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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哲学体系中的个体_集体与实体_樊浩

02/09

【基础理论研究】

道德哲学体系中的个体、集体与实体

樊 浩

  〔摘要〕 道德哲学体系与伦理精神体系, 应当完成两次辩证转换。一是由个体到集体再到实体的辩证转换; 二是由实体到主体的辩证转换。与此相联系, 个人主义便具有两种道德哲学形态, 即个体个人主义与实体个人主义。集体的形成, 必须扬弃个体个人主义, 伦理性是集体中的否定因素, 只有将集体发展为实体, 才能真正解决个体与整体的矛盾。集体上升为实体的必要条件是精神, 准确地说是“单一物与普遍物统一”的伦理精神。由实体上升为主体的真义, 是实体作为“整个的个体”行动, 从而不仅具有实体的伦理性, 而且具有作为“整个的个体”的道德性。

〔关键词〕 个体 集体 实体 伦理—道德悖论 辩证转换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06) 03-0016-05

  “伦理的实体与不道德的个体”的伦理—道德悖论, 在形而上学的层面首先涉及个体与实体的关系。在道德哲学的意义上, 个体与实体的关系与四个问题有关:(1) 个体的合理性与局限性; (2) 个体向实体的皈依与提升; (3) 个体向实体运动的中介:集体, 或个体与集体的关系; (4) 集体与实体的关系, 尤其是集体向实体提升的必然性与现实性。这样, 个体向实体的运动便表现为三个要素和三个过程。三个要素是:个体; 集体; 实体。三个过程是:个体向集体的运动; 集体向实体的运动; 个体向实体的运动。其中, 集体为何、如何成为一个实体, 是在道德哲学中被悬置、在现实道德生活中已经造成大量价值困境和非合理性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难题。

一、个体

个体与实体, 乃至个体与集体的关系, 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它的复杂性同样从历史与逻辑两个纬度被呈现。在历史的纬度, 在人类进化史、社会文明发展史, 乃至个体智力发展史上, 个体意识的生长, 个体性的形成, 曾经是一个巨大和具有革命意义的进步。正如人类学家们所发现和指出的那样, 在原始社会, 蒙昧状态的重要表征之一, 是在人的意识和现实生活中只有实体性和作为第一人称

复数的“我们”, 而没有个体性和作为第一人称单数的“我”。正是在这个意义上, 私有观念和私有制的出现是一个进步, 是个体性和自我的一次觉悟。私有制基于也萌生了人的个体意识, 但又让它处于政治和经济制度的压制与扭曲之下。马克思所设计的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政治经济制度在其本意上是要实现个体与实体的具体与辩证的复归, 但在现实地外化为各种制度安排中又遇到了各种不断出现的难题, 尤其是个体性如何在集体和实体中获得合法性与合理性的难题。于是, 社会主义体系中各种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文化努力之一, 就是重新肯定和解放人的个体性, 但在此过程中, 集体性与实体性又可能甚至必定遭遇严重的困境和至今还未找到有效应对途径的严峻挑战。在文明演进史上, 资本主义及其所创造的现代性, 一方面空前地解放但也不可收拾地膨胀了人的个体性, 以至造就了一个原子式的世界; 另一方面, 又透过严密的分工体系、官僚体制与市场经济瓦解和消解了人的个体的完整性, 在这样的体系和体制中, 正像丹尼尔·贝尔所说, 人被分解为各种零碎的“角色”而不是有机而自由的个人, 陷入难以摆脱的“文化矛盾”之中。从这个角度解释, 后现代性就是让个体重

本文为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以及东南大学“985”项目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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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回归实体, 并使个体获得文化合理性的一种文明取向和文明努力。

