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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举制度变迁史稿读书报告

02/11

姓名:gegebao 院系:学号:

《察举制度变迁史稿》读书报告

摘要:产生于汉代、在魏晋南北朝期间仍然作为主要选官制度、并且可以看做是科举制度的前身和母体的察举制度,在其发挥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巨大影响的七八百年历史里,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在各种社会因素的综合影响之下,不断发展变化。《史稿》在以翔实的史料为基础、对察举制度的历史变迁进行严谨考察与歧义辨析的同时,从理性行政、特权分配和知识分子群体三个主要方面,分析了这些变迁的社会动因,并提出了极富启发性的思考。而我在对书的内容进行概括性的综述后,也提出了我自己关于察举制和科举制的优劣、察举制的现代意义等方面的思考。

关键词:察举制度、两汉、魏晋南北朝、选官制度

正文:

一、察举制度的孕育:

战国以来,随着铁器的普及,社会生产力大幅提高,文明发展、社会分化所引起的对理性行政的越来越迫切的要求,冲击着封建贵族制社会下形成的、在春秋时期仍然占据主要地位的世卿世禄的世官制度。为了保证行政的能力和效率,以适应越发复杂的社会生活,作为必然的发展趋势的官僚科层式组织,以‚变法‛的形式在列国推行开来。

文化的繁荣促成‚学在官府‛到‚学下私人‛的转变。广大的下层社会人员获得学习知识技能的能力之后,涌现出的大量的‚贤才‛、‚能人‛将成为日益庞大的官僚组织中‚新式官僚‛的重要来源。‚孔子的‘举贤才’之说,韩非的‘因能授官’之说,以及墨子的‘官无常规而民无终贱,又能则居之,无能则下之’‛在批判原有的世官制度的同时,也为新的选官制度的诞生提供了理论支持。

以客卿制、养士制为代表的‚荐举‛在其散漫无章的形式下孕育着一个将在很长时间内影响中国政治生态的选官制度——察举制度。

二、察举制度的产生:

纵观整个汉代的察举制度变迁,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察举制度正式产生于汉代,并且在汉代的发展中已经具备了其区别于其他选官制度的基本特征。

《汉书.文帝纪》记载,文帝二年和十五年分别下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诸侯王、公卿、郡守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上亲策之,傅以纳其言‛;《汉书.汉武帝纪》记载,元光元年,‚初令郡国各举孝廉各一人‛。以上可以分别看作贤良特举策试之制和孝廉岁举之制的正式形成。

以贤良方正、明经、明法为代表的特举和以秀才、孝廉为代表的岁举共同构成了汉代科目繁多的察举制度。察举制度的科目大致分为:以征求吏民意见为目的的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等科;擢举各类专门人才或特种人才的明经、明法和‚能治河者‛,‚勇猛知兵法‛等科;面向一切吏民、以向中央朝廷定期贡士为目的的秀才、孝廉科。

作为知识分子的儒生,一方面致力于整理典籍、阐释经典,另一方面也对现实社会进行指导和批评。与儒生相区别的文吏,成为了相对单纯的行政文官。秦朝推崇‚霸道‛,大量任用文吏,官员成为单纯的行政机器。汉朝则采取王道杂

以霸道的行政方针,同时任用精通文法、擅于优事理乱的文吏和恪守德义,致力‚轨德立化‛的儒生。而汉代察举制以贤良、孝廉科目为典型形态,反映了汉朝以儒生集团为代表的知识群体参政和儒术渐渐成为正统意识形态的社会现实。

三、察举制度的变迁:

1.从以往就存在的举荐行为发展出的、但又区别于以往察举行为的察举制度的诞生可以归因于汉朝区别于前朝、以儒生参政为代表的政治方针。从此,‚以德取人‛成为察举制度中分外重要的因素。

但是需要辨明的一点是,在汉朝的王道杂以霸道,儒生与文吏兼用,‚以德取人‛并不是唯一倾向。根据《续汉书.百官志》中注引之《汉官仪》,察举取人一般分为四科:德行高妙,志节清白;学通行修,经中博士;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覆问,文中御史;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 为了管理拥有庞大的人民和土地的帝国,单纯的‚德行取人‛为理性行政所不允许,以德行孝悌为基础,分科取人才是汉朝察举制度的基本形态。

