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预案2 - 范文中心

防汛预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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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洪涝台风灾害及相关防御工程设施险情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保证我市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宁波市防洪条例》和《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的洪涝台风灾害以及相关防御工程设施险情的预防与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统筹兼顾,局部服从全局;以人为本,抢险救灾先人后物;以防为主,防救结合;科学决策,快速响应;部门联动,协同应对。

1.5 重点防护对象

(1)海塘、堤防、水库、水闸、泵站等防洪排涝工程设施;

(2)甬江、奉化江、余姚江干流及重要支流;

(3)海上船舶、港区和沿海生产作业区域;

(4)山洪及地质灾害危险区域;

(5)城市、城镇低洼易积水区域;

(6)学校、野外旅游景区、地下工程设施、建筑工地、危旧房屋、简易房和工棚等场所;

(7)易被大风吹倒的高空构建物、户外广告牌、铁塔电杆、行道树等设施。

(8)其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重点设防的区域和设施。

2 组织体系

市、县(市)区政府和有防汛防台任务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汛防台工作;城镇社区、行政村等基层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区域、本单位的防汛防台具体工作。

2.1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是市政府领导下的防汛防台指挥决策机构,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省防指以及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市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工作。

2.1.1 市防指组成

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

副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利局局长、宁波军分区分管领导等担任。

成员:由具有防汛防台任务的部门、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2.1.2 市防指职责

(1)组织防汛防台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防汛防台的演练;

(2)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协调全市的防汛防台与抢险救灾工作;

(3)组织编制并实施防汛防台预案,审定和批准江河洪水调度方案、重要水库控制运用计划以及有关规定等;

(4)组织开展防汛防台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处理涉及防汛防台安全的有关问题;

(5)组织会商全市的汛情并负责重要江河、水库、水闸等洪水应急调度;

(6)贯彻执行上级防汛防台指示、调度命令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

(7)督促做好河道清障工作,提高江河湖泊防洪能力;

(8)组织指导监督防汛防台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用;

(9)完善防汛指挥自动化系统,不断提高决策指挥水平,逐步实现防汛规范化、现代化。

(10)负责发布全市汛情通告,以及发布和解除紧急防汛期。

2.1.3 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1)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设施在设计标准内发挥作用;做好江河、水库防洪调度,执行市防指的洪水调度指令;负责水文工作管理,做好水文监测和预报;做好在建水利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组织水毁水利工程设施的修复。

(2)宁波军分区:根据市防指的要求,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区域的群众,做好政府与执行抢险救灾任务部队之间的协调工作。

(3)市气象局:负责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预报和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对暴雨、台风等天气未来趋势作出分析和预报;负责气象灾害风险分析与预评估。

(4)市海洋渔业局:负责海洋环境的监测和海洋灾害预(警)报的发布;负责全市渔业生产防汛防台工作,监督、检查并做好海上渔船回港和沿海渔业人员上岸避风工作;帮助、指导灾后渔业生产恢复。

(5)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勘查、监测、预警和防治工作。

(6)市发改委:协调、指导防汛防台基础设施规划、工程建设和灾后修复、重建工作。

(7)市财政局:落实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经费预算;根据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应急处置需要,筹措安排所需资金,并及时下拨、监督使用。

(8)市建委: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建设行业的防汛防台工作,检查、监督城市基础设施、房屋及物业、建筑工地、避灾场所的防汛安全和危房人员的避险转移。

(9)市城管局:负责做好城区防汛防台工作;及时组织城市排水排涝;检查、监督城市高空构筑物、树木、公园绿地、内河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落实防汛防台安全措施;做好城市供水、供气、公交、市容环卫的应急保障和灾后恢复。

(10)市交通局:负责公路(桥梁)、港区及交通运输设施的防汛防台工作;配合公安部门落实水、陆运输交通管制措施;做好公路(桥梁)和港航在建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及时抢修公路(桥梁)水毁工程,保障交通干线畅通;组织运力做好群众避险转移和防汛抢险物资的运输保障。

