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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作用之利益导向性

06/17

法律的作用之利益导向性

丁珊

【摘要】

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法律从制定到实施必须平衡人们的利益,体现民意,体现社会公正,以权利为本位,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才能较好地分配利益,完成对利益的导向,实现社会公正,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

【关键词】

法律 利益 民主 权利

我们大家都知道法是随着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一般来说,法的作用就是指法律对于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发生的影响。因此,对于国家或者人类社会来讲法律是非常重要的调整与控制手段。但是,我们也看到对于不同的国家或不同的历史阶段,法律在国家控制手段中的地位以及对人类社会的调整的方式、所起的作用等方面有着很多的不同。比如,在中国传统社会,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专制的工具,以义务为本位,法律在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而在我们现代商品经济社会,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作为最基本的控制国家秩序、社会秩序,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起着非常广泛的作用。那么,法律在现代社会中是如何运行,如何起作用的呢?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笔者想从与现代商品经济社会的运行紧密相连的一个概念“利益”这个角度来思考法律与利益的关系以及通过法律对利益的导向性而达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一、利益的概念及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的作用

“利益”就其语义来说是指“好处”。对于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各个阶段而言,利益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人的天性是趋利避害的,利害在很多情况下都是人们行为的动因。并且由于社会资源是有限的,为争夺有限的资源,人们之间总是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关系。这些不同的利益关系总是矛盾与统一、冲突与协调的状态。这种状态在现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表现得更加突出。在市场经济这样一个大环境下,每个经济行为体总在追求利益最大化。按照古典经济学的理论,我们追求私利的个人行为,在既定的合适法律和制度结构下,会无意中造成有利于“社会”利益的结果。按照这种观点,在利益的驱动下,人们追求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创造出越来越多的财富。但是利益的驱动不能不受到约束,因为每个人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个人,个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得妨碍他人合法的权益、国家和社会的公

共利益。我们都知道,在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运行离不开法律,所以在市场经济中分配各种利益、协调利益关系和保障、促进利益的实现是要依靠法律来完成的。

二、法律对利益的导向性

由于社会资源是有限的及人类的社会性属性,社会中人们的利益具有一致性和矛盾性两个方面的性质。正因为利益分化、利益冲突,法律作为一种规则才有了存在的必要性,因为人类不想在激烈的利益冲突中毁灭,因此需要妥协,而利益的一致性为这种妥协提供了可能,这里已经蕴涵了法律的功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整合协调利益纷争,简单地说,就是“定分止争”。

法律首先要确认和保证一种社会秩序,明确各种利益的界限,将利益冲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维系一个正常的社会状态,避免社会在冲突中毁灭。按照法律的特征,法律是以界定权利义务的方式来分配利益,这种利益的分配必须具有正当性根据,符合正义原则的要求。这一精神贯穿于法律的具体运作之中,也就是说,法律从制定到具体的实施,必须体现正义,才能合理地分配利益,使社会各方利益达到一种均衡的状态。可以说,法律是一种对冲突利益予以衡平的艺术。因此,在理论上,我们很容易理解法律对于利益的作用。但在实际中我们必须要考虑各种复杂的情况。如何制定法律才能体现正义?不同的人对正义有不同的理解。法律通过什么样有效的手段或方法对利益进行导向,以达到较好的效果?下面笔者对这些问题进行一定的探讨。

(一) 法律必须体现社会公正,才能较好地完成对利益的导向。

我们都认识到,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主要是通过对利益关系的调整来实现的,因为法律体现的意志背后是各种利益。那么法律如何才能平衡社会上的各种利益关系,体现社会公正?我们可以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来思考。

1、 法律在制定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体现民意,才能均衡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社会公正。

人们都希望,自己国家制定的法律应当体现正义的。但是对于“正义”人们有不同的理解。“正义具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正义的标准具有多样性,从古至今有很多学者对正义标准进行研究,如凯尔森认为,那些被用作正义标准的规范,是因人而异的、因群体而异的,而且他们彼此也往往是不可调和的。而马克思从更加现实的角度指出了正义标准多样性的本质,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正义是一个历史的、阶级的概念,而不是一个永恒的、超阶级的概念,也就是说,正义的标准在不同时代、不同阶级的人有不同的解释,即使同一时代,同一阶级的人,由于利益

的差异,也可能持不同的观点。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因此,在现实社会运行中,很多情况下,正义并没有统一的绝对的标准。那么一个国家的制定法如何大体上体现正义呢?笔者认为只有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体现民意,才能均衡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社会公正。

