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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入户抢劫中的“户”
作者:彭石
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4年第03期
摘 要 入户抢劫的社会危害性是客观存在且十分严重的,现行《刑法》把入户抢劫规定作为抢劫罪八种加重处罚的行为之一,非常合理、有必要。但是无论是刑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入户抢劫问题中的 “户”的界定并不明确从而造成司法适用的不统一,对刑法保障机能与保护机能的正常发挥有严重的影响。对入户抢劫中“户”的基本概念和特点进行阐述,进而指出这一概念在适用范围上存在的问题,有助于对入户抢劫进行整体性的分析和把握,在一定程度上能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
关键词 入户抢劫 “户”
一、“户”的概念及特征
“户”是入户抢劫发生的场所性要件,是入户抢劫成立的必要条件,因此,把握“户”的含义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入户抢劫。首先,由字面解释入手,《现代汉语辞海》关于“户”的解释有:(1)门;(2)人家、住户;(3)门第等。与刑法条文中所涉及的“户”关联最密切的是“人家”、“住户”的含义.其次,依照人们通常的观念,“户”的基本外在表现形式是“私人住宅”,是人们饮食起居、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庇护场所。再次,按照法律条文来看,刑法第245 条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住宅” 一词在法律规定中的适用,着重强调对人们私人场所相关权利的保护。 《抢劫解释》第1 条将“户”规定为“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绝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该解释勾勒出“户”应具备“他人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特点。《抢劫、抢夺意见》进一步明确:“入户抢劫”中的“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 后者为场所特征。具体表现为:
其一,家居生活性。与《抢劫解释》规定的“户”是供他人“生活”的住所不同的是《抢劫、抢夺意见》将“户”规定为供他人“家庭生活”的住所。从语义上来说,生活与家庭生活的内涵是不同的。一般来说,家庭生活应有以下特点:一是具有私人性,私人性要求“户”能够为公民提供权利保障和生活秩序的安全感,可以避免他人的干扰和窥探。公民享有使用、支配和进出自由的权利,未经允许,他人不得随意进入;二是居住成员间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三是居住成员的结构相对稳定,具有社会生活性和长期稳定性。
其二,相对封闭性。“户”应该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与周围的房屋等外界环境相对隔离从而表现出封闭性,具有一定的安全防范和保障功能,这是“户”的场所特征。具体来说,就是“只要门一关,该场所就可以排他地、隐秘地承载家庭生活的基本功能:起居、休闲、娱乐、安宁和庇护等。”综上所述,认定是否为“户”,要以行为人是否进入一个相对封闭区域为标准。在具体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种特殊场所:一是院子和楼道。如果院子和楼道不是居民私人独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