(11)市委宣传部:及时组织、协调、监督新闻单位做好防汛防台新闻宣传报道,组织新闻单位做好对社会公众的防汛防台知识宣传。

(12)市监察局:监督防汛防台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对防汛救灾调度指令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对有关责任人因工作失职渎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规定追究责任。

(13)市公安局:负责实施交通管制,及时疏通交通,保证抢险救灾车辆优先、快速通行;维护抗洪救灾期间的社会治安,依法打击破坏防汛工程设施和盗窃防汛防台物资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防台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当地政府撤离和转移危险地带的群众。

(14)宁波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市海域、水上船舶航运安全管理,及时发布航行警告;组织对遇险船舶的搜寻救助。

(15)市经委:负责组织、指导工矿企业做好防汛防台工作。

(16)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各学校做好防汛防台工作,检查、监督学校做好校舍维修加固和师生安全的防范工作;对在校学生进行防汛防台知识教育与宣传。

(17)市农业局:负责组织、指导农牧业防汛防台工作,帮助、指导灾区组织农业生产自救和灾后恢复生产。

(18)市旅游局:负责组织、指导野外旅游景区的防汛防台工作;配合当地政府及时做好游客疏散、撤离工作,落实应急救助措施。

(19)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灾区开展人员转移安置、报灾核灾、灾民救助及恢复重建等工作;及时掌握灾情信息和救灾情况;负责社会救援和捐助款物的收集与分配等工作;监督、指导避灾场所建设与管理。

(20)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做好抗灾期间的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及时为灾区提供医护和防疫服务。

(21)市贸易局、市供销社: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做好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储备和供应工作。

(22)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通信运营企业做好汛期信息传递和应急指挥的通信保障工作。

(23)宁波电业局:负责做好防汛防台用电保障工作,保障防汛重要部门、防汛设施及应急救援现场的电力需求;及时抢修受损的电力设施,恢复正常供电。

(24)武警宁波支队:根据市防指的要求,组织应急抢险队伍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24)东海舰队:根据市防指的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

(25)市广电集团:监督、指导所属媒体及时准确宣传报道汛情、灾情和防汛防台动态;及时滚动向公众播发气象、洪水、台风信息。

(26)宁波日报报业集团:及时向公众发布市防指提供的汛情信息,做好防汛防台工作的宣传报道。

2.2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

市防指的办事机构为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指办”)。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市防指的日常工作,管理、协调、处理本市防汛防台具体事务;

(2)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防汛防台工作的法规、政策和上级、本级防指的调度命令,及时上报并处理防汛防台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3)拟订本市防汛防台工作有关规定,编制市级防汛防台工作应急预案及洪水调度方案,督促各项责任与措施的落实;

(4)及时掌握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向市政府报告和对外发布汛情、灾情;组织防汛分析会商,提出应急措施等建议意见,为市防指提供决策依据。

(5)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市防汛防台工作,组织开展防汛防台检查,及时发布防汛防台预警,经市防指同意启动市防汛防台应急响应行动,指导灾后水毁防汛设施修复。

(6)组织协调本市防汛监测、预报、预警、通信、指挥等系统建设;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市级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调用和管理;组织防汛业务培训和防汛宣传;负责水害灾情统计、核查、上报和评估等工作;

(7)督查各类工程和非工程措施落实情况及各类危及防汛防台安全事件;

(8)承办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专家咨询机构

为增强洪涝、台风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市防指办组建水文预报与洪水调度、工程抢险等专家库,为防汛抢险提供决策建议、技术支持和专业咨询服务。

2.4 其他防汛指挥机构

2.4.1 市城区防汛领导小组

市城区防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负责中心城区防汛防台日常工作。

2.4.2 县(市)区及乡镇(街道)

各县(市)区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负责本级防汛防台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防汛指挥机构及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防汛防台工作。

2.4.3 有关部门、单位

有关部门、行业以及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与职责,设立部门、行业或本单位的防汛防台领导机构,明确职能部门,负责做好防汛防台工作。

3 事件分级

依据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洪涝台风灾害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事件、重大(Ⅱ级)事件、较大(Ⅲ级)事件、一般(Ⅳ级)事件。

3.1 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即本市6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受到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预报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将在我市境内或市界附近登陆,或从陆上进入我市。

