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孵化协议书
甲方:番禺区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乙方:
为了促进番禺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迅速成长,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更好的为科技创业企业提供孵化服务, 甲方全权负责本孵化器内孵化企业的管理。乙方自筹资金, 开办科技企业, 实行独立核算, 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 为使所拥有的科技成果尽快转化, 自愿接受甲方孵化管理, 并进入甲方孵化器内创业。双方经充分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同意乙方作为孵化对象进驻番禺区科技孵化器, 孵化主要项目为: 项目。
第二条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
1、甲方同意在其拥有的孵化器为乙方提供科研和办公场地平方米, 房屋租赁的相关事宜以双方签订的《番禺区科技孵化器租赁合同》为准。
2、甲方及时向乙方传达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提供政策指导, 协助企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3、甲方就下列服务给予乙方必要协助: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银行开户、专利申请、IS09000质量认证咨询服务、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商务服务、培训服务及物业管理等。
4、乙方经申请并由甲方评审通过后可享受甲方关于促进孵化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及资金支持。
5、甲方协助乙方申报国家、省市火炬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
部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各类计划和基金, 并进行跟踪管理和服务。
6、甲方协助乙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高新技术产品, 技术成果鉴定、产品鉴定等。
7、乙方若在三年内达到项目孵化成熟条件, 可到番禺科技产业区内购买或租赁土地、厂房, 甲方将协助乙方争取优惠条件。
8、组织企业间的联谊活动, 交流企业发展经验, 开展业务合作。
第三条乙方的责任:
1、乙方承诺在番禺区内注册成立公司, 注册资金真实, 具备开展项目所需的必要资金, 保证按照双方约定的科研开发用途使用该场所。乙方发生工商注册、经营范围等事项的变更, 应提前15日通知甲方并在变更后3日内到甲方备案。
2、乙方应自甲方向其交付房屋之日起15日内入驻孵化器并开展工作。
3、乙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由于经营不当造成的亏损以及由此而带来的债权、债务等经济责任均由乙方独立承担, 与甲方无关。
4、乙方应甲方的要求需及时向甲方提供以下资料, 甲方承诺将予以保密:
1) 每季按时如实报送财务报表和税务申报表(可复印), 认真完成政府部门交办的各项统计工作;
2) 企业所有权变动情况;
3) 主要管理人员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