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方丢失普通发票的规定及处理
会计处理的规定: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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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 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 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 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 代作原始凭证。
税务处理的规定:
税务总局目前未对普通发票丢失的具体操作办法做出规定,都是地方税务部门的一些规定。
实务种的做法:
接受发票方丢失已填开的普通发票联,应取得开票方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和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发票号码、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经开票方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的字样并加盖公章,,并向税务主管所专管员询问是否需要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