(2)较大范围内(一个县域以上)24小时累计面雨量超过150毫米,并且市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暴雨或特大暴雨。

(3)甬江、奉化江、姚江干流控制站或重要平原河网代表站水(潮)位全面超过保证水位。

(4)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5)百年一遇海塘、堤防等发生决口,并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

3.2 重大(Ⅱ级)事件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Ⅱ级)事件:

(1)市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即本市12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预报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在我市境内登陆或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将在闽北、浙南或上海登陆,或紧擦我市沿海(东径124度以西)北上,并将对我市带来较大影响。

(2)较大范围内(一个县域以上)24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120-150毫米,并且市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暴雨或大暴雨。

(3)某一区域出现短历时强降雨,3小时超过300毫米,并出现重大灾害。

(4)甬江、奉化江、姚江干流控制站或重要平原河网代表站水(潮)位全面接近或部分达到保证水位,并预报将超过保证水位。

(5)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大、中型水库发生险情。

(6)五十年一遇及以上海塘、堤防发生决口,并可能造成较大危害的。

3.3 较大(Ⅲ级)事件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Ⅲ级)事件:

(1)市气象部门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即本市24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预报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将对我市带来一定影响。

(2)较大范围内(一个县域以上)24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100-120毫米,并且市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暴雨或大暴雨。

(3)某一区域出现短历时强降雨,3小时达到200-300毫米,并出现较大灾害。

(4)甬江、奉化江、姚江干流控制站或重要平原河网代表站水(潮)位全面超过警戒水位,并根据预报水位仍将上涨。

(5)小(二)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小(一)型水库发生险情。

(6)二十年一遇海塘、重要堤防等发生严重险情,并可能造成局部地区危害的。

3.4 一般(Ⅳ级)事件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一般(Ⅳ级)事件: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即本市24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预报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对我市影响较小。

(2)较大范围内(一个县域以上)24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80-100毫米,并且市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某一区域出现短历时强降雨,3小时达到150-200毫米,并出现灾害。

(4)甬江、奉化江、姚江干流控制站或平原河网代表站水(潮)位达到警戒水位。

(5)小(二)型水库发生险情。

(6)二十年一遇海塘、重要堤防等发生险情,并可能造成一定危害的。

3.5 事件等级变更

当洪涝、台风灾害和相关防御工程险情的严重程度与发展趋势变化时,市防指根据洪涝台灾害和工程险情的发展趋势以及对我市的影响程度,适时调整事件等级。

4 预防预警

4.1 监测与检(巡)查

4.1.1 监测预报

市和县(市)区气象、海洋、水利、水文、国土等部门加强台风、暴雨、洪水、风暴潮及地质灾害等监测和预报工作,并将实时信息和预报成果及时、准确地报送有关防汛指挥机构,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易发山洪及次生灾害地区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城镇社区、行政村,以及企事业单位应当落实监测预警人员及职责。

4.1.2 巡查检查

加强以“五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水库、海塘、堤防、重要山塘和其它防洪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与安全监测制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及时加固消除隐患;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及有关成员单位应在汛(台)前加强对有关基础设施安全、度汛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限期处理和整改。

4.2 预防预警信息

各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及时上报气象、水文、海洋、工程、洪涝、台风(风暴潮)灾情等信息。当预报即将发生重大险情和重大灾害时,应在迅速处置险情的同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受灾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市防指报告。

4.3 预防预警行动

4.3.1 预防预警准备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单位要立足防大汛抗大灾,在汛前全面落实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工程准备、物料准备和通信准备,修订完善江河湖库和城市防洪预案、台风防御预案、洪水调度方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城镇排水(排涝)方案、防洪工程应急抢险方案、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预案等各类预案、方案;研究制定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汛期,各级防汛、气象、水文、国土、海洋等承担监测与预警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监视天气、雨情、水情、汛情和灾情,并做好上传下达。

4.3.2 降雨实时预警

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降雨监测,并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防汛指挥机构和有关单位收到暴雨预警信号或强降雨信息后,应及时向有关区域发出警报。

