籍退役士兵回乡生产生活。二是对2011年11月1日前征集入伍且2011年11月1日后批准退役的士兵,执行改革后的政策;但本人自愿,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主要是城镇退役士兵可以选择自谋职业或者安排工作,具体方式依据改革前各地的具体政策规定执行。三是对2011年11月1日后批准入伍的士兵,退役时执行改革后的法律政策。这既遵循了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也考虑了士兵入伍时国家法律己赋予其相应的安置权利。

(十)成立了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为加强对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增强议事协调权威性,把握政策平衡性,决定成立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同时,要求地方各级建立健全相应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研究拟订法规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

题、指导教育培训和伤病残士兵接收安置等。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涉及军地多个部门,涵盖社会各行各业,各级成立安置工作领导机构,必将有力推动安置工作更好更快发展。

概括讲,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取得十大创新发展:

一是安置制度实现了由城乡有别到城乡一体的根本性变革,安置工作不再以户籍性质区分待遇,城乡退役士兵享有同等安置权利。

二是安置工作实现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的体制性转变,安置方式由单一的指令性安排工作,改为以自主就业为主、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安置模式。三是安置工作的法制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形成了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为主、配套完善的法律政策体系,安置政策的权威性、科学性、规范性、可操作性得到提升。

四是安置工作机构更加健全,成立了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为安置工作提供了坚强有力的组织领导。

五是安置保障从地方为主向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转变,专门建立退役金制度,中央财政加大投入,各级政府的安置职责区分明确。

六是创建了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制度,退役士兵自愿选择,免费参加,受益一生。

七是实现了退役士兵服役表现与退役安置有机结合,按照退役士兵的贡献大小和服役时间确定安置待遇,可激励广大士兵立足本职、建功立业。

八是放宽了安置地限制,充分考虑伤残、立功、已婚退役士兵的现实需要,使他们在安置去向上有了更多选择;体现了以人为本、为兵服务的原则。

九是调整了退休和供养的安置范围,使各类伤病残士兵的安置待遇更加科学合理,可有效缓解伤病残士兵移交安置难题。

十是强化了安置工作违法处罚手段,明确了各级各部门及用人单位的责权,有利于维护安置法规政策的权威性,促进安置工作落实。

此外,在军龄视同工龄、接续社会保险、享受土地权益、缩短安排工作时限、明确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房屋产权等相关政策上,也有新的突破。

这次改革,还特别强调要妥善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要继续加大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力度,通过推动自谋职业、挖掘安置潜力、督促落实岗位等措施,保证安置遗留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1月11日,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出席全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会议,对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主要内容作出说明,对改革的组织实施作出具体部署。

李立国指出,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发给退役金后自主就业、政府安排工作、国家供养、退休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化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完善创业就业、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等优惠政策,促进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和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就业,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更好地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

会上,李立国对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主要内容作了说明,他指出,此次安置改革主要包含七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实行了士兵退役金制度。由全军按规定标准发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并建立了增发机制,地方政府还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经济补助。退役金标准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二是调整了退役士兵安排工作范围。调整后,现役满12年以上的士官,获个人二等功、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的五级至八级残疾士兵,烈士子女士兵退出现役后,可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也可选择领取退役金后自主就业。

三是完善了扶持退役士 兵创业就业优惠政策。将原来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扶持创业就业优惠政策,扩大到所有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减免相关税收、扶持小额贷款、给予微利项目财政贴息、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对招收录用聘用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招收录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四是完善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高等教育院校的享受加分优惠;对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免收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并给予生活费补助;对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培训的享受一定优惠,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享受学费、生活费等教育资助。

