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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暴力

01/06

江苏奥鹏成人教育

题 目

学生姓名 张 婷 学 校奥鹏电大丰县分 专 业 法 学 学 号

指导教师 职 称

提交日期 2012-5-12 毕业日期

北京师范大学

目 录

摘 要„„„„„„„„„„„„„„„„„„„„„„„„„„„„„„1 前 言„„„„„„„„„„„„„„„„„„„„„„„„„„„„„„1

一、家庭暴力产生原因与现状„„„„„„„„„„„„„„„„„2

(一)产生原因„„„„„„„„„„„„„„„„„„„„„„„„„ 2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和表现形式„„„„„„„„„„„„„„„„„„„3

(一)特点„„„„„„„„„„„„„„„„„„„„„„„„„„„ 3

(二)表现形„„„„„„„„„„„„„„„„„„„„„„„„„„„5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5

(一)家庭暴力是对妇女和儿童的摧残、伤害„„„„„„„„„„„„„6 (二)家庭暴力严重危害社会安定、阻碍了社会进步„„„„„„„„„„7

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8

(一)全面提高妇女素质,标本兼治„„„„„„„„„„„„9

(二)加强社会各方对家庭暴力的监督、治理和举报„„„„„„„„„9

(三)完善法律法规,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法律依据„„„„„„„10 结束语„„„„„„„„„„„„„„„„„„„„„„„„„„„„„ 12

摘 要

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已经成为人们越来越关注的热点话题。来自婚内的家庭暴力,已经酿成了太多的悲剧,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和关注。家庭暴力直接损害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爱害者长期精神紧张,忧虑和恐惧。特别是对妇女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伤害更大。家庭暴力给社会带来很大危害,导致犯罪增多,成为社会的不安因素。因此,我们有必要分析家庭暴力存在的状况,充分认识制止家庭暴力的重要意义,对几千年来一直留在人们头脑中认为丈夫打老婆、父母打孩子是天经地义的错误观点,必须给予强力的反击,用法律武器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本文系统阐述了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特点、表现形式和所带来的危害以及制止其发生的对策。

关键词:妇女 ,家庭暴力 ,危害 ,对策

前 言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的行为。其形式包括殴打、罚跪、捆绑、拘禁等体罚形式,也包括威胁、恐吓、辱骂等精神虐待。在我国的婚姻法和司法解释中,将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确定为发生于家庭内部的即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作明确的解释:“婚姻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但在西方国家的一些学者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则比较宽泛。“认为家庭暴力涵盖了对身体的暴力、性暴力以及语言上、心理上的暴力等诸多内容,甚至将已离婚的前夫前妻之间,同居伴侣和原同居伴侣之间,同性恋者之间的暴力行为也列入家庭暴力”。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家庭生活的传统和现实,国外学者的观点过于宽泛。

一、家庭暴力产生原因

(一)、产生原因

历史文化根源。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作为封建文化的指导思想的“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等观念在人们的头脑里根深蒂固。特别是在封建观念较深的农村,家庭暴力产生多与父权和夫权思想观念相联系。这一落后的观念另一负面影响是受害人对家庭暴力的容忍和麻木,从而强化了被害人的角色。在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生活的压力积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的行为。社会生活压力与中国对子女的家庭暴力关系更为密切。由于历史的原因,下岗工人多数为文化程度较低的家庭。这一生活现实,加上大量独生子女的存在,使很多家庭对子女提出过高的要求。由于我国教育水平的限制,大多数的学生不能接受高等教育。在父母“望子成龙”和子女“不思上进”的矛盾冲突中,很容易演化为家庭暴力行为。市场经济使夫妻双方的经济收入发生了较大的差异。一般来说,丈夫的收要比妻子收入高,这种经济收入的差异导致了在家中的地位不平等。传统的择偶观是男强女弱。女方希望找一个各方面都比自己强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献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及其家庭成员的支持,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所谓的“优越感”得到了体现,于是要求家庭成员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此外还有政策的原因,如妻子下岗,收入减少,重新就业困难,不得不暂时依赖丈夫,从而受到丈夫的冷落和歧视。虽然我国《刑法》、《婚姻法》、等法律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的规定,但缺乏认定和制裁的标准,原则性有余,但操作性不强。另外“清官难断家务事”。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对于一般家庭暴力持比较模糊、暧昧的态度,致使受害者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致使家庭暴力程度不断升级,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个人素质因素和其他。家庭暴力的发生在很大的程度上取决于施暴者个人的文化水平,个人受到教育的程度决定了个人对处理问题的看法和方式。当然在受过高等教育的人中也有家庭暴力的实施者,但暴力的实施者普遍存在于素质差的人中,因为他们的占有欲强、男性霸权重及其人格障碍等是暴力发生主要因素。家庭暴力是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包括夫妻经济水平差异、教育水平、主体的个体因素及法治环境等。随着社