4.3.3 台风灾害预警

气象、海洋、水文部门应加强台风、海浪、潮位动态的监测和预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台风影响情况进行预警。各地各职能部门按防台风预案做好相关工作。

4.3.4 江河洪(潮)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潮)水时,水文部门应做好水位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未来趋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当水库大流量泄洪时,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应提前向下游泄洪影响区域发出预警。

(2)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潮)水预警区域和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4.3.5 山洪灾害预警

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监测措施。有关乡镇(街道)、村、组和相关单位的巡查预警员应加强观测巡查,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可能受影响地区发出警报,并上报乡镇(街道)或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及时组织防御与处置。

4.3.6 水利工程险情预警

当水利工程发生险情或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时,工程管理单位和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按规定权限,通过广播、电视、电话、警报等方式,向可能受影响地区发出警报,通知有关地区及时做好群众转移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总体要求

(1)按事件性质,洪涝台风灾害可分为台风灾害,江河洪水、山洪灾害,内涝灾害和重大工程险情等。

(2)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风情、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事件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3)洪涝台灾影响的主要县(市)区实施的应急响应行动不低于市实施的等级,其他受影响的县(市)区根据当地洪涝台灾严重程度与发展趋势,实施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行动。

(4)市防指负责关系重大的防汛工程调度,其他防汛工程的调度由所属县(市)区防汛指挥部负责,必要时,视情由市防指直接调度。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5)洪涝台灾发生后,由各县(市)区防汛指挥部向当地政府和市防指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市防指。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闸等防汛工程设施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6)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涝灾害,或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当地政府和市防指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7)因洪涝台灾而衍生的水陆交通事故、疾病流行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市防指报告。

5.2 分级行动

根据洪涝、台风等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按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的洪涝台风灾害事件分级,分别启动相应的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5.2.1 Ⅳ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一般(Ⅳ级)事件时,由市防指办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办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提出有关工作意见。市防办及有关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和监测,及时掌握水情、雨情、风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并做好相关工作,重要情况及时向市防指领导报告。

(2)各县(市)区防汛机构加强值班和汛情监测,及时组织会商,部署落实防汛防台相关工作。

5.2.2 Ⅲ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较大(Ⅲ级)事件时,由市防指副指挥或其授权的市防指办主任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办主任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进行会商,提出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工作意见,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防指指挥报告。加强值班,掌握各地各部门防汛防台动态。必要时,视情派出工作指导组。

(2)市防指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并根据市防指的指令,协助有关县(市)区防指实施防汛抢险和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3)洪涝台灾影响的主要地区,防汛指挥部领导进入指挥岗位,加强值班和汛情监测,根据预案做好危险地区群众转移的准备,必要时及时组织转移;做好水库、河网预排预泄和洪水调度。

(4)各级抢险队伍做好参加防汛抢险的准备并进入应急值班状态;防汛抢险物资储运单位做好随时调运的准备。

(5)各新闻媒体及时刊播有关预警信息,加强防汛防台知识宣传。

5.2.3 Ⅱ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重大(Ⅱ级)事件时,由市防指指挥或其授权的副指挥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办和水利、气象、海洋渔业、国土、建设等防指主要成员单位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与安排,并向灾害发生或影响的主要地区派出工作指导组督查指导相关工作。必要时,市防指指挥主持会商,部暑相关工作。

(2)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由主管领导负责组织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并根据市防指的指令,协助有关县(市)区防指实施防汛抢险和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3)洪涝台灾影响的主要地区政府防汛责任人和防汛指挥部领导进入指挥岗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变化,及时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按照权限做好水库、河网调度工作。

(4)军区分、驻甬部队、武警支队和各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待命或处置状态;防汛抢险物资储运单位做好随时调运的准备。

(5)各媒体及时播发和随时插播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各电信运营商协助做好上述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5.2.4 Ⅰ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特别重大(Ⅰ级)事件时,由市防指指挥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成员单位参加,作出防汛防台应急部署。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同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2)市防指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进入指挥岗位,组织指挥本系统、本行业做好防汛防台抢险工作,并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3)洪涝台灾影响的主要地区党政主要领导和防汛责任人进入防汛防台抢险指挥岗位,落实各项防汛防台抢险措施,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险情,全力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

