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专题询问办法
(2013年6月28日潍坊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和规范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询问权,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题询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计划、有组织地集中对某一专项工作行使询问权。
第三条 专题询问应当坚持围绕中心、突出主题、关注民生、讲求实效、依法办事、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询问由主任会议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由主任会议从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的审议、评议事项中研究确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可以根据在视察、调研过程中掌握的群众关注的问题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第六条 专题询问一般在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有关专项工作报告后进行。
第七条 开展专题询问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提出询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回答询问。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回答询问。
第八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确定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应当在开展专题询问三十日前告知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
第九条 根据主任会议确定的专题询问议题,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开展专题询问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发给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条 专题询问前,主任会议应当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并形成视察或者调查报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情况,提出拟询问事项,经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梳理汇总后,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
询问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时,应当分别进行询问,或者对承担主要职责的机关进行询问。
提出询问和回答询问,应当经主持人准许。
询问人在听取回答后,可以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其他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可以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场回答询问,不能当场回答的,应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同意后,在专题询问结束十日内将书面答复报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二条 询问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按时提供。
询问的问题、要求提供的材料,如涉及国家秘密不便回答或者不便提供的,有关机关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根据专题询问和审议、评议情况,形成审议、评议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专题询问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