会的变化,很多夫妻的经济收入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丈夫由于收入水平的提高,再加上传统文化的夫权观念,很容易强化男人在家庭中的控制角色。而女性一旦与这种控制角色发生冲突,就很容易发生家庭暴力。另外家庭暴力与施暴者的教育水平和文化修养也有着密切的关系。在大多数的案件中,大多数的家庭暴力的发生都与施暴者的文化程度较低和文化素质较差有关。再者,个体因素与家庭暴力有着影响作用。个体因素就是个体人格,即人格发展的内在协调状态。遗传是人格基础。同时,在人格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家庭环境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单亲家庭、不和睦家庭、离异家庭、吸毒家庭、赌博家庭、犯罪率较高的家庭等对不健康的人格的形成与发展都有着密切的联系,也是影响家庭暴力的重要因素。

二、 家庭暴力的特点和表现形式 家庭暴力和社会上发生的暴力相比均具有违法性,但家庭暴力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受害者大多数是家庭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如家庭中的妇女、儿童、老人和生病的兄弟姐妹。他们受到伤害后由于无力公开或顾忌于掩盖“家丑”不愿公开,公众对此态度又是视若无睹,认为是其家务事。加之司法机关介入的力量不够和搜索家庭暴力的证据的难度也比较大,从而使家庭暴力更具有独特的特点。

(一)、 特点 对象的特定性。家庭暴力发生于家庭,它涉及夫妻之间、子女与父母之间、婆媳之间及其他社会成员之间。而家庭成员或共同生活中的妇女、老人、儿童较其他家庭成员更容易成为施暴的对象。暴力行为的主体之间的身份关系是家庭暴力和其他暴力犯罪的根本区别。施暴者与受害者须具有的亲属关系、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关系,以及暴力侵犯的客体、暴力的内容均属于婚姻家庭关系范围,故此家庭暴力具有特定性;

形式的多样性。家庭暴力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表现为纯暴力的殴打、伤害、体罚的形式致受害人伤、残甚至死亡;也表现为威胁、遗弃、拒绝赡养和扶养等无形的手段,对受害者进行精神上的折磨;也有是是多种形式共同出现。施暴者手段残忍,轻者拳脚相加,重者棍子打、皮鞭抽、开水烫,有的甚至用刀子割,

硫酸泼、汽油烧等等。2006年8月,南昌女子邓素红不堪被其夫毒打14年提出离婚,在去离婚路上被其丈夫泼硫酸灼伤。家庭暴力引发的犯罪多为恶性案件。因为侵害人与被侵害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一般轻伤性家庭暴力,受害者出于多种原因,往往总是忍气吞声、委曲求全,不忍将施暴人诉诸法律,只有在事情愈演愈烈后,导致人身伤亡才会使犯罪暴露。此外,残酷的精神暴力也屡见不鲜;

行为的隐蔽性。因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属关系和情感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一者是因为家庭本身具有拒外性,公众也不会专门打听、研究某家庭内部的事情,二者因情感因素,使大多数受害人顾忌于遮掩“家丑”,故意隐蔽事实。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无形中给家庭暴力的恶行提供了一层保护网。同时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在一起,使施暴者可以充分选择隐蔽的作案时间和手段,施暴后也容易逃避侦查和毁灭证据。故此家庭之外的人对家庭内部事情的发生难以知晓,所以家庭暴力很具有隐蔽性,这种隐蔽性为家庭暴力的蔓延提供了“温床” 。加上暴力的对象在家庭中的地位通常比较低。因此,除非已到了无法生存的地步,一般是忍气吞声,不愿告诉他人,以寻求帮助或向有关部门投诉;

