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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被害人过错的刑法意义

01/17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3卷第1期

    2004年2月JournalofSouthernYangtzeUniversity(Humanities&SocialSciences) 

   Feb. 

2004

Vol.3 No.1

西方国家被害人过错的刑法意义

陈旭文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 要]西方学者研究发现一些犯罪中被害人是存有过错的,对于被害人过错的刑法意义,目前主要有两种观

点:一是认为被害人过错导致被害人应分担责任;二是认为被害人过错导致犯罪人的应受谴责性降低。按照第一种观点会得出被害人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结论,这是不妥当的,比较而言,[关键词]被害人过错;分担责任;应受谴责性[中图分类号]DF611

[文献标识码]A

2)20029203

’sFaultinWesternCountries

CHENXu2wen

(LawSchool,WuhanUniversity,Wuhan430072,China)

Abstract:Westernscholarsdiscoveredthatvictims’faultexistinsomecrimes.Asforthecriminalmeaningofavictim’sfault,atpresent,therearemainlytwoopinions:firstly,thefaultcausesthevictimtoshareresponsibility;secondly,thefaultresultsinthemitigationofoffender’sculpabilitymitigated.Itisinappropriatetoconcludethatthevictimwithfaultshouldsharecriminalresponsibilityaccordingtothefirstviewpoint.Comparatively,thesecondopinionismorereasonable.Keywords:avictim’sfault;sharedresponsibility;culpability

  传统犯罪学的研究方法往往是从社会与犯罪人两个角度出发,但自20世纪40年代德国犯罪学家汉斯・冯・亨梯格

(HansVonHentig)开始,许多学者着力研究被害人这一与犯

面临的危险,反而使危险增大。他们受到伤害的事件部分是他们自己造成的,在一定程度上被害人同样具有过错。“在审判活动结束时,被害人的分担责任会作为法官意识中的一个潜在的减轻因素,从而使法官允许监禁刑期或者罚金数额

[1](P105)

得以减轻。”

罪密切相关的主体在犯罪中的作用,他们发现有的犯罪中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是存在一定的过错的。此后,西方学者对被害人过错的刑法意义进行了有益的探讨,本文拟对其作一简要的介绍和评论。

德国学者霍勒认为“一些犯罪行为发生之前犯罪人与,被害人的相互作用排除了将不法行为完全归咎于犯罪人。

[2在那些案件中,犯罪行为部分应归责于被害人。”

](P205)

一、认为被害人过错导致被害人应承担

责任

认识到被害人在犯罪实现中的作用之后,被害人学学者提出了根据被害人过错分配责任的问题。分担责任(shared

responsibility)的概念也出现了。在最广泛意义上讲,分担责

在被

害人故意挑衅而招致攻击的案件中(被害人的动机是要通过刑事审判或者通过错误的正当防卫伤害攻击者),挑衅的“被害人”想通过自己受到伤害这一必要的中间的阶段达到其最终的目的。所以,这种伤害不能完全归咎于犯罪人。不法行为应该归责于犯罪人的理由是他没有认识到被害人的动机,这样的结果就类似于犯罪未遂,因而攻击者不应对伤害结果负责,但要对不法行为负责。“因此,对受到挑衅的攻击行为

任意味着被害人———和犯罪人一样———做了一些错事。被害人莽撞的,愚蠢的,甚至是挑衅的行为,不仅没有减少他们  [收稿日期]2002210209

[作者简介]陈旭文(19742),男,湖南临湘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3

在量刑时应该与犯罪未遂作同样的处理。”

](P205)

巨大的心理学的吸引力,因为它运用哲学的甚至是神学的信念探讨了为何“坏事”会发生在那些看起来是“好人”的人身上。此外,责难被害人融入到意识中还因为它是一个熟悉的主题,这种声音经常由不法行为人提出,并得到代表被告的

[1](P121)

