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I 资 讯 No. 193
朱红亮
2016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当事人存在滥用诉权、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制定背景
《意见》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法院进行繁简分流改革的纲领性文件,目的在于通过这样一个改革举措,破解各级人民法院在执法办案中面临的供给侧结构性矛盾。或者说通过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现程序简化、文书瘦身,效率提升、公正提速,破解“案多人少”顽症,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主要内容
《意见》共22条,第1条为总体性要求,第2-15条主要着眼于完善诉讼程序,大体按照审判环节来安排,从立案、送达、程序简化、机制创新、庭前会议、庭审、裁判文书、二审衔接等方面加以规定;第17-22条主要立足于优化资源配置,基本按照合理配置法院内部审判资源、充分利用法院外部司法资源依次作出规定。
总体来说,《意见》主要侧重于法院内部审判资源合理配置,对于其他诉讼主体而言,需要关注的主要为以下两方面:
一、法院信息化建设。
1、送达程序和送达方式方面,《意见》第三条提出要积极运用电子方式送达,在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情况下,可以以传真、邮箱、微信的方式送达。
2、电子支付令。《意见》第四条规定请求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转入督促程序,推广使用电子支付令。
3、开庭方式。《意见》第十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远程视频的方式开庭,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可以使用视听传输技术或同步视频作证室等作证。
4、证据提交方式。《意见》第十六条鼓励当事人、律师等提交电子诉讼材料,运用电子卷宗移送方式。
二、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
《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当事人存在滥用诉权、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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