在逻辑的纬度, 个体与实体的关系一直是道德哲学中深层的、必须仔细而审慎地加以对待的一个形而上学难题。在黑格尔道德哲学体系中, 这个难题以法哲学与现象学的区分, 在伦理—道德概念的辩证发展和自我运动中被讨论和解决。正由于如此, 精神现象学和法哲学体系才出现相互矛盾的结构。精神现象学的体系是“伦理—教化—道德”; 法哲学的体系是“抽象法—道德—伦理”。精神现象学探讨人的意识或精神的辩证发展。在“伦理”阶段, 人的意识和精神是实体性的和客观的, 是“真实的精神”; 经过教化, 伦理的客观精神开始向主观精神转化, 因而“教化”是“自身异化了的精神”; 达到“道德”, 则普遍性、实体性的客观精神与个体相结合, 达到个体与实体的统一, 于是便是“对其自身具有确定性的精神”。意识的自我生长, 实际上就是精神超出伦理的抽象实体性, 在道德中达到个体内在的实体性, 即在道德中达到个体与实体同一的辩证进程, 由此实现意识与精神的现实的和具体的自由。法哲学体系则相反。因为法哲学的研究对象是人的意志和行为, 而不是意识与精神。在“抽象法”阶段, 意志只有抽象的自由, 或概念地存在的自由; 在“道德”阶段, 意志获得了主观的自由, 具有主观选择性; 但只有在“伦理”中, 在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的诸伦理实体中, 意志自由才具有真正的现实性。可见, 个体——它的现实性、合法性、合理性, 始终是道德哲学关注的对象, 这种关注在“伦理—道德”的辩证运动中完成, 但在现象学和法哲学中的不同道德哲学体系中又具有完全不同的地位, 表现为完全不同的结构。当然, 在历史哲学, 或者在真正辩证的历史哲学体系中, 二者应当也必须复归于统一。在道德哲学的意义上, 个体的必然性与合法性道德与它的概念有关。什么是个体? 西方社会学家迪尔凯姆在《等级的人》中认为“个体”有两重含义, 一是经验论的个别的人, 一是作为价值载体的人, 由此出发, 他认为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具有不可调和的矛盾。法国人类学家路易·迪蒙认为, “当我们谈到`个体’时, 我们同时指两个东西:我们身外的客体和一种价值”。个体的这种双重性的根据和表现是, 人“一方面是经验的主体, 它说话、思考, 具有意志, 即我们在一切社会里见到的人类个体样本;

另一方面是伦理生物, 它独立自主, 因此是非社会性的, 它负载着我们的最高价值, 首先存在于有关人类社会的现代意识形态中”。由此, 便产生两种社会和两种取向: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最高价值体现在个体之中的, 我称之为个体主义; 相反, 价值存在于整体社会的, 我称之为整体主义。”[1]从经验主体和价值载体, 或经验主体与伦理主体两个方面对“个体”及其意义进行区分, 便于对“个体”的概念把握和价值判断。显而易见, 关于个体讨论的关键和分歧, 不在于前者即经验主体, 而在于后者, 即价值载体或伦理主体。

如果说个体与个体主义的概念具有太多的形而上学色彩的话, 另一个概念就具有直接的价值论和道德哲学的意义了, 这个概念就是:个人与个人主义。

个体、个人一旦与“主义”相连, 发展为个体主义与个人主义, 问题就变得复杂起来。正如A. O. 洛夫乔伊所说, “主义”常常是一个制造麻烦、经常混淆思想的术语, 但是, 只有与“主义”结合, 在“主义”中, 问题也才可能变得更加具体和清晰。马克斯·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感叹, “个人主义”这一述评包含着极为多样化的意义。也许正由于意义的多样化, 从历史到现代, 它才遭遇各种复杂的文化际遇。英国伦理学家史蒂文·卢克斯在《个人主义》一书中, 试图对个人主义进行比较客观的和形而上学的概念规定。他认为, 个人主义具有五个基本观念:人的尊严, 即康德所说的“人是目的”; 自主, 即康德所说的“每个理性人的目的都是普遍立法的意志”; 隐私, 即公共领域中的私生活概念; 自我发展, 即个人的自我发展是一种终极价值, 也是一种自在的目标; 抽象的人, 这是抽象地理解个人、把个人当作目的的一种方式[2]。史蒂文将个人主义区分为政治个人主义、经济个人主义、伦理个人主义、认识论个人主义、方法论个人主义诸形态, 其中与我们研究主题关系最为密切的是伦理个人主义。“伦理个人主义认为, 道德在实质上具有个人的性质。”在17、18世纪, 这种伦理个人主义采取了伦理利己主义的形式, 认为个人行为的惟一道德目标就是他自己的利益; 后来它又经历了功利主义和存在主义等多种形式。[2](92~99) 伦理个人主义是道德自主的一种极端形式, 它所固有的极端的伦理相对主义和伦理多元论

[2](141)

, 可能将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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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社会的伦理价值引向毁灭。

可见, 个人主义无论采取何种形态, 无论它的产生曾经具有多大的历史必然性, 其内在的或原生的非合理性是深刻的和显而易见的。法国天主教哲学家路易·弗约早在19世纪就说过:“不难看出, 一个盛行个人主义的国家, 就不再能处于正常的社会状态, 因为社会是精神和利益的统一, 而个人主义则是一种无以复加的分裂。”另一位19世纪的法国自由主义哲学家托克维尔说得更透彻:“个人主义是现代特有的一种灾难。”

