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某某公司不正当竞争及查处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员工的方案
一、关于查处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在职员工建议如下:
1、目前在****销售旺季,不宜展开内部调查,避免影响人心,影响士气,现在应以最快速的方法方式就是公司各部门协力制止易网公司及相关离职员工的销售行为,包括非法律手段的,如与供应商的沟通协商等。
2、随后再采取查处的措施:
(1)建立客户资料获悉签收制度,隔离各销售人员互通客户销售信息,如某一销售人员所跟进的客户被****公司抢走,则可列为可疑对象。
(2)*****分公司行政及销售总监通过各种方式逐一排查,如重点可疑对象可协同法务部同事进行面谈分析加录音。
3、重新修订《保密协议》,建立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二、关于处理***公司
经分析对**公司或离职员工*****、****进行处理既可以走行政查处的程序又可以以刑事立案或民事诉讼的方式,但以行政查处的方式是最快的,而以刑事立案或民事诉讼经初步判断证据不足(需进一步搜集相关的证据资料),但可以尝试启动公安机关的侦查程序或法院的诉讼程序,启动程序后即使无法达到判刑或判决赔偿的效果,但应该能达到公司震慑的目的。
详细分析如下:
关于处理***公司不正当竞争
一、行政查处
1、方式一:
通过电话(12315、12358、12365、12330、12312)以及网上咨询举报平台向深圳市市场监局投诉从而启动工商局的行政查处程序
(1)事实:
A.****网页上公布的地址:**市**区**路**大厦*楼与工商登记注册的地址: **市**区**路**大厦**楼**室(仅限办公)不一致
B.**网页上公司概况称:“成立与***年,„„是获得***金牌***服务机构,专注于企业、机构和个人提供****的解决方案****服务”
该公司工商登记上显示的成立时间为***年***月***日且该公司并不是“***金牌***服务机构”
C.关于“****的页面宣”是复制我司的
(2)处罚依据:
A.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B.虚假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C.不正当竞争
经营者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的整体形象(包括文字、图形、颜色等)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2、方式二:
通过广东省通管局投诉
(1)事实:网站没备案以及不具有****服务资格
(2)预期结果:****被关闭
二、刑事立案
1、方式:
以侵犯我司商业秘密为由向****区公安局***大队报案
2、事实:
(1)侵犯我司商标秘密,需***分公司配合提供证据,****、***取得的客户资料信息,所获悉的客户资料中本与我司合作的客户转而与其设立的公司合作的证据
(2)也可尝试以工商登记资料显示的股东信息以及股东与我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有易网上显示的与我司经营同类型业务的信息作为立案的依据,尝试使经侦大队启动调查程序
3、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三、民事诉讼
1、方式:
向***市中院以***、**侵犯我司商业秘密、著作权为由主张停止侵权以及赔偿损失
2、事实:
(1)侵犯****著作权的证据已公证
(2)侵犯商业秘密的证据需要***公司配合调取
(3)不利的证据:《劳动合同》以及《保密协议》均约定员工的的保密义务的期限为劳动合同存续期间
3、法律依据:
《劳动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9/5)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10/31)
二、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