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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性侵害受害者处遇流程整合之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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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幼保護之個別系統功能與整合

兒童性侵害受害者處遇流程整合之芻議 *

紀惠容 賴文珍 鄭怡世 合撰

「六歲開始我就被親生哥哥性侵害,小時候我不懂那種事,可是一直到現在,我都覺得自己很骯髒,也變得很退縮、自卑,還經常做惡夢---」;「小學五年級時,我在回家的路上被一位陌生人強暴---;現在的我正準備大學聯考,覺得壓力很大,每次壓力一來,過去的影像就會在眼前出現,讓我無法專心,也很害怕,正因為如此,失眠一直跟著我。老師,請妳告訴我,什麼時候我才能擺脫這個惡夢---」這是筆者所服務的勵馨基金會個案的切身之痛。每天,基金會的社工員或諮商員都會接到不同程度的兒童性侵害案件,而一位兒童性侵害受害者從受害的那一刻起,除了必須承受身心鉅大的傷害外,還要面臨是否報案或尋求協助的掙扎與抉擇;一旦決定報案後,一連串的警政、司法、處遇、治療程序便接踵而至,而這些程序又隸屬於各行政機關或民間組織,若各單位或組織間無法進行有效的整合,勢必對受害者的求助造成更大的壓力和傷害。因此,本文嚐試以實務工作中所觀察到與實際面臨到的問題出發,提出對兒童性侵害受害者處遇流程整合的幾點芻議就教於各位先進。期盼這樣的討論能建構一套更好的整合機制,為兒童性侵害受害者提供一套更完整、更以受害者的感受及需求為中心而設計的服務體系。

如果從實務經驗來觀察一位兒童性侵害受害者在受害後可能尋求的資源或報案的單位,以及性侵害防法中心受理性侵害犯罪事件的處理流程(如圖一),我們就可以了解不同單位的整合對受害者是多麼的必要。以下是個案求助的可能窗口:

(1). 警察單位:由受害者本人或由他人向警察單位報案;

(2). 衛生醫療單位:至醫療、衛生院所驗傷或尋求醫療的協助;

(3). 社政單位:例如向性侵害防治中心尋求協助;

(4). 民間單位:例如至勵馨基金會、現代婦女基金會---等單位尋求協助;

(5). 教育單位:受害者向老師報告,或老師主動發現受害者受害情形; * 本文發表於2001年3月29日、30日,由中華民國社會政策學會、暨南國暨南國際大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系主辦之「婦女、兒童與家庭保護福利輸送」研討會。

作者紀惠容現任本會執行長;賴文珍現任本會蒲公英兒少治療中心副主任;鄭怡世現任本會專員/社工師,暨南國際大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系博士班研究生

(6). 司法單位:例如受害者本人或他人至法院按鈴申告;

(7). 訴諸媒體:例如受害者直接訴諸媒體以尋求正義。

目前因「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立法通過,以及在政府及民間團體大力的奔走與促成,警察、社政以及衛生醫療單位的整合已略具成效,以台北市為例,一位女性的兒童性侵害受害者若向警察局報案,將由女警隊受理,並通知性侵害防治中心的社工員,受害者即進入服務的體系中。但由於這些單位都是分散在各處,所以受害者雖已進入到整個服務體系中,但卻必須在各單位間疲於奔命,對受害者的身心仍是極大的挑戰與負荷。我們認為,要克服這個問題,較積極的作為是參考筆者幾年前參觀美國「德州兒童評鑑中心」的運作模式,他們處理性侵害受害者的作法是將上述檢警、社工員、衛生醫療單位全部放置於一棟建築物中,茲將該中心之簡介、空間配置、處理流程及特色介紹如下(轉引自陳若璋,2000):