[2](10) [2](6)

目的; 协作的愿望; 信息。共同目的的基本结构是组

织的目的和作为组织元素的个人的目的, 这两种目的往往发生矛盾, 于是如何处理和协调这两种目的, 便成为组织的基本课题, 并由此形成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两种取向。协作的愿望的核心是指个人为组织做贡献的愿望。信息则是组织信息的传递, 以使个人行为组织化和合理化。这说明, 组织或一个有效而真实的集体的形成, 必须具备一定的伦理条件, 同时也必须具备一定的客观基础。共同目的与协作的愿望在相当意义上是组织形成及其合理性的伦理条件。“共同目的”的要义有二。第一, 客观上存在共同目的, 它与组织的性质和组织体制密切相关。一个真正的集体或组织, 应当存在真实的共同目的, 对组织来说, 最危险的敌人是共同目的异化与潜隐, 这便是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乃至社会革命的伦理根据。在一般意义上, 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革命的重要伦理目标, 就是追求和保持组织的共同目的的真实和真诚, 而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 则是使共同目的更为明晰和简洁, 以保证组织的有效性。第二, 主观上认同共同目的, 它是组织的精神要素, 准确地说, 是组织的伦理精神要素。组织或集体本质上是对个体性的扬弃, 它一方面使个体目的成为组织目的, 另一方面也要求组织目的成为个体目的。对一个有效的集体来说, 共同目的不仅是自在的, 而且必须是自为的, 即不仅客观上存在, 而且被主观地认同并成为共同行动的动力基础。为此, 就必须进行组织或集体的伦理精神建设, 而集体主义的导向, 就是保持组织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的最重要的伦理精神条件。“协作的愿望”的真谛是个人行为的非个人化, 是个人努力的凝聚。如果说“共同目的”是在理性层面扬弃人的个体性, “协作的愿望”在冲动与行为的层面扬弃人的个体性, 而“信息”的要素则是在组织体制的层面为集体的形成提供物质载体和体制基础。可以肯定的是, 伦理, 不仅是集体形成的精神条件, 而且是它的灵魂。

有必要进一步厘清的问题是:个体为什么要上升为集体? 如果说个体是社会的元素, 那么, 个体与社会的联结或者说个体对自身社会性的确证为何要透过各种样态的“集体”? 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在哲学的层面回答这个问题的思路是:人要生活就必须获得物质生活资料, 因而必须进行生产和再生

扬弃个体的

抽象性和个人主义的非合理性, 就必须由个体走向集体、由个人走向社会。

二、集体

“集体”同样是一个难以准确把握的概念。诠释这类元概念的基本方法有二:一是找到它的对概念或反概念; 二是寻找它内在的和本质的规定性, 并与它的类概念相区分。与“集体”最严谨地相对的概念也许是“个体”, 在中国现代道德哲学中, 它时常也与“个人”的概念相对, 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的对立就是基于这种概念认定。不过, 在最严格的形而上学意义上, “集体”应当与“个体”相对, 它们凸显的都是人——单个的人或组织化的人的存在的自身同一性; 而“个人”的概念更多地与“社会”相对, 强调一种共同体与构成它的元素的关系。与“集体”类似的概念是集团、整体、共同体、社会。按照斐迪南的观点, 共同体是一种更高的和更普遍的自我, 而社会则是“被设想为一个能发挥影响的整体”。“共同体是结合的本质意志的主体, 社会是结合的选择意志的主体。”按照西方学者的观点, “集团”是一个放大了的自我, 或组织化了的个人。“整体”的概念在一定意义上与“共体”相通, 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就曾将两个概念相互置换, 整体是一个“整个的个体”, 或以集体出现的个体。

在“集体”的概念辨析方面过于追究也许太学究气、太经院化, 但对道德哲学尤其是对于道德体系的形而上学基础来说, 概念规定和概念把握具有基础性的意义。这里着重在“个体—集体—实体”的概念体系中把握“集体”, 将“集体”当作由“个体”向“实体”过渡的中介性概念。考察“集体”不可回避的问题是:“集体”何以可能? 在生活世界中, 集体的现实形态往往是某种组织。现代管理理论的代表人物巴纳德认为, 组织的形成必须具备三个要素:共同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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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是一种社会性活动, 必须也必然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即生产关系; 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基础, 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与它相适应的上层建筑。这一思路的形而上学意义是:个体性只是人的潜在的和抽象的存在, 集体才是人的具体的和自在自为的存在形式。早在战国时代, 中国古代哲学家荀子就提出和回答了这个问题。人“力不若牛, 走不若马, 而牛马为用, 何也? 曰:人能群, 彼不能群也。人何以能群? 曰:分。分何以能行? 曰:义”[4]。这便是所谓的“群居合一”说。群体性或社会性、集体性, 是人之优越于动物的本性之所在; 而群体性与群性之所以可能, 是因为有“义”。这样, 伦理便既是个体, 也是集体, 最后是社会的精神基础。