律师的回应与放大。

在一些案件中,被害人多多少少促成了犯罪的发生,但不是通过故意挑衅或者违法行为。对此,德国传统的学说只是从犯罪人的角度考虑的,当从犯罪人的观点看被害人助长犯罪或者使犯罪易于实施时,量刑会从轻。“因被害人而使得犯罪行为容易得逞的,通常情况下构成减轻处罚。”“如果通过奸细以类似强制的方法,使得行为人被挑衅实施犯罪行

[3为的,行为不法得以减轻。”

](P1057)

但这种解决方法因其考

二、认为被害人过错导致犯罪人的应受

谴责性降低

按照被害人应承担责任的理论,在每一犯罪中都存在着一定的需要分配的“责任”总量,并且,这一责任要么是完全分配给犯罪人,要么是在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对此,英国学者马丁・瓦希克(MartinWasik)持不同的意见,。,,,)的被害人以,被害人可能通过拦。在这些情节中,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作用交织在一起,非常近似。二者的行为实质上都有过错,最终谁成为被害人,谁成为犯罪人,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偶然的结果。经典的例子是挑衅。在谋杀罪中挑衅的典型案例都包含有被害人的一定程度的过错,象被害人殴打,刺激犯罪人,因而导致他们的被杀。“将挑衅的杀人行为不作为通常的谋杀处理是恰当的,这样做的理由不是因为被害人遭受的损害小于没有挑衅时的杀人(损害明显的是一样的),而是因为犯罪人的应受谴责性(culpability)得

[4](P118)以减轻。”至于犯罪人应受谴责性减轻的理论依据,最

虑视角的单边性而受到了批评,批评者认为它忽略了责难不仅要分配给犯罪人而且要分配给被害人的事实。

在确定被害人因其过错分担责任的可能性后,如何判断被害人所应分担的责任呢?如果被害人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的行为是合法地行使权利的行为,分配部分责任给他就不合适。只有在被害人没有按照要求以一定的方式作为或者不作为时,认为他应承担责任才是正当的。在德国,一项限制刑法适用范围的运动指出,力。则,务合适地分配给被害人,,理由是不充分的,因为这样的强制性的规定会过度地限制人们的生活选择自由。如汽车盗窃案可因不买豪华车而避免,夜盗案可因雇佣24小时的保安而避免。但是,占有昂贵的商品或者没有安排持续的看守并不能作为把不法行为归因于被害人的正当依据。确立保护个人利益的义务的方法就是使用共同的社会标准。“确立以一定方式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需要两方面的标准:一是所要求的行为必须是社会所共同认可的;二是必须是人们能够合理期待的行为,因为这样在相关的个人利益之间就

[2](P207)

不存在严重的冲突。”例如,离开房子时锁门是普通的

好是解释为部分辩护理由,为部分正当化事由,还是二者的

[5]

混合,学者的看法并不一致。部分辩护理由说的理论根据

是犯罪人丧失自我控制能力,而部分正当化事由说则是比较犯罪人对被害人所作所为与被害人对犯罪人的行为之后,认为在一定程度上罪行是被害人所要求的。

瓦希克认为“,被害人在罪行发生之前的行为,不论其是否应受谴责,只要该行为推动了犯罪人的暴力反应,那么犯罪人的应受谴责性就会得到适当的降低(幅度有时大、有时小)。尽管存在着对公民面对挑衅应该保持正常自我克制的强烈的期待,但是一旦人们面对这类行为而失去自我控制时,在不同的程度上,这又是可以理解的。”“无论人们强调挑衅是属于部分辩护理由还是部分正当化事由,挑衅的原理确实是和在犯罪人与被害人双方之间分别的分配过错无涉,它仅仅是关系到犯罪人的应受谴责性的程度。如果被害人的确是有过错,那么他们的过错也是与犯罪人的过错分开

[4](P119)的。”除了在杀人罪以外的案件中,被害人的挑衅很长

常识,而且,锁门是人们能合理期待的行为,因为这几乎不需要什么时间和精力,这样的义务不会过度地妨碍被害人的自由。因而,不锁门的公寓便利了犯罪人盗窃财产,由于被害人忘记了他保护自己利益的义务,该不锁门情节可作为从轻情节。与此相对照,如果有人愿意开着窗户睡觉,这样虽然给夜盗犯罪提供了便利,但是他有理由主张他呼吸新鲜空气的利益,因而他没有责任。