具体来讲,现代中国法的制定过程中,我们的执政党——共产党,在了解各种不同利益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只有及时、完全地了解人民群众的实际生活、利益需求和社会发展状况,才能正确地认识社会发展的趋势,在协调各种利益时能够做到公正与合理。此外,代表各种利益的社会主体,还有工会、共青团、各民主党派和政协在了解各种利益的活动中,也起着一定的作用。在法的制定过程中,他们就一定的问题表达自己的看法,并通过政协与共产党就利益之间的冲突进行协商,为立法尽可能地体现民意创造有利条件。还有,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定机关主要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因此人大代表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人大代表是由人民选出的,人民代表可以通过与选民的联系来了解社会各种利益的,代表各种利益,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表达各种利益,均衡各种利益。此外,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还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听取意见,听取人们的心声;报刊、广播、电视、网络、通讯等大众传播媒介也是了解社会各种利益的重要途径,人民群众也能通过大众传播工具来表达其意见、情绪等。

只用通过这些途径,扩大民主,反映民意,协调不同的利益,才能制定出与当今社会相符的,大体体现正义的法律。

2、 只有体现民意、体现社会公正的法律,才能树立起法律的权威,才能充分保证法律实施的有效性,获得人们普遍的服从。

法律权威性的建立不能仅依靠法所具有的国家强制力,特别对现代国家而言,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能得到它的绝大多数人民的自愿遵守和维持,它才具有权威。要做到这一点,法律必须首先取得人民的认可、信赖和尊重。法律权威的建立过程,实际上是一个法律在实践中争取民心的过程,这个过程包括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贯穿立法、执法和司法。该过程的每一步都必须获得人们的认可与肯定,否则法律权威难以建立。博登海默也说:“一个合理和令人满意的法律制度之所以得到社会大多数成员的遵守,乃是因为它服务于他们的利益、为他们所尊重、或至少不会在他们心中激起敌视或仇恨的情感。”从这些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律要获得权威,就必须首先赢得人们的承认、信赖和尊重,在现代社会,这不是一个容易完成的任务。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在制定的过程中应充分发扬民主应,体现民意、均衡

不同利益,体现社会公正,才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制度,才有可能获得人们普遍的服从。

3、 法律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必须得到严格的执行,才能均衡人们的利益,完成对利益的导向。

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还必须得到严格的执行,否则,法律就会变成一纸空文或成为某些人任意妄为的工具。在法治国家,法律得到严格执行的关键在于官方行动与法律之间的一致性,就是要求法律的执行者按照法律程序忠于制定法,严格依照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即法律的精神来解释和适用法律。才能保证法律的严格执行,均衡人们的利益,实现法律的作用。只有这样,当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后,人们才会相信法律,愿意通过法律途径来恢复、修补被破坏的利益关系,弥补利益主体受到的损失,惩罚违法行为,而实现其正当利益,并在利益的驱动下选择合适的、对自己有利的行为,按照法律来指导自己的行为,从而完成法律对利益的导向。

(二)法影响着利益的实现程度和发展方向。

法律对利益具有能动的反作用,法律正是在对利益关系的控制过程中表明其自身的价值, 体现出其旺盛的生命力。“法的整个运行过程实际上就是对各种利益进行均衡、选择、取舍,并通过权利和义务对这些不同利益进行权限性、规范性调整的过程。”

1、 法律可以确认、界定、分配各种利益。

法律规范通过把社会的各种不同利益的条件固定在相应的原则、规范和概念中来确认、界定、分配各种利益,并在一定条件下具体化为权利和义务,从而评价、指引并约束个人、集体、国家和社会的行为,使人们在具体情况下能够明确选择实施相应的具体法律行为,合法地实现自己的利益。

2、 法律可以协调利益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利益的发展。

用法律来调整各种利益,就使得社会主体能够依照明确的法律来认识各种利益以及利益关系,并在具体的行为中与法律所确认的各种利益协调一致。当社会主体利益发生冲突或矛盾时,人们根据法律规定自觉、自行予以调节,或者通过法定程序解决争端,利益得到协调。 法在调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时,不仅是一种行为模式,同时也是一种行为导向。对个人来讲,法律规范能够为个人提供了一种使个人利益和各种社会利益协调一致的行为方式。同时,对社会与国家而言,法律规范则成为评价个人的具体法律行为是否可以协调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行为导向。这主要表现在: 法可以促使或者阻碍利益的发展方向。法在具备相应的条件下,可以促进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即法不仅可以对已存在的各种利益加以确认,而且可以促使立法者通过制定法律所追求的利益得以形成。这具体是说法具有纲领性、超前