五是调整了伤病残士官退休和供养范围。调整后因战、因公一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作供养安置。 六是完善了退役士兵继续完成学业政策。将原来的在校大学生退役后保留1年学籍,扩展为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并享受调整专业、减免学费、代偿助学贷款、免修公共体育和军事课程等优惠,参加国防生、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以及军官人选选拔时优先录取。 七是调整了安置经费保障办法。调整后,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承担退役金,并对退役士兵教育培训、重残重症退役士兵购(建)房等经费予以补助。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承担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经费。此外,还完善了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政策,放宽了退役士兵安置落户条件,建立了对拒不履行安置任务用人单位的处罚机制。

一、充分认识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重大意义

退役士兵安置事关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历来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显现,以能力素质为基础、公开择优、双向选择,已成为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用人的主要方式。为适应新形势要求,对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施教育资助政策,可以使更多士兵在退出现役后能够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知识和技能水平,实现“二次专业化”,由军事专业人员转变为经济建设人员。这是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的有效手段,是国家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内容,对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社会稳定,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二、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1.统一性原则: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学费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其他资助政策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规定执行。

2.自愿性原则: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均可自愿报名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录取后自愿申请接受政府教育资助。

3.非排他性原则: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是一项新政策,并不改变退役士兵现有的其他安置政策。

(二)主要内容。

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具体内容如下:

1.资助内容:一是学费资助;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三是其他奖助学金资助。

2.资助标准: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最高不超过年人均6000元,高于6000元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3.资助方式:学费由中央财政按标准和隶属关系补助退役士兵学生所在学校,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

4.资助期限: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5.资助流程: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愿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教育资助申请”。

(2)地方所属学校核实学生信息后,在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将录取退役士兵人数和所录专业收费标准汇总报送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在10个工作日内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中央部门所属学校按上述时间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后,在20个工作日内上报财政部。 (4)财政部会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核后,在20个工作日内下拨资助资金。其中:中央部门所属学校的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中央部门下拨到所属学校;地方所属学校的资金,先拨付到地方财政,再由地方财政按隶属关系拨付到学校。

退役一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文件规定执行。三、有关管理工作要求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创新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使这一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使广大退役士兵知晓受助的权利。同时,要健全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工作要求,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实施。 教育行政部门要把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纳入国家助学政策体系中,统一管理。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按规定程序及时准确提供退役士兵学生的基础信息。民政部门要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安排资助资金,并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强化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对于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士兵入伍时和退役前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

作。各高等学校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学生的信息汇总、身份核实等基础性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有关申报工作。生活费及各种奖助学金要及时发放到退役士兵学生手中,免学费资金要按规定用途使用。同时,要针对退役士兵学生的特点,改进和创新教育教学管理方式,保证退役士兵学生较好地融入大学生活,接受高质量的教育。

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

淄博市2012年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会议于12月4日召开。

为接收好、安排好每一个退伍士兵,让他们各得其所、安居乐业、发挥才干,在经济社

会建设的新战场上建功立业,我市将通过积极落实安置计划、确保安置质量、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完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及做好伤病残退役军人接收安置等五项举措,进一步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政府安排工作、国家供养、退休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化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

今年,全市共接收退役士兵2207人,需在城镇安排工作的1380人。依据有关规定,我市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有缺额的,将优先安排退役士兵;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适当提高接收退役士兵的比例;不断扩大非公有制单位的安置比例。

为确保士兵安置质量,我市将继续实行公开安置政策、公开考试考核成绩、公开安置去

向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三公开一监督”阳光安置办法。除了按惯例由转业士官进行“双考”,综合成绩择优选择事业单位外,还将拿出部分事业单位招考名额专门用于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大学生退役士兵,公开纳入“双考”范围。

对于城镇退役士兵,个人无论是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还是回到地方选择自谋职业,一

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不变,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将继续列入我市市级财政预算。

我市将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就业为目标,积极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就业工作。

通过完善创业就业、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等优惠政策,促进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和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就业。建立覆盖城乡、形式多样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体系,加强与人才市场、各类用人单位的联系,使退役士兵尽快掌握一技之长,提高就业能力。

会议还指出,对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拒收或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对因战、因公致残的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原题目]本科士兵专享部分事业单位名额