提出被害人承担责任,主张责难被害人遵循的思维过程如下:首先并且是最为基本的,被害人的责难者推定被害人有什么事做错了,他们与那些从来没有被害过的人有重要的不同:要么是态度,要么是行为,或者是二者兼而有之,这使他们与没有受到侵害的大多数人区别开来。其次,责难者认为那些假定的不同是被害人不幸的根源。如果他们象其他人一样有理性的行为,就不会被挑中作为攻击的目标。最后,责难者主张若是被害人要避免更进一步的痛苦,就应当改变思维和行为的方式。

责难被害人的理论自提出后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它受欢迎的原因有如下几个:第一,对于“为什么犯罪会发生?”和“为什么被害人是他而不是我?”这样的问题,它提供了简单的、实用的、确切的和直接的答案。第二,责难被害人也具有

时间以来也被接受为减轻犯罪严重性的理由,英国法官委员会的量刑指南关于袭击和危害公共秩序犯罪的审判概要中

[6](P467)对这一点予以了明确肯定。

在什么情况下,被害人先于犯罪行为的过错行为会与犯罪人的应受谴责性产生联系呢?一种观点认为粗心的被害人通过他们自己的“共同过失”促成了犯罪。共同过失是一个侵权法的理论,适用于原告与被告都有过失的情形,就象

一个司机被告没有保持适度的注意,而行人原告没有注意停在马路中间,从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对这一案件的处理,被告支付给原告的赔偿额的减少幅度就应该与原告的过错程度相适应。然而,类比共同过失的做法在量刑中完全是没有帮助的。在大多数犯罪情况下,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是有意的,而被害人最多只是有过失,以至于被害人的“贡献”就由犯罪人的违法行为所掩盖。在诸如殴打等故意侵权行为中,共同过失能减少赔偿数额。相似的主张在刑事案例中似乎也是合理的,即使犯罪人是故意行为,被害人的过失也会起作用。但是存在更为有力的理由拒绝共同过失理论在犯罪问题中的应用,那就是,民事立法是用来恢复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利益平衡的,并且只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端。但按照该理论的观点,至少对罪犯的量刑与民事争议存在根本性的差别。“被害人的作用只是在于其对被害人遭受的损害或者犯罪人应受谴责性的大小的影响。在绝大多数案件中

[4](P121)被害人的不谨慎与轻信都与这些因素无关。”

犯罪的破坏因素是标准案件所包含的,而在没有破坏的案件中,那么罪行的严重性较之正常案件相对而言就要

[4](P123)

轻。但是这显然与被害人过错没有关系了。

三、简要的评论

上面两种确定被害人过错的刑法后果的学说,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在被害人的过错能够导致罪犯刑事责任减轻这一结论方面,二者是异曲同工,殊途同归的。不同之处在于,主张被害人分担责任的观点认为被害人只要有过错,就应承担责任,而主张犯罪人的应受谴责性降低的学者则认为,只有影响到犯罪人的应受谴责性的被害人过错才具有刑法上的意义。

主张被害人承担部分责任的观点,是从被害人有过错就的理念出发得出的结论,,因为民事责,可以在当事人双方进行,是犯罪人对国家所承担的责任,它只是单向的,被害人是不可能对国家负有刑事责任的,因此,在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分配刑事责任的命题是不成立的。另一方面,笼统地认为被害人有过错就应承担责任是不合适的,因为这种意义的责任在量刑时并不具备质的规定性。被害人过错的责任在刑法上的最终后果还是在于对罪犯的刑事责任产生影响,但如果将被害人学意义上的过错都视为减轻罪犯责任的依据,那么那些只具有探究犯罪发生原因意义的过错,也成为了界定罪犯刑事责任的因素,这必然会导致刑事责任理论的混乱。例如,被害人因为疏忽大意将大量现金放在家里而招致失窃,按照前文所述霍勒提出的标准,被害人就具有过错,但是被害人的这种过错只是对犯罪的发生有一定的影响,犯罪的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并没有任何变化,从理论上讲就不能将这类被害人过错作为减轻犯罪人刑事责任的依据,否则,刑事责任的确认将会变得过于随意而可能有失公允。

