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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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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贸易术语

案例题

1.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的合同,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舱汗,大米被部分受潮,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是否应负责?

答:按照本例的情况,卖方已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把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装上买方指派的船只上,自装船越过船舷之时起,货物的风险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因此在运输途中因舱汗,大米受潮而影响品质,这是属运输风险损失范围。事实上,货物在装船时,已验明品质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因此,根据FOB条件的惯例解释,对货物在运输途中因风险而发生的损失,卖方无需负责。

2.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离港一小时后,因触礁沉没。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答:以CIF条件成交,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其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因此,虽然货物在离港一小时触礁沉没,卖方仍有权凭合同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买方不能拒付。

3.中方某公司按每公吨484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进口100公吨钢材。中方如期开出48400美元的信用证,但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000美元,不然,有关出口税捐及签证费用由我另行电汇。问这是什么道理?

答:在对美按上述价格术语洽谈进口交易和签订合同时,还应明确买方应负责办理各种出口证件和负担一切有关签证费用。即对于出口税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款也应注明须由买方负担。按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中的有关解释(参见《美国定义》FOB Vessel项下,买方责任中:第四条——支付出口税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捐费用;第六条——支付因领取由原产地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但清洁的轮船收据或提单除外,上述费用均由买方负担。此点至关重要,美商来电要求增加金额的道理就是源出于此。 .

4.某外贸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还属于CIF合同?

答:在国际贸易中,确定合同的性质是至关重要的。采用什么,贸易术语,即属于什么样的合同性质。因为贸易术语本身就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有关责任、费用和风险界限的划分。但若合同的其他条款又规定了与这种贸易术语完全不同或有抵触的条款,那么有关这一贸易术语的惯例解释就完全不适用于该合同,甚至被认为无效。确定合同的性质不能单纯看它所使用的价格术语,还要看该合同的全部内容是否与所使用价格术语的主要含义相符。具体到本题的合同内容而言,在cIF价格术语下竟限定“到货日期”,这就与CIF价格术语所赋予的风险界线划分的本意相悖。按 来说,是装运港交货,货物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均由买方负责。如果限定“到货日期’’岂不是要卖方承担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

其次;CIF是“单据买卖”,只要卖方提供齐全、正确的货运单据,买方也不能拒收单据,拒付货款。而该合同竟规定:如运货船只不能如期到达,买方将收回货款。它实际上是目的港船上交货合同。由此看来,该合同在一些主要条款上已与CIF 价格术语的本意相抵触。尽管名义上是按CIF成交,但实质上并不是CIF合同,而应改为DES合同性质。从事进出口工作的外销员应通过现象看本质,注意到这些问题。

第二章 商品的价格

计算题

1、我外贸公司出口某商品l万箱,该货每箱收购价人民币100元,国内费用为收购价的15%,出口后每箱可退税人民币17元,外销价每箱19.00美元CFR曼谷,每箱货应付海运运费1.20美元,试计算该商品的换汇成本。

解:出口换汇成本=出口商品总成本(人民币)/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美元)

=[100*(1+15%)—17] /(19.00—1.20)

=5.51(元/美元)

答:该商品的换汇成本为5。51元/美元。

2、已知某商品的出口销售收入为1500美元,出口总成本为 人民币12500元。请计算商品的出口盈亏率和出口换汇成本(按外汇牌价:100美元=868.39/869.99人民币元。

解:(1)出口销售收入=8.6839元/美元X 1500美元=13025.85(元)

出口盈利额=13026.85—12500=525.85(元)

(2)出口盈利率=525.85元/12500元X 100%=4.21%

(3)出口换汇成本=12500元/1500美元=8.33 (元/美元)

答:出口盈利额为525.85元;出口盈利率为4.21%;换汇成本为8.33人民币元/美元。该商品属于盈利产品,但盈利额较低.

3.我某出口公司推销某商品对外报价为每箱450美元FOB上海,后国外商人要求改报CIF汉堡价。问我方应报多少?(运费每箱50美元,保险加成至110%,保险费率为0.8%)。

解:CIF=(FOB+运费)/ [1—保险加成*保险费率]

=(450美元+50美元)/(1—110%*0.8%)

= 504.44(美元)

答:我方应报价每箱为504.44美元CIF汉堡。

4.我出口公司对非洲某客商发盘,供应某商品,价格条件为CIF非洲某口岸每公吨1500美元;按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对方要求改报FOB中国口岸。经查自中国口岸至非洲某口岸的海洋运输费用为每公吨50美元,一切险的保险费率为0.5%,战争险的保险费率为0.3%。问如维持出口销售净收入不变,改报FOB中国口岸价,应为多少美元?

解,FOB=CIF一(F+1) (1)

保险费=投保金额X保险费率 (2)

代入公式(2)

保险费=1500美元X110%X(0.3%+0.5%)

=1650美元X 0.8%=13.2(美元)

代入公式(1)

FOB=1500美元一(50美元+13.2美元)

=1436.80(美元)

另一种计算法为:

FOB=CIF X (1一投保加成X保险费率)一F

=1500 X [1—110%X(0.3%+0.5%)]一50

=1436.80(美元)

答:改报FOB中国口岸价,应为1436.80美元。

5.我方公司向西欧某客商推销某商品,发盘价格为每公吨1150英镑CFR西欧某港口,对方复电要求改按FOB中国口岸定价,并给予2%佣金。查自中国口岸至西欧某港口的运费为每公吨170英镑,我方如要保持外汇收入不变,怎样改按买方要求条件报价?