时间上的连续性和渐进性。家庭是由生活在一起成员组成的,她的成员的身份是固定的,不是随意就能改变的。因此家庭成员固定的生活在一起的时间是相当长的,家庭暴力一般都不是一日突起,往往是日积月累,具有时间上连续性。其中一些恶性案件也是由拳打脚踢而慢慢演变成的,这也是家庭暴力和其他社会暴力的不同。家庭暴力的发生一般呈渐进性,一是紧张状态阶段,双方出言攻击和敌对状态的同时,伴随对受害者自信心的彻底打击。虐待者通过控制受害者接近家人、朋友隔离受害者;二是暴力阶段,紧张压抑状态爆发为对受害者的攻击、袭击;三是亲密阶段,反复攻击的施暴者常表现出深深的良心谴责、悔恨和不再有类似行为的誓言,受害者常满怀希望,认为施暴者会回心转意。但是绝大多数情况是这三阶段的再次重复;

(二)、表现形式

家庭暴力体现为身体暴力、性暴力和心理暴力等作为及不作为的方式,但具体又可分为下几种:

伤害行为。伤害行为是指给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但伤害程度又并未达到《刑法》伤害罪的法定构罪标准的暴力行为;虐待行为。

虐待行为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的行为;

遗弃行为。遗弃行为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抚养、抚养、赡养义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是一种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的;

性暴力行为。性暴力行为是指发生在夫妻之间的一方违背另一方意志以暴力、变态等方式强行发生性关系而对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肉体和精神伤害的行为。具体行为有:经常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酗酒后以暴力与配偶发生性行为、患有传播性性疾病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以暴力方式强行对配偶实施变态性虐待的。

心理暴力。有一种心理暴力即冷暴力,是指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工作等非正式暴力行为这种暴力一般表现在夫妻之间矛盾虽不诉诸武力,但却通过暗示的威胁、言语的攻击,在经济上和性方面进行控制。彼此有意用精神折磨来摧残对方,使婚姻处于一种长期的不正常状态。这种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甚至比肉体伤害更可怕。处于家庭冷暴力中的女性大多有委屈感、被控制感,感情变得脆弱易激动,心理上常常处于孤独状态。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直接损害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受害者长期精神紧张,忧虑和恐惧。特别是对妇女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伤害更大。家庭暴力给社会带来很大危害,导致犯罪增多,成为社会的不安因素。

(一)、 家庭暴力是对妇女和儿童的摧残、伤害

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具体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妇女,因此她们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

害,虽然说现在是现代社会,但在当今现代社会,仍有一少部分人受传统封建思想影响,认为打老婆、骂孩子不是违法行为,而是家务事,正所谓俗话所说的“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而作为受害者,大都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古训, 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时候往往忍气吞声,一再忍让丈夫的暴打、虐待,羞于启齿向亲戚朋友和政府部门寻求帮助。在这种传统文化影响下的妇女,往往成为男人的“出气筒”、“减压器”。这些妇女对家庭暴力的一味被动接受和忍耐服从,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家庭暴力不断升级。