主张犯罪人的应受谴责性因被害人过错而降低的观点,正如瓦希克自己所述的是依据赫希教授倡导的犯罪的严重性由犯罪的客观危害与应受谴责性决定的理论推导出来的,并且他认为这是对该当性理论(deserttheory)研究的深

[4](P105-106)化。该观点运用客观危害和应受谴责性两个基本

曾经有人认为,助,[7](P154)

性。但是“,,不明智的,或

者是不谨慎的,这些都不能影响强奸行为的严重性。”“在这些案件中被害人的行为与犯罪的发生具有明显的因果联系,所以在这种意义上被害人对事件的发生负有部分‘责任’。但应该将因果联系与责难区分开来。将强奸罪行的责难分配给被害人是错误的,因为被害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可谴责性———被害人既不想被强奸,若是明知会有什么后果她

[4](P121)也就不会冒那个危险了。”如果被害人一定方式的行

为举止使被告人相信她会同意性交,那么在这样的案件中,被告人在强奸罪中应受谴责性会得到一定程度降低。因为这时犯罪人可以合理地主张,根据被害人的行为,他相信她会同意。一个相信被害人会同意性行为的犯罪人的应受谴责性就应当比没有这一心理认知的犯罪人的要小。

在财产犯罪中承认被害人的过错责任也会有问题。最近,法官委员会的量刑指南关于盗窃罪部分指出“汽车未上,锁”是汽车盗窃罪行得以减轻的因素,从而犯罪人的量刑就

[8](P39)应从轻。瓦希克认为,如果说被害人的过错相应地减轻

了犯罪人的过错,这显然是误导。“汽车未上锁”应当是与盗窃罪的严重性没有关系,因为它看起来既不会影响损害的程度也不会影响犯罪人的应受谴责性。进一步的考虑,有一个途径可以将被害人离开时汽车未上锁视为是相关的。那就是,是不是标准的盗窃汽车案中假定汽车是上了锁的,结果犯罪人必须损坏汽车比如说打碎玻璃,才能有效地进入车里。如果是这样,既然“汽车未上锁”是对标准汽车盗窃案的重大的偏离,那么它就是影响犯罪严重性的理由了。既然

范畴进行推演,信奉只有对犯罪的严重性产生影响的被害人过错才具有刑法意义。这一观点克服了第一种观点的不足,为被害人过错影响犯罪人刑事责任找到了恰当的理论定位,从而使被害人过错在刑法中能够占有一席之地。从刑法学的角度看,瓦希克的观点使被害人过错理论和谐地融入到刑法的现有体系之中,比较而言就更为合理,更具有实践意义,因此更值得我们借鉴。

[参 考 文 献]

[1]AndrewKarmen.CrimeVictims:AnIntroductionofVictimology[M].PacificGrove,Califonia:Brooks/ColePublishingCom2

pany,1990.

(下转第65页)

  随着旅游目的地区域旅游空间的成长,旅游节点越来越多,不同性质的旅游区开始出现,旅游目的地日益呈现出多区的空间增长格局。旅游者到此目的地区域旅游可以选择其中多个旅游区旅游,因此旅游区间的竞争加大。旅游者到目的地区域后也许没有明确的参观路线,也有可能未确定参观哪些旅游节点,这种情况下,各旅游区的旅游形象对激励旅游者的旅游兴趣显得尤为重要。在旅游目的地区域旅游空间成长的第三阶段中,旅游空间成长趋于成熟和稳定,旅游区间的空间竞争与合作关系加强,旅游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日益提高,旅游目的地迫切需要一体化的区域规划来指导和干预其旅游空间发展格局。

图4 链状节点旅游地旅游空间规划布局模型

Fig.4 Chain2

nodestouristregionsspaceplanningand

designingmodel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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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程晓芝)

(上接第31页)

[2]Tatjan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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