(4)军区分、驻甬部队、武警支队根据市防汛指挥部的指令,执行抢险救灾任务;各级抢险队伍进入应急作战状态;各应急物资保障单位为防汛防台工作提供全力保障。

(5)各媒体及时播发和随时插播有关预警信息和提示,各电信运营商协助做好相关信息的发布工作。

5.3 应急措施

5.3.1 Ⅳ级响应措施

(1)各级防汛机构和水利、气象、海洋、国土等防指成员单位加强值班,预报和监视汛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汛情,落实应对措施,做好上传下达。

(2)各媒体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提醒市民注意收听、收看媒体报道,及时掌握预警信息,妥善处置易受风雨影响的室外物品。

(3)各防汛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加强值守、巡查与防洪调度,适时进行预泄预排。沿海、沿江、沿河单位及时关闭各类挡水(潮)闸门。

(4)做好出海船只与人员统计,并与海上作业单位和船上人员保持联系,通知做好避风返航准备。

(5)低洼、易受淹区域做好排水防涝工作。

(6)高空设施、水上作业等户外人员采取有效防御措施。

(7)加强对危旧房屋、施工设备、码头渡口、市政设施、行道树、广告牌等重点区域和部位的安全防护,必要时加固或拆除户外装置。

(8)加强电力、通信、排水抢修力量的配备。

(9)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准备状态。

(10)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各项防御准备工作。

5.3.2 Ⅲ级响应措施

(1)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适时启动相关预案。各级防汛机构和水利、气象、海洋渔业、国土、建设、城管、交通、旅游、海事等防指成员单位实行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做好监测、预报、预警、巡检、应急处置等工作。

(2)各媒体及时播发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提醒市民尽可能减少外出,户外活动注意安全避险。

(3)加强水库、堤防、海塘、水闸、泵站等防洪工程设施和重点地质灾害点的巡查,组织做好水库、水闸等水利工程防洪调度。

(4)部署并组织、督促海上船只进港避风,暂停一线海塘外作业施工并组织人员安全转移。

(5)做好危旧房、工棚、塘内养殖、游客和易出险地段人员的紧急撤离准备工作。

(6)检查落实高空设施、建筑工地、风景旅游区、校舍、低洼易涝地段、码头渡口、市政设施、行道树、广告牌等防御措施,对高空、水上、旅游等户外活动必要时可以暂停作(营)业。

(7)检查落实各类应急抢险救灾物料和人员。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值班状态。

(8)交通运输单位及时向媒体通报和发布班次调整信息,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9)各有关部门加强值班,在市防指统一领导指挥下部署和开展防汛防台工作。

5.3.3 Ⅱ级响应措施

(1)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市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抓紧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市防指领导坐镇指挥。各级领导深入防汛防台一线,做好宣传发动和检查指导工作。必要时,市委办、市府办发出防汛防台紧急通知。

(2)各媒体滚动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提醒市民尽可能留在室内,关门、关窗、收物,防止高空坠物伤人。

(3)各防汛工程设施管理人员坚守岗位,根据气象预报进行洪水分析预报和指令,对水库和江河洪水进行科学调度,及时组织水利工程抢险。

(4)所有在航船舶按规定进港避风。在人员转移命令要求的时间内,有序组织一线海塘外各类作业区、沿海养殖、洪水预报受淹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区、野外景区和危旧房、工地临房、危棚简屋等危险地区、危险场所内人员按预案撤离转移至指定安全地带,并保障相关人员的临时基本生活所需。

(5)洪涝台灾严重影响地区可采取停工、停业、停市、停运、停课和交通管制等非常措施。

(6)有效组织城镇排水,及时处置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

(7)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处置状态,接命令投入抢险救灾。做好防汛抢险物资器材的调配。

(8)提供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重要用户的供电、通信和交通保障。

(9)落实医疗救护力量和设备,进入临战状态。紧急安置和救助灾民。

(10)水运、公路、铁路、航空等管理部门及时向媒体通报和发布客运信息,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11)各有关部门在市防指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本区域、本行业做好防汛防台工作,并及时支援受灾地区的抢险救灾工作。

