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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孕产期系统保健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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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孕产期系统保健管理规范

附件:

xx省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试行) 为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 办法》、《xx省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孕产期保健是国家为公民提供的,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 的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孕产期保健应当遵循保健与临床相 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一部分 工作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一)制定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 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体系和高危孕产 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建立由妇帅保健、妇产科、儿科、内科等相 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对孕产期保 健专业人员的培训。

(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六)组织制定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 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七)协调本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 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

二、各级妇帅保健机构

(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定期组织专家对辖区各级 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质量控 制与评价;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帅保健机构的 指导。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 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 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 妇、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四)承担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 对专业人员进行考核。

(五)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制 定健康教育计划,开发适宜健康教育材料。

(六)做好辖区内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 质控、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定期总结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妇帅保健机构, 并向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馈。

(七)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孕产期保健服 务。

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一)遵照孕产期保健相关的法律法规、诊疗指南、技 术规范,为辖区内的孕产妇提供系统保健服务。包括:建立 孕产期保健手册,提供孕前保健、产前检查、助产服务、产 后访视、产后健康检查和相关健康教育,进行高危孕产妇的 专案管理。

(二)按规定向辖区妇帅保健机构报告孕产期保健服 务、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等情况,按要求

填报有 关报表。

(三)严格执行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主 动提供死亡孕产妇、围产儿的相关资料。

(四)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妇帅保健机构的监督管 理和技术指导。

(五)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成立由妇产科、儿科、内 科、外科、辅助科室等相关科室业务骨干组成的产科急救小 组,承担辖区重症孕产妇的抢救工作。

(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召开辖 区村卫生所(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妇帅保健工作例会和专 业培训,并指导工作。

(七)村卫生所(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1.负责辖区内孕产妇的健康教育,动员督促怀孕妇女尽 早到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孕产期保健卡(册)、定期接受产前 检查、住院分娩及产后42 天健康检查。协助上级医疗保健 机构进行高危孕产妇管理,做好产后访视。

2.负责收集辖区内妇女妊娠、婴儿出生、孕产妇死亡、 围产儿死亡、新生儿死亡及出生缺陷的有关数据,定期向乡 (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

3.按时参加妇帅保健工作例会和专业培训,汇报孕产妇 管理工作情况,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帄。 第二部分 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孕前、孕期、分娩期、产褥期的全 程系列保健服务。

一、孕前保健 依据《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为准备妊娠的夫妇提 供以健康教育与咨询、健康状况评估、健康指导为主要内容 的系列保健服务。

二、孕期保健孕期保健是指从确定妊娠之日开始至临产前,为孕妇及 胎儿提供的系列保健服务。对妊娠应做到早诊断、早检查、 早保健。尽早发现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及早干预。进行出 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诊断。

(一)孕期保健内容。 孕期保健内容包括:健康教育与咨询指导、全身体格检 查、产科检查及辅助检查。其中辅助检查包括基本检查项目 和建议检查项目。基本检查项目为保证母婴安全基本的、必 要的检查项目,建议检查项目根据当地疾病流行状况及医疗 保健服务水帄等实际情况确定。根据各孕期保健要点提供其 他特殊辅助检查项目。

(二)孕期检查次数。 孕期应至少检查5 次。其中孕早期至少进行1 次,孕中 期至少2 次(建议分别在孕16~20 周、孕21~24 周各进行 1 次),孕晚期至少2 次(其中至少1 次在孕36 周后进行), 发现异常者应酌情增加检查次数。

(三)初诊和复诊内容。 依据孕妇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孕期检查的时机,孕期保 健分为初诊和复诊。

1.初诊

(1)确定妊娠和孕周,为每位孕妇建立孕产期保健卡 (册),将孕妇纳入孕产期保健系统管理。

(2)详细询问孕妇基本情况、现病史、既往史、月经 史、生育史、避孕史、个人史、夫妇双方家族史和遗传病史 等。

(3)测量身高、体重及血压,进行全身体格检查。

(4)孕早期进行盆腔检查。孕中期或孕晚期初诊者, 应进行阴道检查,同时进行产科检查。

(5)辅助检查 基本检查项目:血常规、血型、尿常规、阴道分泌物、 肝功能、肾功能、乙肝表面抗原、梅毒血清学检测、艾滋病 病毒抗体检测。 建议检查项目:血糖测定、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沙眼 衣原体