解:FOB=CFR—F „„„„„„„„„„„„„ (1)

含佣价 = 净价/(1—佣金率).............................(2)

先求相当于原发盘价的FOB中国口岸价,代入公式(1):

1150—170=980(英镑)

如改报FOB中国口岸包括2%佣金价,应代入公式(2):

980 /(1—2%)=1000(英镑)

答:FOBC2%中国口岸价应为1000英镑。

6.某公司对外报某商品每箱50美元CIF西雅图。国外要求改报CFRC5西雅图,设保险费率为1.05%,加1成投保,问我应报多少美元?

解:根据公式: CFRC5 = CIF*(1—1.1*保险费率)

=[50*(1—1.1*1.05%)]/(1—5%)

=52.02 (美元)

答:该公司应报每箱CFRC5价为52.02美元。 7.某出口公司对外报某商品每打100港元CFRC5香港。港商要求改按CIFC5香港报价,设投保加1成,保险费率为0.5%。问我应报多少美元?

解:根据公式:

CIFc5 =〔CFRCx(1—佣金率)〕(1—投保加成x保险费率—佣金率)

=〔100x(1—5%)〕/(1—1.1x0.5%—5%)

=100.58(港元)

答:该公司应报每打100.58港元。

8、甲公司收到澳大利亚乙公司的来电,询购1 0 0 0只睡袋,要 求按下列条件报出每只睡袋的CIFC3悉尼的美元价格。条件: 睡袋在国内的购货成本为每只50元人民币.国内其它费用总计为5000元人民币。 甲公司的预期利润率为10%;该睡袋为纸箱装,每箱20只; 从装运港至悉尼的海运费为每箱20美元。 货运出口风险按CIF价加一成投保一切险,保险费率为0.8%,当时人民币汇率为100美元=800,00/800.04元人民币。问甲公司所报每只睡袋的CIFC3%悉尼的美元价应为多少?

解: F O B=(50+5000/1000) * (1+10%)=60.5(元人民币)

C I F= [ 60.5+(20/20)x8.000]/[ 1—(1+10%)x0.8%]

C I F =69.11(元人民币)

含佣价=净价/( l—佣金率)=69.11/ (1-3%)= 71.25(元人民币)

按当时买入价汇率计算71.25元人民币=8.91美元

9、 我外贸公司出口某商品10万箱,该货每箱收购价100元人民币, 国内收购费用为收购价的10%,出口后每箱可退税5元人民币.外销价每箱20美元C I F C 2%曼谷。每箱货物保险费0.50美元。每箱体积0,01.立方米,毛重为9千克,每运费吨基本运费率为100美元,到曼谷港加收港口附加费10%.试计算该货每箱出口商品盈亏率和换汇成本。 (人民币汇率:100美元=800.40/800.60元人民币)

国内成本=100x(1+10%)-5=105(元人民币)

C I F(净)=C I F(佣)X(1—佣金率) =20x(1-2%) =19.6(美元)

F O B=C I F—运费—保险费 运 费=0.0l x l00 x (1+10%)=1.1(美元)

F O B=19.6-1.1-0.5=18(美元) 出口盈亏率=[(18 x 8.004-105)/105]x100%=37.21%

出口换汇成本=105/18=5.83(元人民币)

第三章 合同的标的

案例题

1.中方某公司与国外成交红枣一批,合同与开来信用证工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到发货装船时始发现三级红枣库存告罄,于是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红枣仍按三级计价。”问这种以好顶次原价不变的做法妥当吗?

答:《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37条规定:“商业发票中货物的描述必须与信用证所载相符。”可见本例所述情况与上述的规定相悖,买方完全可以借口与原合同规定不符相机要挟。如当地市场价格疲软或下跌时,尽管卖方给的是好货,对方也会借以拒收或索赔。所以我们在工作中

千万要防止出现这种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做法。本例应在发票上照打“三级红枣”,但实际发运二级红枣。

2、乙某公司出口水产品10公吨。合同规定为箱装,每箱净重为40英磅,总数量可以有5%的机动幅度。问在信用证金额也有5%增减的情况下,该批货物最多能装多少箱?最少应装多少箱?

答:最多能装的计算方法如下:

1磅 =0.45359公斤,40磅则等于40 X 0.45359公斤=18.144公斤

[10(1+5%)X1000]÷18.144即可求得最多的装箱数为578箱(尾数应去掉)。

最少箱数则为L10(1—5%)X1000]÷18.144=524箱(尾数应进位)。

3.我向埃及出口冻羊肉20公吨,每公吨FOB价400美元。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国外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数量约20公吨。结果我按22公吨发货装运,但持单到银行办理议付时遭拒绝。问原因何在?