三、实体

但是, 集体只是个体的否定性形态, 而不是它的真理性形态, 个体要真正成为理性的存在, 集体要真正具有现实性与合理性, 还必须实现辩证复归, 达到否定之否定。这个辩证复归的否定之否定形态就是:实体。

集体被扬弃的最重要的道德哲学根据是:伦理, 既是集体的肯定性因素, 又是潜在于其中的内在否定性。集体所面临的伦理悖论是:一方面, 它因伦理而获得价值同一性和精神基础, 也因为伦理条件的不充分而失去其现实性与合理性; 另一方面, 更具辩证性的是, 当具备了充分的伦理条件时, 集体也同样会失去自身, 由生活世界的集体, 上升为意义世界和形上世界的实体。伦理的基础性意义, 决定了集体在道德哲学体系中, 只能是一种过渡性的概念环节和存在结构。伦理, 伦理精神, 是个体—集体—实体的辩证运动中, 最活跃、最具革命性的否定性力量。

集体是由个体构成的, 个体与集体的矛盾, 始终是内在于集体中的否定性力量。在“集体”中, 概念地存在一个二律背反:集体必须是“整个的个体”, 或者说它必须作为整个的个体而行动, 否则集体将不复存在; 集体又是个体的集合, 在集体中存在不同利益、不同偏好的众多个体, 集体中的个体既内在于集体, 又外在甚至异在于集体, 这种状况决定了集体事实上难于真正作为一个“整个的个体”而行动。必须是“整个的个体”, 又难以是“整个的个体”, 这便是“集体行动的逻辑”。美国经济学

家、公共选择理论的奠基者曼瑟尔·奥尔森教授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提出了一种理论, 他认为, 具有共同利益的个人所构成的集团, 并不天生具有扩大集团利益的倾向。在一个集团中, 个人只是共享公共性的集团收益, 而不管这公共收益所付出的成本的巨大差异, 这种状况促使集团成员都想“搭便车”而坐享其成。奥尔森提出“有选择的激励”这样一种动力机制来解决这个难题, 但发现在大集团中这种机制的成本很高, 包括信息成本和制度成本, 因而难以真正实行。由此, “集体行动的逻辑”便成为“集体行动的困境”。

“集体行动的困境”在道德哲学中的真正超越, 就是要推进“集体”的辩证运动, 将它发展到“实体”的概念。“实体”与“集体”虽然有联系, 但更有区别。区别不仅仅在于“集体”一般是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或一般意义上的伦理学的概念, 而“实体”则更具有形而上学的意义, 二者之间最深刻的殊异, 在于“实体”比“集体”更具有伦理性, 当“集体”被赋予了真实而完全的伦理性, 或者说当被赋予健全而现实的伦理精神时, “集体”就上升为“实体”。麦特·里德雷在讲到人类美德中的集体主义本性时指出:“如果某一生物将集体利益置于自身个体利益之上, 那是因为它的命运与其所在的集体的命运息息相关, 更确切地说, 集体的命运即是它的命运。”[5]命运相关或命运相通, 既是集体形成和集体行动的客观基础, 也是它的主观基础。德国伦理学家诺贝特·埃利亚斯在讨论社会的可能性时指出, “所有社会集体, 或者某一人类群体, 都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心灵, 一个超然于个体心灵的心灵, 就是说, 拥有某种集体灵魂, 或者说某种团队精神”。“集体灵魂”或“团队精神”, 是集体内在的和共同的精神气质。如果要寻找某种概念, 将里德雷和埃利亚斯所阐述的集体所应当和必须具备的这些条件统摄起来, 那么, 具备这些规定性和品质的概念就是:实体。