(1). 中心簡介:德州兒童評鑑中心為一整合官方及民間的兒童保護組織。它是由兒童評估中心(Children Assessment Center ,CAC)統籌自身及政府部門的資源來運作,並受兒童保護部門(Children Protection Service,CPS)的督導。其中兒童保護部門是屬於政府部門的兒童保護業務單位,兒童評估中心位於美國德州休士頓市,是進似民間基金會的組織。

(2). 空間配置:德州兒童評鑑中心是一棟三層樓的建築,一樓為兒童評估中心的辦公部門,並設有加害者及受害者的出入口,兩個入口分別在不同的方向,以避免家害者和受害者相遇。此外,並設有醫事檢查室、調查辦公室等,由社工員、警察及檢察官等負責案件的初步調查工作。二樓則是治療部門,包括團體治療室、個別治療室、心理測驗室及密集家庭照顧單位(intensive family care),由心理學家及心理測驗人員、諮商員、社工員負責治療工作。三樓則包括行政部門、錄影晤談室及存放錄影帶的房間,在此進行多部會委員會議(MPS)以及錄影晤談、證據收集的工作。

(3). 處理流程:

1. 舉發與報案:當有人發現兒童疑似遭遇性虐待時,可打報案電話,由州政府設立在首府奧斯汀的統一報案中心受理,約有四百名左右受過訓練的工作人員接聽電話。接話人就是接案人(in-take worker),於電話中簡要詢問案件資料、兒童背景及相關問題,再將相關資料輸入電腦後,決定案件等級,共分三級:第一優先(需於24小時內處理)、第二優先(於一星期內處理)及開放案件(open case)。然後報案中心根據案件發生地區,轉發給當地兒童保護中心處理。兒童保護中心的社工員必須特別釐清不實舉報(False Report)及謊報的情形;該中心指出,這種情形大約佔四成左右,然而,所有案件在不清楚真實情況前,社工員都必須前

往調查。一般而言,若受害者的姓名和學校、地址都很清楚被告知的話,就必須立刻展開調查。報案當時的錄音帶必須保存90天。

2. 展開特別調查:當地兒童保護中心接到由報案中心傳來的案件時,專業督導(field supervisor)需於當天通知中心警察,並由雙方決定是否需要立即的警力協助。另一方面,督導依據轉介資料決定案件優先等級,並與指派的社工員及警察共同討論處遇計劃。接下來,個案社工員可逕往學校或家庭(通常有警察陪伴)會見受虐兒童,簡要詢問事件經過及可信度,並且與專業督導員保持聯絡,評估案件真實度及兒童面對的危險程度。

3. 進行錄影晤談:當確定案件的真實性時,可強制將兒童帶至兒童評估中心,並由錄影晤談員(videotape interviewer)在特別晤談室中與兒童進行錄影晤談,做為日後法庭的呈堂證物。晤談過程中,個案社工員可於單面鏡後觀察,晤談錄

影員在錄影結束前,會諮詢社工員有關晤談內容及意見,以補足必要的晤談內容。

4. 嫌疑加害者的晤談:當錄影晤談結束後,兒童的父母(嫌疑之加害者)亦被知會並安排於偵查室接受晤談調查,以評估父母涉案及保護兒童不再受虐的能力,必要時亦約談其兄弟姐妹。此外,其他嫌疑加害者也將接受進一步調查。若判定父母涉嫌加害情節嚴重,或保護能力不足時,需決定是否要剝奪監護權。

5. 受虐兒童的暫時安置:於案件調查其間,為確保兒童的安全並免於受到壓力,有兩種方式可將施虐者強制與受虐兒童分離。一是當嫌疑加害者為父親時,將監護權轉交給母親,並強制讓父親暫時離家三十至六十天。二是當加害者為其他人時,則將監護權轉交給專業督導,並讓兒童暫時待在寄養家庭(foster family),父母訪視將受到嚴格監控。等到調查完結,視案件罪行起訴加害者,若嫌疑不足起訴,受害者回家與父母相聚。