答:《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凡“约”、“大约”或类似意义的词语用于有关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或单价者,当解释为允许其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差额。据此,我多装2公吨倒也可以,不过来证的金额前,并无类似“约”或“大约”的词语。所以如持22公吨的发票和8800美元的汇票向银行办理议付,肯定不行。因此在签约时如数量为约量,则来证之金额也应有相应规定。否则,不能多装。特别是对外汇紧缺和管制严格的国家尤应如此。

4.中方某公司对美成交自行车3000辆。合同规定黑色、墨绿色、湖蓝色各1000辆,不得分批装运。我到发货时始知墨绿色的库存仅有950辆,因短缺之数比例不大,’于是便以黑色车50辆顶替墨绿色的。问这样做有无问题?

答:如双方事先无品质机动幅度的规定,卖方交货的质量(包括规格、花色搭配、型号等)应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启果将由卖方承担。就本例而言,我方处理此事过于草率,理应征得对方同意后才能发货。这种想当然的做法必然会遭到对方的反对,轻则会以此要挟降低原价,重则会拒不赎单,不付款。

5.某外商欲购我“华生”牌电扇,但要求改用“钻石”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 in China”字样,问我方是否可甲接受?并且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国外这一要求实质是定牌中性包装,一般来说可以接受,不过在接受指定牌名或指定商标时应注意其牌名或商标是否在国内外已有第三者进行注册。在无法判明的情况下,为安全起见应在合同中列明“如发生工业产权争议应由买方负责”的条款,以防不测。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

一、 计算题

1、大连运往某外国商品(门锁)计100箱,每箱体积为20 厘米X 30厘米X 40厘米,毛重为25公斤。当时燃油附加费为30%,蒙巴萨港口拥挤附加费为10%。门锁属于小五金类,计收标准是W, 等级为10级,基本运费为每运费吨443.·00港元,试计算应付运费多少?

解:(1)算出该批商品的总重量为: 25公斤X100=2500公斤=2.5(公吨)

(2)运费=基本费率 (1+附加费率) X 计费数量 F=443 (1+30%+10%) X 2.5=1550.50(港元) 答:应付运费1550.50港元

2.某公司出口洗衣粉到西非某港口城市100箱。该商品的内包装为塑料袋,每袋1镑。外包装为纸箱,每箱100袋,箱。6台尺寸为:长47厘米、宽39厘米、高26厘米。问应如何计算该批货物的运费?

解:先按洗衣粉英文名称(Detergents)的字母顺序从运价表中查找它属于儿级货,按什么标

准计算。经查该商品为5级货、按“M”标准计算。然后再按航线查找5级货、“M”的基本费率为多少,有无附加费。经查,去西非航线的5级货每尺码吨基本运费为HK$367,另加转船费15%,燃油费33%,港口拥挤费5%。

将查得的数据进行计算如下:

(1)每箱体积为: 0.47米X 0.39米X 0.26米 = 0.047658(立方米)

(2)100箱的体积则为: 100 X 0.047658立方米 = 4。7658(立方米)

(3)每立方米的总运费为 367 X (1+15%+33%+5%) =561.51(港元)

(4)100箱的运费则为 561.51 X 4.7658=2676。04(港元)

答:运费为2676.04港元

3.某公司出口箱装货物一批,报价为每箱35美元,CPR利物浦,英国商人要求改报FOB价,已知,该批货物体积每箱长45厘米,宽40 厘米、高25 厘米,每箱毛重35公斤,商品计费标准为 W/M ,每运费吨基本运费率为120 美元,并加燃油附加费20%,货币附加费10%。我应报价多少?

解: (1)计算每箱体积: M=0.45 X 0.4 0 X 0.25 = 0.045(立方米)

(2)计算积载系数: 045÷0.035=1. 29 > 1 所以以尺码吨计运费。

(3)计算运费:F=Fb X (1+ s) X Q=120 X (1+20%+10% ) X 0.045=7.02 (美元)

(4)计算FOB价: FOB=CFR—F = 35—7.02 = 27.98(美元)

答:CFR改报FOB价为27.98美元。

4.上海某公司对外商报某商品净重价每公吨FOB上海;2000港元,后外商要求改报CFR新加坡,经查该商品用木箱装,每箱装货20公斤,箱重5公斤,以重量计收运费,从上海到新加坡每长吨运价为500港元,请计算运费和重新报价。

解:(1)计算每箱毛重: M=0.02+0.005=0.025(公吨)

(2)计算每公吨箱数: N=1000÷20:50(箱)

(3)计算每公吨毛重: M=0.025X50:1.25(公吨)

(4)公吨换算成长吨: 1.25X0.984=1.23(长吨)

(5)计算每长吨净重运费:F=500X1.23:615(港元)

(6)计算CFR价 CFR=2000+615=2615(港元)

答:该商品运费为每长吨(净重)615港元,对外重新报价:per M/T HK $2615 CFR Singapore。

二、案例题

1、我外贸E公司以FOB中国口岸价与香港W公司成交钢材一批,港商即转手以CFR釜山价售给韩国H公司。港商来信用证价格为F()B中国口岸,要求货运釜山,并在提单表明“Freigh Prepaid”(运费预付)。试分析港商为什么这样做?我们应如何处理?

