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显名之诉请的成立条件
摘要 我国去律关于隐名股东规定的缺失以为现买中大量隐名股东要求显名的诉讼缺乏裁判的依据。提起显名之诉为隐名股东的权利救开提供了途径,但因显名涉及其他股东、公司及第三人的利益,应对隐名股东显名诉请加以严格限定。作者认为,只有具备不违反法律规定、实际出资、公司及过半数股东认可、有显名之必要投诉请明确等条件,隐名股东的显名诉请才能得到支持。 关键词隐名股东;显名;诉请
中图分类号d922.2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1-828x(2011)03-0167-01
一、法律规定的空缺与隐名股东大量存在的现实之间的矛盾
(一) 我国目前并无关于隐名股东的法律规定
“隐名股东,又称匿名股东,是指实际出资人或者认购股份的人以他人名义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认购股份。”我国公司法并没有“隐名股东”这一概念,现行法律中也没有关于隐名股东的规定。但《公司法》第33条关于股东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使得以工商登记记载作为认定股东唯一标准的原则得以松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该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但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以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