6. 醫院檢查:對於兒童自己揭露受虐或疑似遭性虐待的兒童,兒童保護中心的社工員需負責將兒童送至指定醫院接受檢查,做為證據收集、健康診斷及擬定處遇計劃的根據。若兒童於七十二小時內曾發生受虐事件,兒童需被安置於指定的醫院或急診室。若父母要求帶兒童至家庭醫生處接受檢查,兒童保護中心個案社工員會勵父母使用指定醫院,因為他們擁有性侵害檢查的專業知識及設備。在醫療檢查的過程當中,通常父母會比小孩還要緊張,而年紀愈小的小孩會愈害怕。醫院中平時有男醫師、女醫師和志工,採三班制輪班,每一班有三個醫生及兩名預備的醫生,還有實習生來觀察。目前多採用陰道檢測器來協助。

7. 多部會委員會會議(Multiple Discipline Staffings):多部會委員會會議是由警方、地區檢察官、兒童保護中心的社工員、心理師、治療師等,以及兒童評估中心的特別晤談員、治療師、心理師等,臨床服務主任,加上醫事專業人員共同組成。多部會委員會會議的主要功能在於透過不同專業領域的討論以及整合相關資料的過程,決定是否起訴加害者,以及兒童是否需要接受心理評估,並訂定後

續的處遇計劃。

8. 兒童團體治療:當案件確定之後,受虐兒童將被安排接受為期一年的團體治療,而疑似受虐案件的兒童亦需接受半年的團體治療,性兒童評估中心會依年齡及性別安排加入合適的治療團體,以增加團體治療的效果。團體成員由中心義工負責接送與接待,但這些治療過程皆屬強制性。

9. 家庭治療:當社工員判斷父母需要同時進行處遇時,可要求家人接受家族治療或團體諮商。家庭治療的費用一半由政府分攤,另一半則是自費。由於一般家庭通常不會主動配合治療,因此將由密集家庭照顧單位(intensive family care)派社工員直接前往案主家中進行治療,包括家族治療及遊戲治療。

10. 結案:團體治療通常為期一年,必要時可再延長,父親施虐者團體歷時兩年。當治療師評估團體成員的狀況獲得改善後,才可進行結案。個案資料將留存於家庭保護中心,七年後才可銷毀。

(4). 中心的特色:

1. 整合公部門及民間單位共同運作:德州兒童評鑑中心雖受兒童保護部門管轄,但實際上是由兒童評估中心統合政府部門的相關單位共同運作。

2. 專責機構處理舉報:德州首府設有性虐待事件的通報中心,不但有數百名受過專業訓練的接線人員,且24小時均有人接聽,可以有效處理性虐事件。

3. 錄影晤談措施:錄影晤談制度可以在避免二度傷害的原則下,由專業的晤談人員順利取得偵訊調查的證詞,並可避免因再三陳述造成的事實扭曲。

4. 隔離加害者及受害者:德州兒童評鑑中心將加害者及受害者的出入口設在不同方向,可以避免加害者和受害者在接受處遇時相遇,是相當體貼的設計。

5. 醫院儀器設備:德州兒童評鑑中心的醫事檢查室內設有陰道檢測器拍照存檔,避免醫生主觀認定,並可將受害者的傷痕放大至數十倍,可以協助採證及治療工作的進行。

6. 多部會委員會議制度:性侵害案件的調查搜證往往涉及不同領域的知識,因此,法官需要借重不同背景的專業人員來取得關於案件的全面資料。多部會委員會議的功能即在於根據多方意見、收集資料,判斷該案件是否成立(即是否起訴加害者),並決定受害者需要接受的後續治療。如此將可提昇此案件的審理效率並協助後續治療的內函及運作。

7. 受害者團體治療的多元化及分齡措施:德州規定遭受性侵害的兒童需接受一年的團體治療課程,而疑似遭受性侵害的兒童也要接受半年的團體治療,目的在再確認及預防性侵害事件的再發生。而在團體治療方面,會因應不同年齡及性

