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县流动人口外出计划生育合同书
甲方: 乡镇 (村)社区委会 组
男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地址:
乙方:姓名
女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地址:
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四川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同意,订立如下合同:
一、 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一)督促检查乙方执行计划生育法规、政策。
(二)向乙方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提供生育保健服
务。
(三)按《婚育证明管理办法》程序,为乙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依法为乙方核发《生育一孩通知单》或《照顾二孩生育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
证》。
(五)不得无故要求乙方回户籍在参加“三查一治”服务。对乙方寄回的县级以上医疗部
门或计生部门出据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应予以认可。
二、 乙方的权力义务
(一)要求甲方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务和技术服务。
(二)要求甲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依法及时核发相关证明。
(三)乙方外出前应落实一项长效避孕措施。外出期间应遵守户籍地和暂住地的计划生育
法规、政策。
(四)乙方到达暂住地15天内,主动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当地计生部门交验,按时
参加暂住地计生部门组织的“三查一治”等生育保健服务,每半年寄回《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五)乙方按规定时间接受甲方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年审。
三、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乙方属已婚育龄妇女的不按合同的约定每半年寄回一次《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或寄回《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不符合要求的,每少一次缓发父母独生子女奖励金15元。
2、乙方不履行合同,发生违法怀孕后不自行采取补救措施的,造成甲方派出人员做工作的,应承担甲方派出人员的交通费。
四、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乙方返回户籍地的,应及时报告甲方,经甲方核实,双方可终止合同的执行。
五、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印章): 代表人签字: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