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对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化工物品的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控制,确保上述岗位工作人员符合规定要求。
2、范围
适用于直接接触化工物品人员的健康控制。
3、定义(无)
4、职责
4.1办公室负责企业上述员工的健康情况管理工作,编制员工健康档案。
4.2办公室按照GSP要求监督检查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的健康检查情况。
5、 程序
5.1健康情况
5.1.1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化工物品的人员,必须无传染病、精神病,符合从事药品经营的健康要求。
5.1.2每年定期组织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人员到当地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不得漏检。体检项目应重点检查是否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如乙肝、甲肝等)、皮肤病等;质量管理岗位人员还应增加检查视力程度(经矫正后应不低于0.9),是否患有辨色障碍(色盲或色弱)等项目。
5.1.3应为每一位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人员建立健康档案。
5.1.4如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患者,应立即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并做好记录。
6、记录
《员工健康档案》
《员工健康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