及淋球菌检测、心电图等。根据病情需要适当增加检 查项目。

2.复诊

(1)询问孕期健康状况,查阅孕期检查记录及辅助检 查结果。

(2)进行体格检查、产科检查(体重、血压、宫高、 胎心、胎位等)。

(3)辅助检查(血常规、尿常规),根据病情需要适 当增加检查项目。

(4)进行相应时期的孕期保健。

(四)确定保健要点。根据妊娠不同阶段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合并症、并发 症以及胎儿发育等情况,确定孕期各阶段保健要点。

【孕早期】(妊娠12 +6 周前)

1.按照初诊要求进行问诊和检查。

2.进行保健指导,包括讲解孕期检查的内容和意义,给 予健康生活方式、心理、卫生(包括口腔卫生等)、避免致 畸因素的指导,提供疾病预防知识,告知出生缺陷产前筛查 及产前诊断的意义和最佳时间等。

3.筛查孕期危险因素,发现高危孕妇,并进行专案管理。 对有合并症、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诊治或转诊,必要时请专科 医生会诊,评估是否适于继续妊娠。

【孕中期】(妊娠13~27 +6 周)

1.按照初诊或复诊要求进行相应检查。

2.了解胎动出现时间,绘制妊娠图。

3.筛查严重胎儿畸形,对需要做产前诊断的孕妇应及时 转到具有产前诊断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检查。

4.特殊辅助检查

(1)基本检查项目:妊娠16~24 周超声筛查胎儿严重 畸形。

(2)建议检查项目:妊娠16~20 周知情选择唐氏综合 症筛查;妊娠24~28 周进行妊娠期糖尿病筛查。

5.进行保健指导,包括提供营养、心理及卫生指导,告 知产前筛查及产前诊断的重要性等。提倡适量运动,预防及 纠正贫血。有口腔疾病的孕妇,建议到口腔科治疗。

6.筛查危险因素,发现高危孕妇及高危胎儿应专案管 理,进行监测、治疗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必要时转诊。

【孕晚期】(妊娠28 周及以后)

1.按照初诊或复诊要求进行相应检查。

2.继续绘制妊娠图。妊娠36 周前后估计胎儿体重,进 行骨盆测量,预测分娩方式,决定分娩地点。

3.特殊辅助检查

(1)基本检查项目:复查肝功能、肾功能。

(2)建议检查项目:妊娠36 周后行胎心电子监护及超 声检查等。

4.进行保健指导,包括孕妇自我监测胎动,纠正贫血, 提供营养、分娩前心理准备、临产先兆症状、提倡住院分娩 和自然分娩、婴儿喂养及新生儿护理等方面的指导。

5.筛查危险因素,发现高危孕妇应专案管理,进行监测、 治疗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必要时转诊。

三、分娩期保健 分娩期应对孕产妇的健康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动态评 估,加强对孕产妇与胎儿的全产程监护,积极预防和处理分 娩期并发症,及时诊治妊娠合并症。

(一)全面了解孕产妇情况。 1.接诊时详细询问孕期情况、既往史和生育史,进行全 面体格检查。 2.进行胎位、胎先露、胎心率、骨盆检查,了解宫缩、 宫口开大及胎先露下降情况。 3.辅助检查 (1)全面了解孕期各项辅助检查结果。

(2)基本检查项目:血常规、尿常规、凝血功能。孕 期未进行血型、肝肾功能、乙肝表面抗原、梅毒血清学检测 者,应进行相应检查。

(3)建议检查项目:孕期未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者, 入院后应进行检测,并根据病情需要适当增加其他检查项 目。

4.快速评估孕产妇健康、胎儿生长发育及宫内安危情 况;筛查有无妊娠合并症与并发症,以及胎儿有无宫内窘迫; 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影响阴道分娩的因素;接诊的医疗保健机 构根据职责及服务能力,判断能否承担相应处理与抢救,及 时决定是否转诊。

5.及早识别和诊治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加强对高危 产妇的监护,密切监护产妇生命体征,及时诊治妊娠合并 症,必要时转诊或会诊。