2.从构建一个高效的政府,并制定与之相适应的严谨可靠的行政程序的角度看,法家比儒家更有优势。儒家在描述仁政、王道的美好社会愿景的同时却并没有提出具体的、行之有效的治理社会的方法。而考察儒生政治兴起之后,儒术的神道化、复古化倾向更是与帝国的理性行政需求背道而驰。王莽变法之后,帝国政府重视吏治,与之相适应的‚以能取人‛的因素逐渐在察举制度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东汉光武帝屡次重申对察举对象在正式任命之前要先‚授试以职‛,就加重了‚以能取人‛的因素在察举制度中所占的比重。

‚以能取人‛的因素在选官和任官过程中越发被看重,必将导致以吏事为长的文吏们在官僚组织中占据更有利的地位。由此引起的儒生文吏之间的冲突在史料中俯拾皆是。贾谊曾言:‚俗吏之所务在于刀笔筐,而不知大体‛;董仲舒言‚独任执法之吏治民,毋乃任刑之意欤?‛这是儒生对文吏的批评。文吏们也常常认为儒生们‚重怀古道,枕藉诗书,危不能安、乱不能治‛。

但很容易想见,儒生所长的经书和文吏所长的吏事并非天然矛盾。‚以能取人‛的因素反而能引导产生兼通儒家经典又长于文法吏事的‚亦儒亦吏‛式人物。而先前的儒生文吏之间的冲突,却最终在儒生文吏的融合中达成了和解,成为‚一种深刻的时代潮流‛。

3.与‚以德取人‛和‚以能取人‛相区别,通过考试的方式来选拔官员的‚以能取人‛的标准在汉代也发挥着比较重要的作用。据《后汉书.顺帝纪》记载,阳嘉元年十一月辛卯:初令郡国举孝廉,限年四十以上,诸生通章句,文吏能笺奏,乃得应选。其有茂才异行,若颜渊、子奇,不拘年齿。这个变化被称作阳嘉新制。

阳嘉新制不是凭空产生的,在此之前就已经有经术射策之考试、对策陈政之考试和史书之考试。阳嘉新制确立的‚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的两种途径以此为基础产生,并对后世产生深远的影响。

这种改革将察举制度的重心由举荐的环节转移到了考试的环节,进而影响到整个官僚组织的形态。察举制度偏重于举荐时,被举者与举主之间的深厚关系形成了巨大的政治离心力。新制以后,选官偏重考试环节,被举者由牧守故吏的身份转变为天子门生,形成巨大的政治向心力,加强了中央集权。

4.存在于文本上的制度设定并不完全决定其实施的效果,制度只有在与所处的时代的现实状况的作用和反作用中才转化为实践的果实。换言之,同一个制度

放在不同的社会时期,会产生不同的效果。具体到察举制度,在东汉后期便面临腐败、‚以名取人‛、‚以族取人‛三大危机。

官场的腐败对选官过程的渗透,使得选官过程不能公正有效地进行,危害理性行政。由此诱发的清流知识分子对腐败的专制权势的激烈抗争,在维护选官清平的同时,却以另外的方式冲击着传统的选官制度。知识分子在汉代依附皇权而从秦代的衰落中重新发展起来。重新发展起来的知识分子集团以名士为主体结合起来,以追求政治上更大的权利,和更多独立性。名士们制造舆论,使名望更多地来自士林而非朝廷,并影响选官制度,使选官过程更多地倾向于‚以名取人‛。这样一来选官的主动权就归于士林,人们因此也更多地注重在士林中的名望,而对朝廷的向心力则非常有限。

第三个以族取人的危机主要是由于东汉以来的衣冠世家在世代占有官职的同时,自身的文化色彩也越来越浓重。同时,名士与望族的结合也使得‚以族取人‛的选官因素越发为世人认同。但就其本身而言是与察举制的初衷相违背的,必将严重破坏察举制度的施行。

但是我们需要辩证地看待问题,危机在破坏原有制度的同时也促进了新的选官制度的诞生。

5.儒生和文吏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不断融合,最终形成了大量兼通儒术和吏事的官员。曹魏时期,察举制度的地位有所降低,但仍发挥着自己的作用,并顺应潮流改变发展。‚贡生以经学为先‛,一方面反映了单纯的文吏在选官中的地位越来越低,另一方面也说明,在‚以德取人‛、‚以能取人‛和‚以文取人‛三种选官意见中,‚以文取人‛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这对后世选官制度的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