实体是在德国古典哲学尤其是黑格尔哲学中被发展了的概念。在黑格尔哲学中, 实体的概念具有三个方面的重要内涵:第一, 实体即共体, 是公共本质或普遍本质; 第二, 实体的对立物是自我, 实体的本质规定既不是自我, 也不是普遍, 而是“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 第三, 实体达到“单一物与普遍物统一”的最重要的品质和条件是“精神”, 只有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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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精神”, 实体才能形成, 或者毋宁说, 实体本质上是精神性的, 它透过精神建构并且只有借助精神才能完成和持存。对这三个规定性来说, 实体的重要特性是:它不只是精神, 而且是现实, 或者说是精神的现实。在一个活的精神世界中, 实体具有三个要素:公共本质或共体; 个别化了的现实(即实体的诸现实形态) 或共体的个别形态; 将公共本质和个别化了的现实联结起来的中项——自我意识。“实体, 一面作为普遍的本质和目的, 一面作为个别化了的现实, 自己与自己对立起来了; 其无限的中项, 乃是自我意识, 这个自我意识自在地本是它自己与实体的统一体, 而现在则自为地成为其统一体。”实体的世界, 本质上是一个伦理性的世界, 在这个世界中, 作为集体的公共本质的实体与作为个体的自我相互渗透而扬弃了对立。因而实体最典型和最合理的形态, 就是伦理实体。如果从上文所说“命运相关”与“集体灵魂”两个要素考察, 那么, “命运相关”在实体中的实现方式就是所谓“悲怆情愫”。作为一种“伦理意境”, “悲怆情愫”的本质特征是个体将集体的普遍本质和目的, 作为“渗透个体整个存在的、决定着他的必然命运的一种感情因素”, 将普遍性或“普遍物”作为个体行为的性格或德性。“在诸个体那里, 普遍(共体) 表现为一种悲怆情愫。”

“集体灵魂”显然是对公共本质的自我意识, 或渗透于个体中的实体意识。

实体与集体的根本区别, 集体上升为实体的关键性因素是精神。这里还是要重复引用了多次的黑格尔的那段话:“在考察伦理时永远只有两种观点可能:或者从实体出发, 或者原子式地进行探讨, 即以单个的人为基础而逐渐提高。后一种观点是没有精神的, 因为它只能做到集合并列, 但精神不是单一的东西, 而是单一物和普遍物的统一。”[8]集体的最大误区在于“原子式地探讨”, 将它当作单个人的集体并列。精神的本质是自我意识与它的世界的同一。当“理性已意识到它的自身即是它的世界、它的世界即是它的自身时, 理性就成为了精神”。作为自我意识与它的共体或个体与它的公共本质的同一, 精神就是实体。“作为实体, 精神是坚定的正当的自身同一性。”这样, “精神既然是实体, 而且是普遍的、自身同一的、永恒不变的本质, 那么它就是一切

[7](27) [7]

个人的行动的不可动摇的和不可消除的根据地和

出发点——而且是一切个人的目的和目标, 因为它是一切自我意识所思维的自在物”[7](1) 。精神的本质就是个体对于它的共体的皈依, 是自我意识与它的公共本质的同一。于是, 第一, 实体之所以成为实体, 就是因为精神; 第二, 精神是实体存在或上升为实体的本质规定。

实体的本质规定是精神, 那么这种达到实体的精神的本质和现象形态是什么? 就是伦理。因为, 伦理的本质和内容就是普遍, 就是实体。“伦理的自我意识乃是实体意识。”“伦理行为的内容必须是实体性的, 换句话说, 必须是整个的和普遍的; 因而伦理行为所关涉的只能是整个的个体, 或者说, 只能是其本身是普遍物的那种个体。”总之, “伦理本性上是普遍的东西, 这种出之于自然的关联本质上也同样是一种精神, 而且它只有作为精神本质才是伦理的”[7](22) 。精神的现实性是实体, 实体的真理性是伦理, 归根到底, 实体必须透过伦理才能建构与实现。

于是, 必然的结论就是:伦理、精神, 确切的表述应当将二者综合起来, 伦理精神, 就是实体, 也是集体超越自身的悖论而上升为实体的最具本质规定性的概念内核。

  (作者:樊 浩 东南大学人文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江苏南京 210096)   参考文献

[1] 〔法〕路易·迪蒙. 论个体主义[M].谷方, 译.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3. 22.

[2] 〔英〕史蒂文·卢克斯. 个人主义[M].阎克文, 译. 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 41~73.

[3] 〔德〕斐迪南·滕尼斯. 共同体与社会[M].林荣远, 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9. 255.

[4] 荀子·王制.

[5] 〔美〕麦特·里德雷. 美德的起源[M].刘珩, 译. 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 2004. 35.

[6] 〔德〕诺贝特·埃利亚斯. 个体的社会[M].翟三江等, 译. 南京:译林出版社, 2003.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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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德〕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M ].范扬等, 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6. 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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