答:港商是为了简化向韩商的交货手续或企图将运费转嫁给出口方。若运至釜山的运费由港商负担可以接受,具体做法可采取:(1)港商将运费汇交我公司;(2)或在信用证内加列允许受益人超支运费条款;(3)由港商将运费径付船公司,并从船公司得到确认后,我方照办。

2.北京某公司出口2000公吨大豆,国外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s not Allowed)。结果我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上海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提单上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货港和不同的装船日期。问这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付?

答:根据信用证国际惯例,“采用海运或包括海运的多种方式运输时,凡同一船只、同一航次的多次装运,即使运输单据表明不同的装船日期及或表明不同的装船港口,也不作为分批装运论”。因此,上述做法不能视为违约,银行亦不得拒绝议付。

3.某公司向美国出口茶叶600箱。合同与信用证上均规定:“Each month shipment 200/S Commence From January.”问如果于 1月装200箱,2月不装,3月装200箱,4月装200箱是否可行?

答:不行。从上述规定看,显然是1、2、3三个月各装200箱。此条旨在限定装运期

限,早装不行,晚,装也不行,这就叫定期分运条款。其中如有一次未按规定的期限装运,以后再装便告无效,合同就此中止,银行亦将拒绝议付。

第五章 国际贸易的保险

计算题:

1.某外贸公司按CIF价格条件出口一批冷冻食品,合同总金额为一万美元,保险费率为0.8%,加一成投保平安险,问:保险金额及保险费各为多少?

解: 保险金额 = CIF价值X (1+加成率) 保险费 = 保险金额X保险费率

代入公式: 保险金额 = 10000 X(1+10%)=11000(美元)

保险费 = 11000 X0.8% = 88(美元)

答:保险金额为11000美元,所付保险费为88美元。,

2.某进出口公司外销成衣200件,保险金额为10000美元,货在运输途中遭水渍,但仍有使用价值,只能按八折出售,目的地完好成衣每件为50美元,问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金额? 解: 赔偿金额 = 保险金额X [(货物完好价值—受损后价值)/货物完好价值]

=10000 X [(50 X 200 X 20% X 200)/(50X200)]=2000(美元)

答:保险公司应赔2000美元。

3.某外贸公司以每公吨10000英镑CIF伦敦,按加10%投保一切险,保险费率为1%,向英商报盘出售一批轻工业产品,该外商拟自行投保,要求改报CFR价,问CFR价格为多少,出口人应从CIF价中扣除多少保险费?

解:CIF=CFR/[1—(1+加成率)X保险费]

代入公式:CFR=10000X(1一1.1X0.01)=9890(英镑)

保险费=10000—9890=110(英镑)

答:该公司扣除的保险费应为110英镑。

案例题

1.我国某公司按CFR条件向英国出口一批货物。该公司于8月8日10时装船完毕,即以电传通知买方。买方于当日17时在其所在地向保险公司投保英国ICC条款A险。货轮于当日15时在公海上着火,该批货物被焚。问这种货物遭损失在前,投保在后,保险公司对此是否负责? 。

答:根据英国ICC条款A险第11.2条规定:被保险人对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承保损失有权获得赔偿,即使损失发生在订立保险契约之前。据此,保险公司应对此项损失负责。不过,投保人要举证在投保时确实不知情,否则保险公司不赔。

2.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1)1000箱货被火烧毁; (2)6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从上述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哪些属单独海损?哪些属共同海损?

答:(1)、(3)是因火灾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属单独海损。(2)、(4)、(5)是因维护船、货共同安全,进行灌水灭火而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属于共同海损。

3.我国某公司按CIF条件向南美某国出口花生酥糖,投保一切险。由于货轮陈旧,航速太慢且沿线到处揽货,结果航行4个月才到达目的港。花生酥糖因受热时间过长而全部软化,难以销售。问这种货损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

答:否。根据中国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规定,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4.我国某外贸公司向日、英两国商人分别以CIF和CFR价格出售蘑菇罐头,有关被保险

人均办理了保险,货自起运地仓库运往装运港的途中均遭受损失,问在这两笔交易中各由谁办理保险手续?货损各由谁承担?由谁向保险人办理索赔手续?

答:(1)对日商的交易:保险手续由卖方办,货损由保险人根据“仓至仓条款”承保损失,由卖方办理索赔手续。(2)对英商的交易:保险手续由买方办,如果国外的保险不承保货在装运港装船前的风险,那么,由于在上船以前的风险由我方负责,在该项损失在我方未投保的情况下,损失由我方负责。

第六章 国际货款的结算

案例题

1.中方某外贸企业与某国A商达成一项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付款交单见票后45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A商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时,由于用货心切,A商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汇票到期时,A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我外贸企业径向A商索取货款。对此,你认为我外贸企业应如何处理?