值得单独一提的,曹魏以来,四科贡士与原来的‚征辟四科‛不同,孝廉察举已归于一科。但是出于行政的需要,单独设立律博士,以满足政府对‚明法‛之士的需求。

而在东汉后期就已经兴起发展起来的‚以名取人‛和‚以族取人‛的选官倾向,在曹魏时期更加充分地发挥了自身的影响,造成了‚名与实‛的问题的争论,‚清途‛的入仕途径也就此兴起。名实问题来源于当时皇权与士族之间的权利斗争,而清途的兴起则实际上压缩了传统的察举选官途径。

6.晋朝之始,社会由分裂的三国鼎立而进入了一个相对统一稳定的时期。这一时期,士族门阀势力急剧发展,为了获得和维护自身的政治经济地位,士族们不仅从经济上以品官占田荫客制、士人免役制和品官封锢山泽制来保障自身的生存与发展,而且在文化上,通过名士们独特地言行而形成自身独特的礼法门风、生活方式,改造当时社会的意识形态以维护自身的高贵地位。这个趋势渗透到选官上,出现了九品中正制度。与清途配合,用以维护士族在政治上的特权。相比之下,察举制度地位就相对较低

察举制度有着维护专制皇权和官僚政治正常运转的作用。在国家统一以后,统治者必然会致力于维护自身的权利,在选官上的体现就是对察举制度的重视。具体到晋朝,我们可以从频繁的特诏察举中看出王朝对察举制度的重视。前面说到,士族门阀崛起,他们通过九品中正制度和清途选官的配合,实现对高官要职的世代占有。而当时的皇权并没有足够的力量与已经发展起来、占有庞大社会资源的士族们对抗,所以其振兴察举的意图也不能实际实现。

但是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在晋朝期间,在统治者的努力下,察举制度还是发生了一些令人瞩目的变化。据《北堂书钞》卷七九:《晋令》:举秀才必五策皆

通,拜为郎中,一策不通,不得选。西晋出现的秀才对策制度与察举制度渐重考试的历史趋势是相符的。不惟秀才,贤良和孝廉也需要通过对策考试才能够被任用。而晋朝的对策考试与前代的区别则在于,汉代的贤良对策是没有黜落的,基本上得举就等于入仕,而在晋代则有落选的可能。

晋代在继承曹魏的学校试经入仕制度的基础上,增设面向官僚子弟的‚国子学‛,国子学的设立既是出于士族和寒门的对立的现实,也是王朝想要崇尚玄学的贵族子弟进入学校接受儒家思想的正统教育的努力的反映。另外,与后世科举的投考制度呼应,晋朝允许不在学籍的‚白衣‛参加试经。这个发展到后世就成为科举制度中的自由投考。

四、走向科举:

察举制度的复兴:

科举制度源于察举制度和学校考试制度的结合。从察举制度之前的历史发展来看,服务于官僚政治的这一选官制度,与皇权的兴衰是紧密结合的。当皇权在整个政治体系中占有绝对权威时,察举制度通常能够很好地执行,为整个官僚政府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而当皇权衰弱,则察举的选官途径让位于服务于其他特权集体的选官途径,而其本身也容易被腐败侵蚀。

南朝以降,皇权强盛,为察举制度的复兴提供了条件。实际上在晋安帝获得军政实权之时,就开始有恢复秀孝策试制度。从《史稿》所作的从曹魏到陈的察举规模的调查可以看出,刘宋以来察举规模较东晋大规模上升。而与此同时,学校制度也开始复兴。从宋文帝建诏立学到梁武帝立五馆、复国学,学校转盛。更为重要的是,学校策试入仕制度也日益重要起来。

但是还是要指出,虽然皇权通过自身的权势使察举制度和学校试经在选官过程中重新获得了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经过多年的发展渗透,士族们的势力已经发展到了皇权也不能完全左右的地步。即使到了南朝‚主威独运‛,也仅仅能够做到使选官途径处于自己的控制之下,而不能阻止士族们在察举制度作为主要选官制度情况下对官职的垄断。事实上,终南朝几代,士族始终作为一个凌驾于除皇族以外的其他阶层之上的特权阶层一直存在着。

