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招投标管理补充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委各类农业项目实施水平,规范项目招投标程序,推进农业项目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保障项目质量和资金安全,充分发挥项目效益,根据市、县有关招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各科室项目物资、仪器采购、田间工程等在县财政政府采购中心及县招投标中心认可的情况下,要求自行采购的,由项目办组织招标。
二、项目招标单位在招标前应提供分管领导签字同意说明。
三、在组织招标前15天,招标单位应同项目办对接,提供项目资金下达文件、项目实施方案、采购项目标的物标准,并提供不低于5个投标单位,由项目办筛选并确定3个参标单位。
四、项目办原则上一个月组织一次招标。评标小组由纪检、监察、财审、项目办及招标单位组成。物资类项目一般采取采取电话询价、发函邀请的方式,工程类项目一般采取现场开标的方式进行招标,并现场录音存档。
五、以电话询价、发函邀请的方式开展的招标,应事先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由评标小组现场指定人员电话录音询价或现场开启密封投标文件;以现场开标的方式开展的招标,开标之前由评标小组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及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确认,并设定底价。经评标小组确认具有有效投标资格及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家时将重新组织招标。
六、评标小组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合理低价的评标原则。评标小组汇总各投标人的报价,并根据报价情况排列中标人顺序,现场评定中标单位,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七、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管理。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