答:代收行凭信托收据将单据借给进口人,未经委托人授权,到期进口人失去偿付能力应由代收行负责。因此,我出口企业不能接受代收行要我径向A商索取货款的建议,而应通过托收行责成代收行付款。

2.中方某公司以C1F价格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的签订日期为6月2日。到6月28日由美国花旗银行开来了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金额为35000美元,证中规定装船期为7月份,偿付行为日本东京银行。我中国银行收证后于7月2日通知出口公司。7月10日我方获悉国外进口商因资金问题濒临破产倒闭。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

答:由于两个业务行:开证行(花旗银行)、偿付行(东京银行) 都是著名的银行,资信都很高,我方可以尽快办理出口手续,将货物出口。因为根据国际惯例的规定,即使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开证行在接到符合信用证各项条款的单据后仍应负责付款。因此,我方在7月份发货并认真制作单据,然后向中国银行议付,并由中国银行向花旗银行寄单和日本东京银行索偿。

3.中方某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保兑。中方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对此,你认为中方应如何处理为好?

答:中方应按规定交货并向该承兑外资银行交单,要求付款。 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一经保兑,保兑行与开证行同为第一性付款人,对受益人就要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未经受益人同意,该项保证不得撤销。

4.日本某银行应当地客户的要求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的自由议付信用证,出口地为上海,信用证规定单证相符合后,议付行可向日本银行的纽约分行索偿。上海银行议付了该笔单据,并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单据交开证行,同时向其纽约分行索汇,五天后议付收回款项。第二天开证行来电提出单据有不符点,要求退款。议付行经落实,确定本行失误,该不符点成立,但又从受益人处得知开证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未用提单)将货取走,且受益人现持有该批货通关的证据。试问:议付行是否可以凭受益人提交的通关证据回复开证行,拒绝退款?

答:不能拒绝退款。因为:(1)信用证业务的标的是单据,单证不符不能付款。(2)开证申请人未用提单将货取走,开证行并没有将单据交开证人。所以,议付行应向受益人追索货款后,退款给开证行。同时,受益人可通过与银行无关的法律途径向开证人追索货款。

5.我方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

到开证行拒绝。你认为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理?

答:开证行拒绝有理。因为我方要求开证行拒付,实质为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得撤销。开证行在单证相符时必须付款,不管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有关品质不符,进口方应直接向出口方索赔。

6.中方某进出口公司与加拿大商人在1994年1月份按CIF条件签订一出口10万码法兰绒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加拿大商人于1994年5月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加10%。我方正在备货期间,加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投保金额改为按发票金额加15%。我方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交全套装运单据。议付行议付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问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对否? 答:开证行不得拒付。理由如下:(1)《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9条规定,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修改之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2)本案我方对信用证修改书并未表示接受,故原证条款仍然有效,开证行不得拒付货款。

7.中方某进出口公司同时向某国出口货物,采用三种不同的托收方式:(1)D/P即期;(2)D/P见票后30天付款;(3)D/A见票后30天付款。假定该公司跟单汇票开立日为1月2日,寄单邮程共10天,则托收日、提示承兑日、付款日和交单日各为哪一天?

答:有关日期填表如下:

┌───────┬─────┬──────┬──────┬──────┐

│ 支付条件 │ 托收日 │提示承兑日 │ 付款日 │ 交单日 │

├───────┼─────┼──────┼──────┼──────┤

│D/Pat sight │ 1月2日 │ 1月12日 │ 1月12日 │ 1月12日 │

├───────┼─────┼──────┼──────┼──────┤

│D/P at 30days │ │ │ │ │

│ after sight │ 1月2日 │ 1月]2日 │ 2月11日 │ 1月12日 │

├───────┼─────┼──────┼──────┼──────┤

│D/Aat 30days │ │ │ │ │

│ after sight │ 1月2日│ 1月12日 │ 2月11 │ 1月12日 │

└───────┴─────┴──────┴──────┴──────┘

8.非洲某国家向中国某外贸公司订购100万美元左右的衣料,中国银行随即收到了该国开立的金额为1074500美元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银行立即采取行动,调查开证行的资信情况。我们知道,开证行承担第一性支付的责任,并且这是中国银行首次收到该非洲国家开来的金额如此具大的信用证。因此,银行试图从《银行年鉴》上搜集关于该银行的必要情况,但找不到该该银行名录。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可不可以进行这笔交易?

答:本章案例都是真实事例改写的。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不同,其付款流、实物流往往分离。国际贸易需要我们熟悉国际惯例。 如果双方确有诚意,依照国际惯例办事,解决问题的方法总是有的。在本例中,只要对方确定了偿付银行,对我们安全收汇不会产生问题。经过中方的努力,在非洲该银行确定了美国纽约摩根担保信托公司作为偿付人后,中国银行果断保兑并买单。结果,外贸公司赚取了1075509美元的外汇,中国银行收到了3265美元的手续费,而且更重要的是打开了那个国家的市场。

9.中国某贸易公司与新加坡某有限公司,在海湾战争爆发前订立了价值218万美元的2000吨聚乙烯塑料的交易合同,由瑞士银行新加坡分行开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出乎意料的是,海湾战争并没有使石化产品涨价,反而急转直下,当中方暗自庆幸时,新加坡该公司提出因质量问题要求每吨降价200美元,否则拒付。在这种情况下,中方公司应怎么办?