从历史资料来看,南朝考试程式的严密,‚以文取人‛的因素不断加强,由于察举过程的中心向考试环节的转移造成的被举者与举主关系的疏远和自由投考制度的萌芽,都为科举制度的诞生提供了条件和基础。但是在‚以文取人‛逐渐加强的过程中也显示出一些后世科举制度过程中说显露出来的问题。对策陈政制度日趋形式,唯以文采辞藻取人,所选拔的官员便不一定具有相应的行政才能。总之,南朝察举制度和学校制度的变化都向科举制度的形成迈了一大步。 北朝时期:

北朝在以鲜卑军事贵族为最高统治者的同时,在其实际行政过程中,还吸收了大量汉族士人参与。来自少数民族的文化冲击着形成已久的士族文化,北朝将产生与南朝所不同的社会和政治生态。

北朝之初,统治阶级为了巩固自身的地位,接受了汉族沿袭已久的士族文化,开始了自己的士族化历程。随着统治日久,皇权开始意识到士族政治实际上会分散自己的特权,而必然选择与官僚政治的结合。北朝统治者借助其具有的南朝所不能比拟的绝对权威,使官僚政治得到复兴,而士族政治从此开始走下坡路。同时,北朝政府自身的腐败问题,又从另外一个方面,借助对清浊之分的破坏,有力地冲击着士族政治。

‚诏诸州举秀才、先尽才学‛意味着,在‚门尽州郡之高、才极乡闾之选‛之后,‚才学‛在选官中的重要性再次高于门第。而在北朝期间考试取士的规模和严格程度也有所发展。伴随着官僚政治的发展,门阀士族九品中正制度日益衰微,察举制度进一步发展,并开始从被士族独占转而更加广泛地面向社会各个阶层。从而破坏在察举过程中的门第限制。

南北朝时期,秀孝之举已经发展成为偏向文采、辞藻,而无治国安邦的实在内容的对知识分子的才艺考察。由此选拔上来的官员也很难有为官之才。到了以尚武的军功官僚集团为统治者的周隋,积弊已久的孝廉之举已不为统治者所认同。在注重吏治的选官体制下,整个知识分子群体便更加注重文法,而之前所形成崇尚清谈玄学之风也被扫荡走了。虽然从当时而言,秀孝之举被排挤压抑,但是就后世而言,则为科举制度的最终诞生奠定了基础。

北朝在察举制度上更加重视考试,必然促进学校与选官的紧密结合,这些都可以看做是科举制度形成的前声。但是这些都还不是科举,科举的诞生的标志在于自由投考情况下,‚共同竞争的差额考试‛。虽然如此说,我们也不能否认,察举制度经历了七八百年的变迁,已经到了蜕变而为科举的前夜了。

我的思考:

察举制度作为选官程序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七八百年之久,究其渊源和后世的影响,这个时间还要更长。《史稿》从战国时期士的举荐中说孕育的察举制度讲起,到唐初科举制度的确立而宣告的察举制度的终结而止,详细地探讨了察举制的整个变迁过程。读书的过程中,我有下面两点思考。

一、察举制与科举制:

在读此书之前,我一直认为科举制度处处优于察举制度,程式化的选拔人才的手段要比依赖人的察举更能为行政机器提供所需的人才。但是,看过此书之后,结论却不是那么显然了。

在整个察举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以德取人‛、‚以能取人‛、‚以名取人‛、‚以族取人‛、‚以文取人‛等不同因素在选官的过程中此消彼长,最终以科举制度的诞生为标志,宣告‚以文取人‛的胜利。显而易见的是,一个人的才能并不能通过考试来完全反应,特别对于后来日趋异化的科举考试。而且科举之途渐归进士一科,就更加不能无所遗漏地选拔各科人才,在这一点上察举制度也有科举制度所不能比拟的优点。

但是我们不可否认,注重舆论和分科取人的察举制度也有自身难以克服的缺点,如,过分依赖举主的自身素质,容易被腐败侵蚀,在寒门和士族之间并不完全平等。所以,总的来说,科举制度对于察举制度来说是一种进步,但并不是处处。