一、参保对象

(一)国家政策规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

包括: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镇复员士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残疾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其他安置在企业的1954年11月以后入伍并参加过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和参加过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以下简称“部分军队退役人员”)

(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以外,至2009年1月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的军队退役人员(男1949年1月1日后出生,女1954年1月1日后出生)。

在服役期间或退出现役后,受到刑事处罚人员或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期间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不再享受军队退役人员参保待遇。

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再重复参保。

二、携带材料

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份)、1寸近期免冠照片6张、退伍证或复员证及复印件(2份)。如证件遗失,须由本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其档案内相关退出现役材料的复印件(2份),并由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以下简称服役证明材料)。

三、参保流程

(一)材料领取:军队退役人员到县劳动保障局所属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以下简称县社

保处)二楼业务股领取《军队退役人员参加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审批表》(一式三份,县民政局安置办、县社保处、本人参保档案各一份)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二份,县社保处、本人参保档案各一份)并如实填写(使用碳素笔)。

(二)资格审核:申请人将填写好的《军队退役人员参加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审批表》及服役证明材料交县安置办(县民政局四楼)审核,安置办审核并填写其服役情况后,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三)参保登记:参保人持县民政局安置办审核盖章的《军队退役人员参加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审批表》和填写好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及部队服役证明材料复印件到县社保处四楼副主任室复核签字并加盖印章,到三楼财务股领取养老保险手册。然后到二楼业务股办理参保登记及核定缴费手续,到地税征缴处(在县社保处业务股隔壁)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县社保处业务股为参保人员录入参保信息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四、其他事项

(一)军队退役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本人申请,可以从2005年1月起补缴。

(二)至2009年1月超过劳动年龄的军队退役人员(国家明确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除外),暂不办理。

(三)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本人自愿可申请继续缴费,直至缴费年限满15年再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

(四)退役人员首次参保缴费以后,如系企业职工应由企业按月代为缴纳;如系自由职业者可每年缴纳一次(时间以7月——11月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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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大学商学院 幸福在行动 合肥幸福感指数调研 幸 福 在 行 动 --关于合肥地区幸福感指数上升及其原因调研 队长: 刘坦 09级人力资源管理 副队长:曹远丽 11级工商管理类1班 队员: 查洁 11级工商管理类3班 黄晴悦 11级工商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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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个人整改措施--夏永生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个人整改措施 (卡子小学工会主席----夏永生2014年10月16日) 根据局党委.镇党委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部署,结合征求到的群众意见.对照检查材料查摆 ...
  • 20XX年xx镇民政调研汇报材料
    2014年x x镇民政工作 汇报材料 一年来,我镇民政工作在县民政局的关心指导.大力支持下,在镇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本着"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服务理念,以打造"阳光民政"为目标,充分发挥民政工作 ...
  • 谈做好新兵档案管理工作的几个问题
    天地 谈做好新兵档案管理工作的几个问题 ■ 刘真真 士兵档案属于专门档案,是军队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士兵档案反映了士兵本人入伍后的个人经历,是考察了解和培养使用士兵的重要依据,也是士兵退役后地方政府接收安置的基本凭证.士兵档案管理的好坏 ...
  • 历年考点 第八章 优抚安置社会工作
    第八章 优抚安置社会工作 一.优抚安置社会工作 优待.抚恤.安置 1234. 近年来为吸引大学生入伍,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鼓励的政策,比如非京籍.沪籍大学生士兵复学后完成学业且被当地用人单位接收的,可办理京沪落户手续,这项政策属 ...
  • 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608号 ????现公布<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
  • 征兵宣传广播稿
    各位家长和适龄青年同志们: 为建设现代化军队,保卫祖国和平与安宁,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国务院.军委发布了2011年冬季征兵命令: 青年朋友们依照法律法规,服兵役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每位适龄青年都应按照规定和宪法依法服现役. 现在我市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