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26日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民政厅云财社〔2005〕174号)
各州、市财政局、民政局: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05〕5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加强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政策的落实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入学习贯彻《通知》精神,加强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的使用管理。安置经费是保障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及相关管理工作的专项经费,关系到军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和服务管理机构工作的有序开展,各州市财政、民政部门和服务管理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通知》精神,提高认识,坚持专款专用的经费使用原则,努力提高服务管理质量,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落实。
二、严格执行安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提高军休服务保障水平。《通知》对离退休人员经费和服务管理机构经费来源、支出范围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州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新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人员情况、已接收人员变化情况审核汇总后报送省民政厅、财政厅。各级财政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同级民政部门汇总的实际接收人数和经费需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经费。切实保障军休人员生活待遇的落实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不断提高军休人员的服务保障水平。
三、军休人员服务管理机构要将离退休人员经费和服务管理机构经费分别建账、分账核算,对安置经费的使用管理要定期进行自查,做好决算工作。州、市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安置经费的使用情况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民政厅。
四、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加大对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管理使用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省财政厅、民政厅将适时派出督察组,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