同时,有些人受中国封建社会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认为 “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特别是在偏僻的农村,老婆生个儿子,丈夫会感到很有面子。在妻子没有为自己生儿子,其沮丧、失望的情绪就转化为暴力发泄到妻子身上。传宗接代、延续香火在那里被认为是婚姻家庭的重要功能,因此有不少女性因生育女孩或残疾孩子,在家里就丧失了一切地位和尊严,婆家的埋怨助长了丈夫的气势,挨打受骂成为必然。武钢大冶铁矿工张红敏在妻子生女儿后,极为不满,多次怂恿妻子将女儿丢弃,妻子不同意,他就对正坐月子的妻子拳脚交加,将妻子打成肾挫伤,右肾血肿。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亦成为家庭暴力的诱因。只不过这些身体上的损伤只是外在的、较为明显而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损伤是内在的、较为隐蔽而容易被忽视。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有的悲痛欲绝,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在农村,妇女还是从夫而居,她的一切生活来源都附着在婚姻中,离婚后她马上无处可去,没有土地、没有房子,回娘家,娘家不一定接收,在婆家,她仍然逃不掉丈夫施暴。既使在城市,女性住房、抚养孩子等方面也有很大困难。 受暴妇女离婚难还在于,她们的丈夫施暴并不是为了离婚,而是为了控制她,一旦她们提出离婚,丈夫会认为她们是要逃脱他的控制,是对自己权利的挑战而更加使用暴力,他往往威胁她:“如果你敢离婚杀了你全家。”妇女为了不给自己带来更大的麻烦,往往不敢离婚。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即使没有受到殴打,而只是经常目睹家庭暴力和虐待,儿童所受的伤害也相当严重。这会导致他们饮食、睡眠失

去规律,性情忧郁,变得懦弱或残暴,学习成绩下降,悲观厌世等。 (二)、家庭暴力严重危害社会安定、阻碍了社会进步

社会发展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应当是社会生存、发展的创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权利、人格、名誉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发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这部分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严重地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会是幸福、快乐的。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子女,深受家庭暴力的影响,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也会给下一代人的心理投下灰暗、悲伤的阴影,在这种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子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在他们长大之后,如果其心理得不到及时诊治,很可能会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其中有的人甚至会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一点,已为社会上发生的许多案例所证实。

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我国大约有13亿多个家庭,一些地方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伤害问题已经严重地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导致离婚和人身伤害案作的增多。家庭暴力也是暴力行为,家庭不应成为法律的禁区。但是由于它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隐蔽性和涉及个人隐私等特点,与社会暴力相比较,还是有其一定的区别。比如,加害人与被加害人之间有着紧密的婚姻或血缘关系,所以惩罚家庭暴力不是越严越好,而以预防为主;双方既有矛盾又有共同利害关系,只要加害人改过,受害人并不希望严加惩办。因此,法律和执法者对家庭暴力的干预、介入和惩治,在时机、方式、程序和效果方面,要周密考虑,区别对待。中国社会历来重视家庭,家庭是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婚姻法》的修改正是这一思想的具体体现。以前,因为法律对家庭暴力没有明确界定,有关部门往往对家庭暴力无能为力。如今,新《婚姻法》已经明确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安机关对处理涉及家庭暴力的事件,也可以依法理直气壮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一)、提高妇女素质,标本兼治

家庭暴力除需求助法律外,女性必须通过自身努力,不断提高综合素质,要做到敢于超越自己,做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妇女权益的享有与保护,要靠妇女自己去争取。全面提高妇女素质,对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首先要提高女性的文化素质。在现代社会,教育越来越成为人们参与社会生活,担任社会公职,从事社会劳动的必要条件,文化素质偏低,不仅限制了妇女在市场经济竞争中的能力和担任社会公职的广泛性,也使许多女性对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持冷淡和消极的态度。她们往往不敢也不愿意同男性竞争,在家族中也往往处在被支配地位。其次,要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由于文化素质低,妇女缺乏享有和行使权利的能力,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淡薄,以致有的妇女在家族中遭到歧视、虐待或残害时,也不懂得也不敢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还认为是“命中注定”。因此,应当有针对性地向妇女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使妇女学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妇联、新闻媒体、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充分结合自己的职能,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并切实加强多机构合作,形成密切、良好的互动格局,齐抓共管。国外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对家庭暴力方面的规定、条款叙述、罪名设定等都比较完善、周密。建议制定专门的禁止家庭暴力的法规,或订立《婚姻家庭法》的地方性法规或细则;从多方面明确规定违法者应承担的相应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这样,使执法部门在处理时有法律依据,对施暴者有约束、威慑作用,对家庭暴力真正起到遏制作用。

