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及解释时效 关键词 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 证 条文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 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留置财产 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 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 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 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定金 担保合同无 效 第九十一条 解释第七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 十。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 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 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 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担保合同无 效 时效 解释第 12 条 解释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 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 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 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 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时效 解释第三十 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 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 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 之日起二年。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 解释第 33 条 解释第 34 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 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 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 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中 断中止 解释第 36 条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 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
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 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保证期间没 有约定或约 解释第 37 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 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 内容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
定不明
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 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 达之日起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