別的受害兒童做治療上的分組,可增加同質性,亦有助於治療效果。此外,並有重要他人的團體,將受害兒童的父母納入治療療程當中,也會有助於受害兒童的復原。

8. 強制性的家庭治療:美國對確定案件中受性侵害的兒童除了提供團體治療外,並會派社工員前往個案家中,與個案的父母進行家庭治療,以提高個案治療的效果。

「德州兒童評鑑中心」除了「硬體設施」的整合外,其處理流程的「軟體」也是另一個值得我們學習的他山之石。其實,兒童性侵害受害者處遇流程的整合工作就是一種「組織間合作」(inter-organizational collaboration)。Abramson & Rosenthal(1995:1479)認為:「合作是一種動態的過程,是由一群原本各自分散、獨立的人或組織為解決共同的問題或為達成共同的目標而開始結合;合作的特徵是參與者之間產生互利、互惠、互賴、協力行動及聯合生產的關係;理想上,合作需要參與者之間自發性地發展出共同的理想、工作程序及工作架構,同時彼此間也共同分享工作、資源與報酬。」Mizrahi & Rosenthal(1992)則認為,「組織間合作」是一群各自獨立的組織為特定的目的及清楚的結果(outcome)而彼此承諾共同工作,但在合作過程中仍保有各自組織的自主權(autonomy);當目的達成時,這些組織將終止合作關係或轉換為其他型式的組織(引自Abramson & Rosenthal,1995:1479)。也就是說,如果我們將「組織間合作」視為一個動態的過程,那麼參與在這過程中的個人、團體、部門或組織本身內在的價值觀、能力、態度、工作方法、對過程的承諾(commitment)---等因素,將決定整個合作的品質與結果,若這些內、外在環境影響因素與上述特徵中的任何一個環節發生問題,便很可能使合作的結果產生質變。而從實務工作的觀察與經驗中,我們可以發現干擾兒童性侵害受害者處遇流程整合的因素大致有:

(1). 第一線服務人員的素質:性侵害受害者的服務是極需耐心,也是極高密度人與人之間的溝通,特別是受害者是處在身心極為脆弱的狀態下,第一線服務人員的態度、言行、舉止都要格外謹慎,以免讓受害者再次受到傷害。

(2). 專業理念的差異與堅持:兒童性侵害受害者的服務是由許多不同的專業所共同提供,但每個專業皆有其各自的理念與堅持,如何打破這種專業的藩籬,以受害者的利益為依歸,是在整合過程中極需努力與克服的重點。

(3). 組織自利立場的考量:在整合的過程中,每個組織都希望佔據到對組織最有利的位置,同時也都希望別的單位或組織來配合自己的作業,這種自利立場的考量,往往也是妨礙整合的關鍵。

(4). 各組織對服務品質界定的差異:整個服務體系中,有些組織的服務品質很容易認定、或很容易掌控,有些則否,這種服務品質認定上的差異,亦是兒童性侵害受害者處遇流程的整合所經常面臨的問題。

(5). 其他:例如整個處遇及服務系統中,書、表格式的統一化---等問題。 總之,整合本身就是一項極為複雜的歷程,而兒童性侵害受害者處遇流程的整合又牽涉到政府中不同單位以及民間組織,也使得這項整合工作困難度更加提昇。本文提出一個頗值得國內參考的德州兒童評鑑中心的「軟、硬體整合」模式,同時也從實務經驗與觀察中整理出幾點進行整合時所可能發生的困難。期盼政府與民間能共同努力,讓兒童性侵害受害者可以獲得更完整、更體貼的服務。

參考文獻

陳若璋(2000) 兒童性侵害:全方位防治與輔導手冊。台北:張老師文化。 Abramson, J.S. & Rosenthal, B.B. (1995). Interdisciplinary and interorganizational

collaboration. In NASW (Eds.). Encyclopedia of social work(19th),pp.1479-1489. Maryland:NAS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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