(二)进行保健指导。

1.产程中要以产妇及胎儿为中心,提供全程生理及心理 支持、陪伴分娩等人性化服务。 2.鼓励阴道自然分娩,减少不必要的人为干预。

(三)对产妇和胎婴儿进行全产程监护。

1.及时识别和处理难产

(1)严密观察产程进展,正确绘制和应用产程图,尽 早发现产程异常并及时处理。无处理难产条件的医疗保健机 构应及时予以转诊。

(2)在胎儿娩出前严格掌握缩宫素应用指征,并正确 使用。

(3)正确掌握剖宫产医学指征,严格限制非医学指征 的剖宫产术,降低剖宫产率。

2.积极预防产后出血

(1)对有产后出血危险因素的孕产妇,应做好防治产 后出血的准备,必要时及早转诊。

(2)胎儿娩出后应立即使用缩宫素,并准确测量出血 量。

(3)正确、积极处理胎盘娩出,仔细检查胎盘、胎膜、 产道,严密观察子宫收缩情况。

(4)产妇需在分娩室内观察 2 小时,由专人监测生命 体征、宫缩及阴道出血情况。

(5)发生产后出血时,要及时查找原因并进行处理, 严格执行产后出血的抢救常规及流程。若无处理能力,应及 时请会诊或转诊。

3.积极预防产褥感染

(1)助产过程中须严格无菌操作。进行产包、产妇外 阴、接生者手和手臂、新生儿脐带的消毒。

(2)对有可能发生产褥感染的产妇要合理应用抗生素, 做好产褥期卫生指导。

4.积极预防新生儿窒息

(1)产程中密切监护胎儿,及时发现胎儿窘迫,并及 时处理。

(2)胎头娩出后及时清理呼吸道。

(3)及早发现新生儿窒息,并及时复苏。

(4)所有助产人员及新生儿科医生,均应熟练掌握新 生儿窒息复苏技术,每次助产均须有1 名经过新生儿窒息复 苏培训的人员在场。

(5)新生儿窒息复苏器械应完备,并处于功能状态。

5.积极预防产道裂伤和新生儿产伤

(1)正确掌握手术助产的指征,规范实施助产技术。

(2)认真检查软产道,及早发现损伤,及时修补。

(3)对新生儿认真查体,及早发现产伤,及时处理。

四、产褥期保健

(一)住院期间保健。

1.产妇保健

(1)正常分娩的产妇至少住院观察48 小时,及时发现 产后出血。

(2)加强对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的产后病情监测。

(3)创造良好的休养环境,加强营养、心理及卫生指 导,注意产妇心理健康。

(4)做好婴儿喂养及营养指导,提供母乳喂养的条 件,进行母乳喂养知识和技能、产褥期保健、新生儿保健 及产后避孕指导。

(5)产妇出院时,进行全面的健康评估,对有合并 症及并发症者,应转交产妇住地的医疗保健机构继续实施 高危管理。

2.新生儿保健

(1)新生儿出生后 1 小时内,实行早接触、早吸吮、 早开奶。

(2)对新生儿进行全面体检和胎龄、生长发育评估, 及时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做好出生缺陷的诊断与报告。

(3)加强对高危新生儿的监护,必要时应转入有条 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监护及治疗。

(4)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及免疫接种。

(5)出院时对新生儿进行全面的健康评估。对有高 危因素者,应转交当地保健机构实施高危新生儿管理。

(二)产后访视。 产后3~7 天、14、28 天分别进行家庭访视1 次,出 现母婴异常情况应适当增加访视次数或指导及时就医。

1.产妇访视

(1)了解产妇分娩情况、孕产期有无异常以及诊治 过程。

(2)询问一般情况,观察精神状态、面色和恶露情 况。

(3)监测体温、血压、脉搏,检查子宫复旧、伤口 愈合及乳房有无异常。

(4)提供营养、心理、卫生及避孕方法等保健指导。 关注产后抑郁等心理问题。督促产后 42 天进行母婴健康检 查。

2.新生儿访视

(1)了解新生儿出生、喂养等情况。

(2)观察精神状态、吸吮、哭声、肤色、脐部、臀 部及四肢活动等。

(3)听心肺,测量体温、体重和身长。

(4)提供新生儿喂养、护理及计划免疫等保健指导。

(三)产后42 天健康检查。

1.产妇

(1)了解产褥期基本情况。

(2)测量体重、血压,进行盆腔检查,了解子宫复旧 及伤口愈合情况。

(3)对孕期有合并症和并发症者,进行相关检查,提 出诊疗意见。

(4)提供喂养、营养、心理、卫生及避孕方法等指导。

2.婴儿

(1)了解婴儿基本情况。

(2)测量体重和身长,进行全面体格检查,如发现出 生缺陷,应做好登记、报告与管理。

(3)对有高危因素的婴儿,进行相应的检查和处理。

(4)提供婴儿喂养和儿童早期发展等方面的指导。

五、高危妊娠管理

(一)在妊娠各期均应对孕产妇进行危险因素筛查,发 现高危孕产妇及时纳入高危孕产妇管理系统。

(二)对每一例高危孕产妇均要进行专册登记和管理、 随访。

(三)对本级不能处理的高危孕产妇,应转上级医疗保 健机构做进一步检查、确诊。对转回的孕产妇应按上级医疗 保健机构的处理意见进行观察、治疗与随访。

(四)危重孕产妇转诊前,转诊医疗机构应与接诊医疗 保健机构联系,同时进行转诊前的初步处理,指派具备急救 能力的医师护送孕产妇,并携带相关的病情资料。

(五)县(市、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开设高危门 诊,指派应具有较丰富的临床经验的医生承担会诊、转诊, 并做好记录。及时将转诊评价及治疗结果反馈至转诊单位。 成立多学科专家组成的抢救组,承担危重孕产妇的抢救工 作。

