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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镜医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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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内镜医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书面协议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获得《内镜医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成为内镜医师分会会员的医师,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保险期限内, 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区域内使用内镜诊疗的医疗工作中,因疏忽或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人身侵权,由具备鉴定资格的法定鉴定机构鉴定为医疗责任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及其所在医疗机构承担的民事经济赔偿责任,在本保险期限或发现期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及其所在医疗机构提出索赔申请,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并获得《内镜医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医师进行的内镜诊疗工作;

(二)被保险人从事医疗机构设立的内镜诊疗专科以外的内镜诊疗工作;

(三)被保险人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内镜诊疗工作;

(四)被保险人被吊销执业许可或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受停业、停职处分后仍继续进行内镜诊疗工作;

(五)被保险人在酒醉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内镜诊疗工作;

(六)被保险人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行临床实验所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在正当的内镜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八)内镜诊疗患者本身患有精神疾病,或有精神病史的及任何传染性、流行性疾病、艾滋病等;

(九)被保险人使用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或被感染的血液制品;

(十) 被保险人进行内窥镜操作前没有经过第三者正规的书面同意。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和非执业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罚款或惩罚性赔款;

(二)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及其所在医疗机构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被保险人及其所在医疗机构与患者或其近亲属签订的协议所特别约定的责任,但不包括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限额以保单载明的限额为准。

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具体免赔额(率)以保单载明的限额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本合同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第二十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被保险人提供齐全索赔材料后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 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医疗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量避免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和人身侵权状况的发生。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对于内窥镜操作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

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收到患者或其监督人或代理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同时,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件后,被保险人应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或进行调查、分析、鉴定。被保险人及其所在医疗机构应妥善保管有关的原始资料,并对引起不良后果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现场实物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封存并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和复印件;

(二)出险通知书;

(三)索赔申请和损失清单,

(四)事故原因证明;

(五)相关损失证明材料;

(六)第三者身份证明资料;

(七)相关照片或影像资料;

(八)赔偿协议和相关法律文件;

(九)有关责任人的资格和执业证明、医师与所在医疗机构的劳动关系证明;

(十)其他保险人认为必要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十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五)法定鉴定机构鉴定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额度。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对于被保险人及其所在医疗机构依法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医疗责任每人赔偿限额的30%为限,并不计算在每人赔偿限额之内。

第三十条 保险人对法律费用的每次赔偿金额以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的30%,并不计算在每人赔偿限额之内。

第三十一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件,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及其所在医疗机构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第三方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及其所在医疗机构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及其所在医疗机构向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及其所在医疗机构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及其所在医疗机构不得接受第三方就有关损失做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否则,保险人有权不负赔偿责任或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三十三条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保险单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保险人及其所在医疗机构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争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列明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

(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约定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保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发现期:指本保险单保险期间届满时起至发现医疗责任事故时止,但与上述医疗责任事故有关的内镜诊疗活动应在保险期间内。在该期间或保险期间内发现责任事故,并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及其所在医疗机构提出索赔申请,是本保险负责赔偿的基础。 发现期为6月。

医师:是指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考核、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并成为内镜医师分会会员的内镜诊疗人员。

医疗事件:指医师在诊疗活动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件。

患者代理人:指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受患者或法定代理人书面委托从事医疗事件索赔的人。 医疗责任: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合格的获得《内镜医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成为内镜医师分会会员的医师在内镜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及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人身侵权事件的,以及因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过错,给病人造成人身损害所产生的一定痛苦,延长了治疗时间,增加了治疗费用,虽未构成医疗事故,但仍须承担责任。

法定鉴定机构:中华医学会及其分支机构、司法鉴定中心等

扩展条款

内镜医师执业责任保险外院诊疗扩展条款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非其所在医疗机构从事

内镜诊疗活动,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人身侵权,由具备鉴定资格的法定鉴定机构鉴定为医疗责任的,在本保险期限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及其所在医疗机构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及其所在医疗机构承担的民事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除此以外,本保险其他条款不变。

附录:

短期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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