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3-31 17:30:21 文章来源: 中国反腐倡廉网 作者: 王福生 阅读74 次
财务监察是执法监察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为经济案件检查服务。财务监察结论取决于监察证据的数量和质量,在财务监察中通常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获取充分、适当的监察证据。
一、检查记录
检查记录指监察人员对被监察单位内部或外部生成的以纸质、电子或其他形式存在的财务记录进行审查,包括审查单位财务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和原始发票等内部会计记录,审查单位以外的账、表等外部财务信息。在审查内部会计记录时,要注意审查顺序,从报表、账簿追查至原始发票,可以发现被监察单位虚增资产、负债的行为;从原始发票追查至报表、账簿,可以发现被监察单位少记收入、私设账外账的行为。监察人员单纯地检查单位内部会计记录不能提供十分可靠的监察证据,时常需要与检查外部财务信息结合起来,通过外部财务信息来印证单位内部会计记录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如果某项从单位外部获取的证据与从单位内部获取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则监察人员所获取的该项证据具有更强的说服力,得出的监察结论就更恰当。
二、查看文件
在财务监察中,监察人员通常需要收集各种文件资料,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件以及财政、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文件。这些文件资料是监察人员作出监察结论的重要参考依据,有些甚至是直接依据。在收集文件时一般要取得原件,如果是传真或复印件,要注意识别文件的可靠度,必要时要与发文单位的原件相互核对,要特别注意文件记录中某些条款的可变动性。在查看文件时要与检查记录相结合,比如:物价文件上表明某单位有某项收费权,监察人员可以审查单位的会计账簿,证实确有此项收费记录后,再抽查原始凭证,看收费项目、标准是否与文件一致,有无多收少收,有无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等,从而得出监察结论。
三、盘点现金和实物资产
现金和实物资产是被监察单位财务中最敏感的部位,很多侵占、贪污、挪用等现象都发生于此。盘点不仅作为监察人员获取证据的一种方式,更是被监察单位预防腐败的有效方法。所谓盘点现金和实物资产就是指对现金和实物资产进行检查,看资产是否存在,是否账实相符,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监察人员对现金盘点要突击进行,一般选择在上午上班前或下午下班时进行,盘点前要将保险柜贴好封条,防止财务人员“事先准备”;对实物资产的盘点,要停止资产的流动,并按顺序进行编号,同时还要检查资产的所有权,以防被监察单位“拆东补西”,盘点过程中要做好盘点记录,盘点出的资产溢余或短缺情况,要及时追查原因和去向,对白条抵库现象要具体分析,重点追查大额白条抵库的资金流向,关注其合理性和合法性。
四、分析法
分析法指监察人员对不同的财务数据之间以及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得出有用信息的方法,包括比较分析、比率分析和趋势分析三种。监察人员可以通过对一个单位不同时期的财务数据进行纵向对比,发现其是否存在异常和波动,并分析这些异常和波动是否合理,进一步揭示其存在的问题;也可以通过计算某项费用支出比率,并将其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比率进行比较,看其是否合理,从而判断是否存在问题,比如:通过计算招待费占公用经费支出的比率,并与政府部门规定的比率或区域内平均水平进行对比,看招待费是否超标,以及超标程度,从而进一步分析单位对招待费等非生产性开支的控制是否严格;还可以通过计算分析某些财务指标的发展变化趋势,看支出增长是否合理,特别是对行政事业性收入大幅度变动的情况要格外关注,这极有可能是转移收入,私设“小金库”。
五、询问法
这与纪检监察谈话询问是有本质区别的,财务监察中的询问通常是监察人员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被监察单位内部或外部的知情人员获取有关信息的方法,相对于正规的谈话询问,无论是在时间、地点还是形式上都要灵活很多,这种询问便于监察人员了解被监察单位的实际情况,为财务监察工作提供方向和线索。监察人员应根据被监察单位的实际情况事先制订询问计划,编制询问计划表,以便“胸中有数”,询问中不必事事记录,但当获取的有关信息极为重要且事后又难以补证时,监察人员应将有关询问做成书面记录,并要求被询问人签名确认,作为形成监察结论的参考依据。
六、合理利用其他部门的工作结论
根据职责分工,县以上财政部门每年都要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检查,审计部门每年都要按计划对有关单位开展财务收支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物价部门要对有关执收执罚单位进行物价检查等等。监察机关实行财务检查时,有些单位已经被财政、物价或审计部门检查过了,并出具了相关的检查结论,为了既减轻被监察单位的负担,又确保监察的效果,监察人员要合理利用其他检查部门的工作,首先,要与有关检查部门的人员进行沟通,取得检查工作底稿,从已有的检查记录中筛选对自己有用的信息,对需要追查的情况要进一步追查;其次,对已有的检查结论,监察人员要全面分析,综合利用,对未处理到位的违纪违法问题,监察人员应通过下达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处理到位,决不能搞“全部认可”。(作者系湖南省祁阳县纪委办公室主任)
责任编辑: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