而且从察举制度的变迁中,我们可以充分地感受到,制度是会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的。一个制度的理性与否并不完全取决于自身的程序设定,更多地还要注重社会现实,与社会相适应的制度才是好的制度。同样的,社会变化了,那原本能够很好地适应社会的制度可能要作出改变、或者直接被抛弃。

在察举制度设立之初,的确能够为汉王朝提供很好的官员来源、也为社会各个阶层的人提供了入仕的机会,但是到了士族政治迅速发展的魏晋时期,察举之途就被其他为士族特权服务的途径排挤,或者像南朝一样被士族的名士们独占。处于当时的统治者们也作出了自己的努力,虽然有些在现在来看是有局限性的。

而科举制度作为一个制度,也会在时代的变化中作出改变。比如,为了克服以文取人不能完全衡量一个人的为官才能的弊端,在科举为主的时代里,任官则较为注重课考所反映的个人行政能力。

但是,当一个制度的潜力被开发完,而不能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就会被新的制度代替。察举制迎来这一天用了七八百年,而科举制则用了一千多年。制度存在于历史上的具体存在的时代,其优劣也要从当时的社会现实去考虑。

二、察举制度的现代启示:

在现代社会,察举制度作为制度本身已经失去了现实意义,但,制度背后的选官思想还是能够给我们很多启示的。我想从现代社会选官的角度上说一说。

在一个已经分化出专门的行政部门的社会中,一个高效的行政组织中的行政者应该具有怎样的素质,向来是一个为人关注的问题。

制度不太完善的时候,许多事情都要依靠官员自己决断,官员拥有比较大的自主权利,这个时候官员的‚德‛就比较重要。在这种社会现实下,‚以德取人‛则为一种必然的选择。而且在中国的中古时代,官本位思想广为接受,‚以德取人‛既是意识形态的必然要求,也可以反过来作用于意识形态,维持于统治者有利的崇‚德‛的社会秩序。

庞大的帝国自然需要高效的官僚组织来维持其运转,出于这个目的‚以能取人‛也就理所当然了。精通法律、文书的文吏们其使命就是作为其中的一环共同维护庞大的帝国行政机器正常运转。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也是行政者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当社会的制度化建设越来越成熟,可以通过法律规程的手段来规范行政程序,则在选官过程中就可以适当减轻对难以具体度量的德的要求,而加重对能的考察。而且随着行政部门内部的分工,行政者并不要求兼具几方面的才能,有专门一方面的知识也可以很好地完成工作。

但是并不是说,政府里面就只需要刀笔吏,一个国家的发展既需要循规蹈矩的执行者,同时也需要把握方向的掌舵人。这就是颇有些儒生和文吏之区别的意思了。虽然在历史在儒生和文吏最终走向了一个融合的过程,但是作为对官员的素质的两个要求还是区别开来的。

就中国现在的情形而言,大量的基层公务员则只需要具有对口的专业知识就能够很好地胜任工作,而作为科长、处长、厅长甚至更高一级别的行政长官,就需要具有相应的眼界和组织能力。当然为了更好地安排工作和确定方向,相关部门的领导也要求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而且,随着社会分工的深化和生产力的发展,行政管理工作或许会由于制度的完善而更加精简,但是其对行政长官的素质要求则会更高。而由于官员最终也是从公务员中选拔的,所以公务员的总体素质会影响选拔出来的官员。因此,现在对公务员的学历要求的提高也是可以理解的。

也就是说,我们可以任用单纯地技术人员作为公共服务者,但具有决策权力的领导者,一定要具有相应的政策水平和眼光。

但是,人不是一成不变的,对于人的能力的考察和使用也同样不能一成不变,一方面人在不同方面的能力上有高下之分,但另一方面,人在不断的实践中学习,一个人的能力在过去和今天也不同。更加科学地选官任官,除了需要更有效地考量官员的能力,还需要积极主动地去改造官员,引导本来不完美的官员在行政实践中具有更加适应行政需求的能力。儒生文吏的融合正是选官制度对官员们的改造的结果。这是选官要注意的另一个方面。

参考文献:

《察举制度变迁史稿》 阎步克著 《魏晋南北朝官制论集》 张旭华著 《中国历代政治得失》 钱穆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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