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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判决的既判力
作者:孔瑞东 张帆
来源:《商情》2013年第13期
【摘要】诉、诉权和既判力构成了民事诉讼的三大基础理论,研究以上三个基本的理论问题就能大体上把握民事诉讼的理论。本文旨在对民事判决既判力的理论进行一个概括。
【关键词】民事诉讼;民事判决;既判力
一、既判力概念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5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规定的“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当事人在诉讼中无须证明,法院也不予怀疑,而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这样的法律规定就确立了我国的民事诉讼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但是如何利用民事诉讼理论去解释这样的规定就成为了我们所探讨的问题。民事判决的既判力,是指民事判决作出以后,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得任意撤销或者变更,当事人不得再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或者在其他诉讼中提出与确定判决相反的主张;就法院方面而言,一个确定判决作出以后,后来的任何裁判都不得与该确定判决内容相抵触。由此可以看出从既判力概念和制度设计就成为了理解判决终局性的关键。有学者认为如果把诉和诉权看做是诉讼起点的理论那么既判力的理论就解决了诉讼终点的问题。在人们研究公正程序的时候不难发现一个真正称得上是正义的程序必须要得到一个终点,既判力理论就是从这个角度出发来解决诉讼的终结。
二、既判力的本质
既判力的本质实际上是关于确定判决为什么具有既判力?根据是什么?最初,理论上以古罗马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和诉权消耗理论,来解说判决既判力本质和根据。在古罗马法中,实体法与诉讼法合一,诉权包含着现代法意义的诉权和实体请求权。当事人(原告)的诉权在诉讼上一经行使并经审判即告消耗(消灭),该诉权则不得再次行使,也就无重新审判的余地。因此,判决有既判力的依据是原告的诉权消耗,既判力本质即单纯的一事不再理(就既判事件禁止重新审理)。继一事不再理说而起的是(旧)实体法说,继后产生了(旧、新)诉讼法说、(新)实体法说、权利实在说和实体法诉讼法二元说等。
(一)实体法说
实体法说把确定判决视为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契约,属于实体法上的法律要件之一。该说认为,既判力本质就是确定判决具有创设实体法上权利义务的效果,或者说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依据确定判决而确定的。换言之,确定判决具有创设效力,能使当事人之间真正既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