答:按照国际惯例,由于瑞士银行已开立信用证,这项业务已从实物交易演变成单据贸易,第一付款人已不是新加坡某公司而是瑞士银行新加坡分行。因此,中方公司在对方拒不付款情况下,在新加坡与瑞士银行打官司,我方的起诉根据三条:(1)中方公司单据不存在与信用证对

比的“不符点”;(2)瑞士银行在收单11天后,才表示拒受单据;(3)银行应尽早通知客户,按国际惯例,拒单应在7天内通知。由于我方理由充分,新加坡高等法院审理后判决我方胜诉,最后瑞士银行除付清全部货款外再追加中国公司从交单日至法院审理约一年半时间的全部利息。

10.中方某外贸公司与香港某公司达成了一笔1019公吨镀锡铁皮和镀锌薄板金额约20万美元的交易。支付条件为即期信用证,货运期为2月和3月。合同签订以后,中国银行广州分行很快开出了信用证,规定了商品的名称和规格、数量、重量和装运期等。 中国船运公司应托运人请求,向其发运了48个集装箱,供其装货和加封。3月24日,承运人签发?“已装船”清洁提单,3月25日,香港方寄单至中国银行,并且香港的中国船运公司“海星”号轮到达黄埔。集装箱明显完好,封条未动。但启封以后,发现箱内只有充满脏水的旧铁桶,没有镀锡铁皮和镀锌薄板。3月30日,收货人立即将该欺诈行为通知于中国银行,并要求通知指定的议付银行。但中国银行收到一份香港打来的电传,说已于提示汇票和单据时支付了货款。同时,外贸公司发现商业发票与提单不符,即信用证内的商品为50厘米,而提单内规格为50毫米。4月14日,我方提出按照惯例,香港议付银行可以行使追索权,向出口商索回货款。3天以后,中国银行又收到香港议付银行的电传,说中国银行提出偿还货款的要求超过了允许的合理时间,因此,要求中国银行(开证行)立即偿付。问:在这案例中我们要吸取哪些教训?

答:(1).外贸公司在要求中国银行签发信用证时,应先对受益人的资金情况和信用情况进行调查。按照国际惯例,银行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他们只是按照信用证规定审核单据。因此,卖方很可能制作假单据。(2).由于香港与大陆近在咫尺,并且那里有许多中国公司和一些机构,买方完全可以委托一家中国公司于装载货物之前或期间当场对货物进行检验。

(3).外贸公司和中国银行在发现受骗以后,审单太慢,发现单证严重不符点后再向香港银行索偿时已过了合理时间。

第七章 商品检验与商务争议处理

案例题

l.我方某公司与新加坡某公司以CIF新加坡的条件出口一 批土产品,订约时,我国公司已知道该批货物要转销美国。该货物到新加坡后,立即转运美国。其后新加坡的买主凭美国商检机构签发的在美因检验的证明书,向我提出索赔。问我国公司应如何对待美国的检验证书?

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第3款规定:“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在发运货物中,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 根据上述规定,新加坡商人提交的美国检验证书应该是有效的。

2.某国公司以C巧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2)收货人只实收 998箱,短少2箱;(3)有15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公斤。试分析以上情况,进口人应分别向谁索赔?

- 答:第(1)种情况应向卖方索赔,因原装货物有内在缺陷。第(2)种情况应向承运人索赔,因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在目的港应如数交足。第(3)种情况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属保险单责任范围以内,但如进口人能举证原装数量不足,也可向卖方索赔。

3.中国从阿根廷进口普通豆饼2万吨,交货期为8月底,拟转售欧洲。然而,4月份阿商原定的收购地点发生百年未见洪水,收购计划落空。阿商要求按不可抗力处理免除交货责任,问中方怎么办?

答:(1)合同如无特殊约定,本合同应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阿均为《公约》缔约国);(2)依《公约》有关规定,阿方发生的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因为事件的后果不是不可克服的。豆饼属种类货,可以替代,合同不要求特定的产地,阿商应从其他地区或国家购

买货物交货,尤其是从发生洪水到交货尚有4个月时间可供阿方购货;(3)阿方如拒不履约,中方可在阿商交货时从国际市场上补进,然后向阿商索取差价和损害赔偿金。

4.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履行合同,按惯例可免除一定的责任。1976年7月我国唐山发生地震,在此之前某外贸企业与日商订有三份煤炭出口合同,合同中商品名称分别为:“现货开滦煤”、“在某堆场存放的开滦煤”、“中国煤”。试就以上情况分别说明我如何向日方提出免责要求。

答:第一个合同,开滦煤矿区被毁,无煤可产,可要求解约免除全部交货义务;第二个合同,存放在某堆场的开滦煤,未受地震破坏,但交通受阻,可要求推迟交货时间;第三个合同,因未指定产地,应以其他产地的煤交付,原则上不能要求免责。

5.我国某公司与外商订立一项出口合同,在合同申明确规定了仲裁条款,约定在履约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在中国进行仲裁。后来,双方对商品的品质发生争议,对方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方,法院也发来了传票,传我国的公司出庭应诉。对此,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

答:应出庭抗诉,向对方法院出示合同仲裁条款(仲裁协议),要求法院停止诉讼程序,将该项争议移交合同规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6.中方某出口企业与美商按CIF纽约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离我中途经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抵达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进口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我方有关业务人员认为,合同用的是“到岸价格”,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你认为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