性、引导性,引导利益关系朝着法律预定方向演变,从而促使新生利益的形成和发展。 比如《继承法》中对继承人利益的引导,与传统的利益分配不同,按照现代法律的规定女儿可以主张与儿子同样的继承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利益的引导,使消费者依照明确的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人们按照法律的规定采取合法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实现法律对人们利益的引导。

3、 法有利于保障、促进利益的实现。

由于社会利益的复杂性以及利益调整手段的多样性,并非所有的利益都通过法律得以实现,但是法律有一个其他调整手段所不具备的特征,即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如果没有法律,没有法律的强制性,在当今社会的条件下很多利益将无法实现。正是因为法律具有强制性,当人们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后,可以通过有效的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保障、促进利益的实现。因而,法律不仅可以充当共同利益的维护者,而且在个体利益受到非法侵害时,还能充当个体利益强有力的维护者或保卫者,这也是法的特征所决定的。

(三)法通过设定权利义务来促进利益的形成与发展。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完成对利益的调整,需要有体现正义的法律,以及法律对利益的引导作用。那么,还有一个问题,法律是如何对利益进行引导的?权利义务构成法律对利益进行调整的有效机制,需要明确的是现代社会的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的。

权利是利益在法律上的表现。权利是法律对利益的确认,利益在法律上的表达就是权利。利益只有法律化为权利,才是安全的、可预测的。作为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自然要明确利益机制,并通过权利立法表达出来。因此通过法所确认的社会主体的权利,实质上是社会主体一定利益在法律上的体现,尤其在现代社会法律是保障他们利益实现的重要手段。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民主和集中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归根结底, 就是„„各种利益的相互关系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的表现。”在现代国家中,我们知道法律的制定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对利益调整的实现主要是通过权利机制,权利以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引导人们的行为,使社会人与人之间复杂的利益关系简单化和固定化,并激励人们保障自己的权利、追求自己的利益。用法律上明确的权利与义务来表示人与人的利益关系,成为对利益调整的确定的、稳定的有效机制。

那么,在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制度当中,利用权利机制对利益进行调整具有那些优点呢?

1、权利机制能够调动社会主体“人”的能动性。

主要依靠禁令的调整(比如传统社会的法律制度)是初级的或低级的社会调整机制规

范形式,“从社会学角度来看, 对人们行为的任何规范性调整如果只与禁止和义务相联系,就不可能是有效的。无例外地完全压制一切个人的意志和选择自由,就会侵犯个人的自我决定性,而没有这种自我决定性,就不可能存在把社会有机体联结在一起的社会相互作用; „„法只有通过影响参加者的意识、有意志的活动,才能调整社会关系,人们不应该忽视这一事实”。

2、权利机制能调动主体自行调节其相互关系。

我们知道市场经济有其自身的规律,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价值规律的自动调节与通过权利的法律调节具有默契的关系。甲的权利与乙的权利之间存在一种自我调节,法律通过权利利导机制维护各自大体相等的利益,从而调节其相互关系。

3、权利机制通过法律使社会利益转化为个体权利,从而转化为个体利益,因而在一定条件下促使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协调和统一。

我们知道利益被法律确认后成为权利,其利益主体也就成为权利主体。这对于个体利益很好理解,那么社会利益被法律确认后成为权利,其利益主体是谁呢?我们可以说是“社会”,这样的主体很不明确,不具有法律上的确定性。所以,当社会利益(被法律确认) 变成权利之后,其主体要被具体化,如加强环境保护本来是社会公共利益,当法律确认环境权之后, 这一权利则由具体的个人、法人或社会群体来行使。

与此同时,如果只有权利,没有义务,法律也难以有效地发挥调整功能。因为权利和义务均具有利导性,义务以其特有的利益约束和强制功能作用于人,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引导人们的行为方式。所以,权利和义务两者之间偏废任何一个方面,都难以使法律形成有效的利益调整机制。

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的手段性极强,它对社会的作用非常直接和现实,这使它明显区别于宗教和道德。它去掉诸多伪饰, 直指人类趋利避害的天性,并在利害关系的发展中找到自己的位置,所以法律的强制力是最有说服力的。“服从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的理性和合理性,而法律的理性和合理性表现:首先,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要反映了人们的意志,以及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其意志的利益;其次,在现代国家,法律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来调整人们的利益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能使主体具有能动性,依照法律自行调节其相互关系。法律只有在体现正义的基础上,以权利义务的分配为机制完成对利益的导向性,才能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协调整个社会,使整个社会处于一种有序的、不断发展的状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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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主编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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