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防雷装置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
时间: 2009-05-25 10:55:02 [打印] [关
闭]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黑价行字〔2009〕140号
省气象局:
你局《关于重新核定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黑气函[2009]13号)收悉。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防雷减灾工作,预防和减少雷击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我省目前的经济发展情况,经研究,现对我省防雷检测服务收费中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全省各防雷检测单位接受用户委托提供的服务性收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查、防雷检测服务收费实行按建筑面积计收,对已建成的建(构)筑物防雷安全性能检测服务收费实行按点计收,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计算机系统防雷装置检测服务等项目的收费标准见附件一。
(二)建筑物和构筑物装置工程检测及定期检测收费标准不变,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二、三。
(三)对初次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经过整改或维修在一年内复检的,复检费按检测费不超过30%收取。
(四)对党政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经济适用住房进行检测的,按防雷检测收费标准的50%收取。对从事社会福利事业的单位免收检测费。
(五)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下浮。 二、防雷检测服务单位要按照国家防雷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检测周期进行检测,不得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不得重复检测重复收费。
三、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批复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为一年。省物价局黑价行字[2007]135号文同时废止。
附:1、黑龙江省防雷装置检测收费标准
2、一、二、三类建筑物防雷装置定期检测收费标准
3、构筑物防雷装置工程检测及定期检测收费标准 附表一:
黑龙江省防雷装置检测服务收费标准
附表二:
一、二、三类建筑物防雷装置定期检测收费标准
注:高度指地面到楼房天面之间距离。
防雷装置数量,按建筑物占地面积计算,每200平方米定为一组防雷装置,不足200平方米按一组防雷装置收费,超出200平方米按两组防雷装置收费,以此类推。
附表三:
构筑物防雷装置工程检测及定期检测收费标准
注:构筑物防雷检测点按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