答:我方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本不应理赔,理由如下:(1)我方已按信用证的规定将货物如期装上直达班轮并提供了直达班轮提单,卖方义务已经履行。至于货在运输中承运人援用提单上的“自由转船条款”(Transhipment Clause)而将货物换装他船时,无须征得托运人的同意。所以买方指责卖方弄虚作假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2)按CIF条件成交,货物在装运港装上驶往目的港的船舶时风险即转移。货物何时到达目的港,是否到达目的港,包括,船公司中途擅自转船的风险概由买方承担,而与卖方无关。CIF价成交的贸易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而不是“到货合同”。卖方只要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就完成了交货任务。在此之后如货物灭失、损坏、迟交以及费用增加等风险,均由进口方承担。进口方应根据该货物的保险条款,向有关责任人提出索赔。

7.中方贸易公司与荷兰进口商签订一份皮手套合同,价格条件为CIP鹿特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生产厂家在 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手套的湿度降低到了最低程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瓦楞纸箱,再装入20英尺集装箱,货物到达鹿特丹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霉、玷污、变色,损失价值达10万美元。据分析:该批货物的出口地不异常热,进口地鹿特丹不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运输完全属于正常运输。试问:(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损是否负责赔偿?(2)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货款?(3)出口商应如何处理此事?

答:(1)保险公司不赔,因是商品本身的内在缺陷,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对此不负责。(2)进口商应支付货款,因为CIF是凭单 付款,本案的进口商付款后可以凭检验证向出口商提出索赔。(3)出口商应对此负赔偿责任。

第八章 商务合同的磋商与履行

1.上海某进出口公司向巴黎一家公司发盘,其中规定有效期到3月10日为止。该发盘是3月1日以特快专递寄出的,3月2日北京公司发现发盘不妥,当天即用电传通知巴黎公司宣告撤回该项发盘,问这样做该发盘是否可以撤回?

答:可以。该发盘可以撤回。其理由是:(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亦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即可:(2)中、法均为《公约》缔约国,适用《公约》;(3)上述发盘就是属于《公约》规定的“不可撤销的发价”中的一种,只要它尚未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是可以撤回的。3月1日特快专递件,3月2日不可能送达巴黎公司,故3月2日发出的电传撤回通知能早于该发价到达被发价人。

2.天津某企业于6月1日向英商发盘供应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有效。6月2日收到英商电传表示接受,但提出必须降价5%。我正研究如何答复时,由于该商品的国际市场发生对英商有利的变化,该商又于6月5日来电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6月1日的发盘。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答:发盘一经受益人还盘而告失效。据此,如由于市场变化,我方不愿达成交易,则可予以拒绝。如愿意按原价达成交易,则可立即回电予以确认。

3.

4.英国A商于5月3日向德国B商发出一项要约(发盘),供售某商品一批,B商于收到该要约的次日(5月6日)上午答复A商,表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但A商在发出要约后发现该商品行情趋涨,遂于5月7日下午致电B商,要求撤销其要约。A商收到B商承诺(接受)通知的时间是5月8日上午。试简要回答:(1)若按英国法律,A商提出撤销要约的要求是否合法?(2)若此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A、B双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答:(1)按英国法律,A商提出撤销要约的要求不合法,英国法律规定:承诺一经发生,立即生效,本例B商5月6日上午做出承诺,A、B两商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A、B双方存在合同关系。按公约规定:一项发价在被发价人发出承诺通知前通知被发价人,发价可以撤销,但本案A商做出撤销要约通知前,B商已做出承诺,A商撤销不能成立,B商承诺于5月8日下午到达A商时生效,合同成立。

5.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9日意商用电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子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前已获悉市场价格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答:中国与意大利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该案双方洽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公约》约束。 按《公约》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传送到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他认为该发盘已经失效。据此,我方于11日收到意商的接受电报属因传递延误而造成的“逾期接受”。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对方:我方原发盘已经失效。如我方鉴于其他原因,愿按原发盘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可回电确认,也可不给予答复,默认接受。

6.香港A商行于5月20日来电向上海B公司发盘出售木材一批,发盘中列明各项必要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限。B公司于20日收到来电,经研究后,于22日上午11时正向上海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正送达香港A商行。在此期间,因木材价格上涨,香港A商行于22日上午9时15分向香港电报局交发电报,其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 我5月20日电发盘撤销。”但上海B公司在22日下午3时才收到该电报。试问:(1)根据有关国际贸易法律,A商行是否已成功地撤销了5月20日的发盘?(2)A商行与B公司之间是否已成立了合同?

答:(1)根据有关国际贸易法律,A商行不能撤销5月20日的发盘。因为撤销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后才送达受盘人,该撤销无效。(2)A.商行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因为A商行的发盘经B公司的有效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7.中方C公司于1994年7月16日收到法国巴黎D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每,屯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公吨马口铁,履行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 11

法国D公司当日复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法商木确认并退回信用证,试问:(1)合同是否成立?(2)我方有无失误?