(二)、加强社会各方对家庭暴力的监督、治理和举报 通过立法或专业培训,使人人都可以拥有对家庭暴力的监督权和检举权。当家庭暴力发生时,附近邻居可以直接报警以避免事态恶化。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报警人严格保密。对施暴人的施暴行为设立计分制,超过积分数并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及时给予民事或刑事处罚。另外,公安机关还可以按照立法的程序和规定向家庭暴力的施暴一方的单位予以通报。要投入相当的时间、人力、财力,在全社会进行一场持久地,以倡导男女平等,废除封建夫权、封建家长制,建立文明、健康的新型家庭关系为内容的“家庭工程”教育活动,营造一种新型的家庭氛围和社会氛围。从当前的基础教育着手,提高全民的文化素质、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特别是对当前家庭暴力突出的区域、阶层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道德和法制教育。婚姻登记部门应严格按照婚姻登记办法审查核实,防止草率结婚及欺取结婚为手段达到个人私利和目的的婚姻产生。在刑事上,施暴者造成家庭成员轻伤、重伤、死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造成轻伤而受害者有证据证明的,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施暴者伤害罪,受害者要提供法医鉴定、受暴证明。如造成重伤或死亡的,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在行政上,暴力情节较轻,造成轻微伤害的,受暴者提出要求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施暴者进行警告、罚款、拘留。在民事上,受暴者是无过错方,施暴者是过错方。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无过错方因受暴付出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应由过错方赔偿,造成无过错方残疾的,还应负担无过错方残疾补偿金等。此外,过错方还应赔偿无过错方因此造成的精神损害。无过错方可以在提起刑事诉讼时附带要求赔偿财产损失,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三)、完善法律法规,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法律依据 构建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针对家庭暴力的长期性、复杂性与严重性,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1995年12月新西兰国会通过了《家庭暴力法案》,全面调整家庭暴力问题,英国也于1994年出台了家庭暴力法,新加坡对此也有专项立法,在我国台湾地区,1998年也通过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从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务多种角度,治理家庭暴力问题。由于我国家庭暴

力有关的现行法规,均散见于各类法典,法条中并有许多的漏洞与缺失,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之途径,极不利于司法操作及社会实践。因此,我国在今后的立法规划中,建议也应将《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纳入其中,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行动有专项法律可依,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反对和消除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近年来,我国政府开始重视防治家庭暴力,并采取了不少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反对家庭暴力是个繁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而当前一些问题尚未解决,使家庭暴力仍然在较大范围存在。如今,从婚姻法的修改上,我们已经可以看出,家庭暴力这一问题已引起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也得到了国家的重视。然而,我们仍要认识到目前我们做提还不够,我们还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更好地保护我们家庭中弱势地位的妇女和儿童与国际上维护人权的大潮流保持一致。以司法控制为核心,成立管辖家庭暴力的专门机构。司法机关在惩治犯罪方面的威慑作用及在社会所表现的群众信赖心理已深入人心,我国的公、检、法机关已有一套完整的体系,所以针对家庭暴力的长期性、复杂性和严重性,建立司法控制为核心的体系是很有必要并且是可行的。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对家庭暴力的制止机构和处罚机构,但因制度的不完善而使执法的制约力度和对施暴者产生威慑作用不够大,所以可借鉴台湾《家庭暴力法》中的民事保护令制度,在我国制订让受害者得到司法保护之类的制度。如成立 “家庭暴力110”,在家庭成员受到或即将受到家庭暴力的迫害时,即可向法院申请下发“保护令”,由公安机关执行对受害者予以及时的保护。并且同时对施暴者处以一定体力劳动处罚,劳动的收入补贴于执行“保护令”的费用。

结 论

对家庭暴力行为要通过社会媒介和舆论监督及时地曝光和谴责,对欲施暴者起到警戒作用,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达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目的。家庭成员间发生矛盾时,要善于克制自己,不要恶语相对,要做到互爱、互谅、互让。基层组织及公检法司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家庭暴力防范体系,把家庭暴力消灭于萌芽状态。总之,制止、惩治和预防家庭暴力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 又是一个艰巨而长期的历史任务,必须立足现实,放眼未来,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从立法到执法,从法律到道德,从社会到家庭,多角度、全方位地关注这一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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