5.3.4 Ⅰ级响应措施

(1)再次落实各项防汛防台措施,特别是洪涝台灾严重影响地区,必要时可视情实行停工、停业、停市、停运、停课和交通管制等非常措施。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同意发布紧急防汛期的命令,进行全民紧急总动员。

(2)各媒体随时插播有关预警信息、安全提示和紧急通知等。

(3)再次检查落实人员转移情况,防止已转移人员擅自返回;了解掌握重大险情、灾情和由台风、暴雨引发的其它重大突发事件。

(4)科学调度运行防洪工程,全力控制和处理工程险情。

(5)及时组织应急抢险、抢修和搜寻救助等工作。根据市防指的要求,当地军事机关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预备役投入应急处置和紧急救援等抢险救灾工作;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应急作战状态。

(6)向灾区紧急调运防汛抢险和救灾物资。

(7)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有关防汛抗台抢险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防汛抗台工作。

5.4 信息报送与处理

(1)汛情、风情、潮情、工情、险情、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应做到快速、准确、翔实。

(2)各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市防指成员单位及有关责任单位要按照相关预案和报告制度的规定,在组织防汛抢险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一旦发生重大险情、灾情,必须在接报后半小时内向市防指值班室口头报告,在一个半小时内向市防指值班室书面报告。报市政府的重大险情、灾情信息,应同时或先行向市防指值班室报告。特别重大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3)各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突发险情、灾情等信息通报渠道,一旦出现突发险情、灾情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和联系。

(4)市防指值班室接到特别重大与重大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国家防总、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并及时续报。

5.5 指挥调度

(1)出现洪涝台风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2)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发生重大洪涝台灾后,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5.6 人员转移

对进港避风的船民、沿海作业生产人员、山洪地质灾害危险区、低洼易涝和泄洪可能受淹地区以及工地临房、危房简屋内人员等,各县(市)区防汛指挥部和渔业、国土、建设、海事、城管、教育等相关主管部门要制定周密的人员转移方案。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灾场所,妥善安置受灾区群众,妥善安置,保证基本生活。武警、公安、民政、交通、卫生等部门要全力协助。

5.7 抢险救灾

(1)出现洪涝台灾或防洪工程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县(市)区防汛指挥部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2)事发地防汛指挥部应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建议,供当地政府或上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3)事发地防汛指挥部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重要海塘、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水闸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专业抢险队伍等实施。

(4)处置洪涝台灾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责分工,由防汛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单位、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5.8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各级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抢险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以备随时调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3)事发地防汛指挥部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出现洪涝台灾后,事发地政府和防汛指挥部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对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5.9 社会动员

(1)出现洪涝台灾后,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防汛防台应急抢险。

5.10 信息发布

(1)防汛防台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2)汛情及防汛防台动态等信息,由市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洪涝台灾情的,由市防指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3)各县(市)区的局部汛情、水利工程险情、灾情及抢险救灾有关信息,由县(市)区防汛指挥部审核和发布。

5.11 应急结束

(1)当洪涝、台风等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市防指可视汛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当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市气象台解除有关预警信号后,由市防汛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2)各县(市)区防汛指挥部可根据当地的洪涝台和工情情况决定是否结束应急响应。

(3)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4)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6 灾后处置

发生洪涝台灾害的县(市)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工程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灾后救助

(1)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2)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灾区重大疫情实施应急处置,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3)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水毁工程修复

(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

(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3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4 灾后重建

灾害发生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保险与补偿

(1)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参加防汛保险,各有关单位应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对因蓄滞洪水造成损失、水库根据洪水调度指令拦洪超蓄导致库区淹没造成损失的,有关政府应当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6.6 调查总结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每年应针对防汛防台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防台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防台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级防汛机构的日常和抗洪抢险应急通信提供保障。

(2)水利、水文部门负责防汛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做好水情信息采集系统、工程数据库和社会经济数据库系统的实时升级、备份工作,确保信息畅通。水库、堤防(海塘)、水闸、泵站等防洪排涝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3)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媒体,以及手机等通信运营企业,应确保防汛防台信息的及时播发、刊登和以短信形式发布。