答:(1)合同不能成立。理由是:D公司16日的发盘,经C公司17日还盘已失效。(2)我方有失误。具体失误有两点:其一,我C公司不应接受D公司16日发盘,而应接受其17日发盘;其二,在作出“接受”时,不应用“请确认”字样或文句。

8.中方某公司与某外商洽谈进口交易,经往来电传磋商,就合同的主要条件全部达成协·议,但在最后一次我方所发的表示接受的电传中列有“以签订确认书为准”。事后对方拟就合同草稿,要我方确认,但由于对某些条款的措辞尚待进一步研究,故未及时给予答复。不久,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下跌,外商催我开立信用证,我方以合同尚未有效成立为由拒绝开证。试分析我方的做法是否有理?

答:我方拒绝开证有理。理由如下:(1)我方最后所发电传列有“以签订确认书为准”;(2)事后外商提交书面合同草稿,我方尚未答复,再次说明合同成立的条件并不具备;(3)合同既未成立,外商催我开证,理应拒绝。

9.中方某外贸公司派遣贸易小组赴美购买设备,双方在纽约已就设备规格、单价、数量等主要条款达成口头协议。小组离美时向对方表示,回京后缮制合同,由双方签字后生效。回京后,用户撤回进口委托,合同无法签署,信用证也未开出。美方敦促中方履约,否则将在美起诉中方公司。试分析中方公司应如何处理此案?

答:本案双方营业地为中国和美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因此该争议应适用《公约》。由于中国和美国在核准该公约时,已对第11条提出了保留,即两国认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据此,美方仅口头达成协议就要求中方履行是不成立的。中方没有履约义务。中方可向对方说明上述理由,并可在此基础上探求今后合作的可能性。

10.甲公司向丁国A公司买进生产灯泡的生产线。合同规定分两次交货,分批开证,买方(甲公司)应于货到目的港后60天内进行复验,若与合同规定不符,甲公司凭所在国的商检证书向A公司索赔。甲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申请银行开出首批货物的信用证。A公司履行装船并凭合格单据向议付行议付,开证行也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对议付行偿付了款项。在第一批货物尚未到达目的港之前,第二批的开证日期临近,甲公司又申请银行开出信用证。此刻,首批货物抵达目的港,经检验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甲公司当即通知开证行,称:“拒付第二次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并请听候指示。”然而,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寄来的第二批的单据,审核无误,再次偿付议付行。当开证行要求甲公司付款赎单时,该公司拒绝付款赎单。试分析:(1)开证银行和甲公司的处理是否合理?(2)甲公司应该如何处理此事?

答:(1)开证行要求甲公司付款赎单完全有理,而甲公司拒绝付款赎单纯属无理。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证行在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表面相符的情况下,必须承担付款责任。(2)在丁国A公司提交的货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的情况下,甲公司应根据合同规定,向A公司提出索赔。甲公司无权指令开证行拒付。

11、中方某公司从美国某汽车厂商进口该厂生产的某型号汽 车1000辆,交货期为1994年12月底,该厂无存货。8月份,工厂准备生产,因资金一时困难,未购进钢材与发动机,9月份工厂工人开始要求增加工资,随后罢工达两个月。按该厂生产能力,在余下的时间内显然不能生产这些汽车。试问:(1)美方不能按时交货应负什么责任?(2)中方应如何处理?

答:(1)美方不能按时交货应负违约责任。(2)中方处理方法有三种:第一,如果中方需货迫切,可以再给予一段合理时间允许美方继续履行交货,但应要求赔偿损失;第二,如果我方不急需该货,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对方赔偿违约损失;第三,如考虑到今后的业务发展,鉴于美方的实际困难,我方可以同意延期交货,不要求赔偿。

第九章

国际贸易方式 12

一、案例题

1、某香港客商愿为上海某生产玩具的合资公司代理一批熊猫玩具出口到沙特阿拉伯,代理费为销售额的5%,请问上海企业能不能接受这批业务?

答:不能接受。因为:(1)熊猫在中东作为“类猪”动物,在伊斯兰国家不能销售,(2)香港商人的商业行为是代理,所有权仍在中方,尸旦不能销售,受损方在我们。因此,除非港商买断,否则不能接受。

2.中方某公司有一批出口器材积压在手,正好这时有一用货单位委托该公司进口另一批器材。问该公司可采用何种方法去解决积压商品的出口问题?

答:通常可采用对销贸易的方法,争取通过进口带动积压商品的出口,也就是以进带出贸易。

3.我方与外商洽谈一笔补偿贸易,外商提出以信贷方式向我提供一套设备,并表示愿意为我代销产品。根据补偿贸易的要求,你认为这些条件我们能接受吗?

答:不能接受,因为补偿贸易必须有两个条件,即对方要向我提供信贷,同时,要承诺购买产品。只是作为被委托人代我们推销产品,也就是说,不承担回购义务是不行的。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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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保险代位权与再保险之间究竟是何种法律关系存在严重分歧,主要因我国保险法并未明文规定.厘清双方法律关系的理论基础,以及明确再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权的方式,对再保险大有裨益. 关键词:再保险:保险代位权:损失填补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2. ...
  • 银行开立反担保函的条款风险分析
    作者:钱捷 浙江金融 2008年11期 随着我国与世界各国间的贸易往来.劳务输出.工程承包.资金引进.经济合作等方面交往的日益增多,银行反担保函也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在促进对外贸易.保证涉外商务合约正常履行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笔者就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