7.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所掌握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现险情的防汛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指挥机构、防汛工程管理单位以及沿海、沿江、沿河单位及其他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器械、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7.3 应急队伍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防台抗灾的义务。驻甬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抢险救灾的重要力量。

(2)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包括各地组建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3)调动防汛应急抢险队程序:一是本级防汛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调动。二是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指挥机构向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调动。三是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指挥机构向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提出申请,由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协商调动。

(4)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当需要驻甬解放军、武警部队给予防汛防台抗洪抢险支援时,由各县(市)区防汛指挥部与当地驻军、武警部队联系安排;或者向市防指报告,由市防指与军分区、武警支队联系安排。军分区、武警支队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在险情、灾情紧急情况下,市防指提出抢险救助请求,驻甬部队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实施救助,并向上级报告。

7.4 电力与交通保障

(1)供电保障。电力部门负责防汛防台抗洪抢险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2)交通保障。交通运输部门保障防汛防台抢险救灾人员、防汛防台救灾物资运输和车辆调配,负责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

7.5 治安与医疗保障

(1)治安保障。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洪涝台灾区和人员转移后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汛防台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顺利进行;负责组织做好防汛抢险现场的警戒、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2)医疗保障。卫生、农业部门负责灾区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做好人畜免疫和灾区消毒指导工作,预防控制疫病的暴发流行。

7.6 避灾场所保障

(1)各县(市)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防汛防台预案,落实本地区避灾安置场所,设立标志,并明确管理和质量鉴定部门,确保群众避灾所需。

(2)各类学校、影剧院、会堂、体育馆等公共建筑物在防汛防台紧急状态下,应当根据政府的指令无条件开放,作为避灾安置场所。避灾安置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避灾条件。

7.7 物资与资金保障

(1)物资保障。防汛防台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市和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及其组成部门、防汛工程管理单位以及沿海、沿江、沿河单位应按《浙江省防汛抢险物资储备定额》的规定和各自的管理范围,落实本级储备和专业储备,储备足量的防汛抢险物资、器材。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防汛抢险储备物资及运输车辆均要明确专人负责,定点储存,严禁随意动用,随时听从市防指的紧急调度。一旦有所耗用,各储存单位必须立即补足。

(2)资金保障。防汛抢险应急处置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7.8 专家技术保障

从市防汛专家资源库中挑选相关专家,组成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决策咨询专家组,负责提供洪水调度和各类抢险方案的技术支撑、决策指导及方案优化等咨询。

7.9 社会动员保障

(1) 防汛防台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防台的义务和责任。

(2) 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洪涝台灾害的发展趋势,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防台。

(3)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的洪涝台灾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防台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考虑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防汛防台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防台工作。在防汛防台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救灾。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与演练

8.1.1 宣传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新闻部门应加强防汛防台及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能力。

8.1.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应做到分类指导、考核严格,保证培训质量。

(3)培训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8.1.3 演练

(1)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防汛抢险演练。

(3)多个部门联合举行的专业演练,一般2-3年举行一次,市级由市防指负责组织。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1)对防汛防台抢险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委、市政府或市人事局和市防指联合表彰;对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工作中致伤致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工作生活照顾;对防汛抢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2)对防汛防台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宁波市防洪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防汛工程设施:包括海塘、河道堤防、水库、水闸、泵站、水文站等能够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洪水和高潮等引起的灾害的工程设施。

(3)面雨量:整个区域面积内单位面积上的平均降雨量。

(4)保证水位:汛期堤防及其附属工程能保证安全运行的上限洪水位,亦称危急水位。

(5)警戒水位:指江河、湖泊水位上涨到可能发生险情的水位,一般来说,有堤防的河道是堤防险情可能逐渐增多时的水位。

(6)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9.2 制订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指办牵头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市)区防汛指挥部、市防指成员单任根据本预案,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防汛防台应急预案,并指导督促乡镇(街道)、所属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订防汛防台应急预案。

市防指办应适时组织预案评估,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并报市政府批准。

9.3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9.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6年7月31日市政府批准印发的《宁波市防台风应急预案》(甬政办发〔2006〕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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