(六)各级妇帅保健机构应全面掌握辖区内高危孕产妇 诊治以及抢救情况,对高危孕产妇的追踪、转诊工作进行监 督管理,按要求逐级上报。

六、孕产妇死亡及围产儿死亡评审 发生孕产妇死亡及围产儿死亡应及时上报,严格按照 《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基本要求》及时进行评 审。

第三部分 质量控制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一)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和质量控 制,按照《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评价 指标》的内容,定期组织专家进行检查。

(二)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妇帅保健机构,每年至少 进行1 次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抽查;地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妇帅保健机构每半年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进行1 次 全面检查。

二、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一)各级妇帅保健机构具体落实孕产期保健质量控制 工作。定期深入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现场考察、查阅登记、对 医务人员进行适宜技术考核,对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管理、技 术服务、信息收集等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辖区的孕产期保健服务相 关管理制度,以保障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相关制度包括: 孕产期保健工作制度、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危重症抢救制 度、孕产妇死亡评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产后访视制度、 信息统计上报制度等。

(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要严格执行孕产期保健 工作规范及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自查制度。 定期接受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妇帅保健机构的质量检查。从事 孕产期保健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技

术培训与考核,不断提高 孕产期保健质量。

第四部分 信息管理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一)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孕产期保健工作的信息管理。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不断完善辖区孕产期保健工 作信息系统,改善信息收集方法,提高信息收集质量。充分 利用信息资料进行分析,掌握地区孕产妇的健康情况,确定 孕产期保健工作的重点。

二、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一)各级妇帅保健机构应根据管辖区域的需求,建立 信息科(室)或指定专人负责辖区内信息的汇总、整理、上 报工作。对收集的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 建议。定期对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信息工作进行质量检查。 组织召开信息管理例会,对信息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二)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手 册、产前检查登记、高危孕产妇登记、随访登记、分娩登记、 转会诊登记、危重症抢救登记、死亡登记、统计报表等孕产 期保健工作相关的原始登记。各种登记要规范、齐全,数据 要完整填写。

(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机构内的 信息收集,对信息进行审核,按照要求填报相应的表卡,按 规定及时、准确地上报同级妇帅保健机构。

附件:

1、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评审工作基本要求

2、孕产期保健工作评价指标

附件1: 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 工作基本要求 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是指通过分析导致 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的原因及相关因素,提出降低孕产妇和 围产儿死亡的干预措施,以达到提高孕产期保健和产科服务 质量,有效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围产儿死亡率的目的。为加 强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的管理,提高评审质 量,对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评审对象 孕产妇死亡评审对象为辖区内所有从妊娠开始至产后 42 天内,不论妊娠时间和部位,包括任何与妊娠或妊娠处理 有关原因、内外科疾病、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等 导致死亡的妇女。但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自杀) 导致死亡的妇女。 围产儿死亡评审对象为辖区内妊娠满 28 周及以上的死 胎、死产及出生后7 天内死亡的新生儿。

二、评审人员 根据将要评审的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情况,确定妇 帅卫生行政管理人员、评审专家组相关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 为评审人员。 专家组成员应以妇产科、新生儿及妇帅保健专家为主 体,其他相关学科专家共同参与组成。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具 备丰富的临床经验,专家职称原则上省级为正高级,市(地) 级为副高级以上,县(市)、区级为中级以上。

三、职责分工

(一)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领导、组织、监督和协调辖区内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 死亡的调查及评审工作。落实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调查 及评审所需的各项经费。

2.制定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实施方案。

3.负责成立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和围产儿死亡评审专 家组。

4.根据评审发现的问题,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监 督落实。

5.负责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反馈评审结果。

(二)妇帅保健机构职责。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实施辖区内孕产妇死亡 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2.负责整理、总结、归档及上报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 亡评审资料。

3.负责向医疗机构反馈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结 果。

4.县(市)、区级负责收集医疗机构上报的孕产妇死亡和 围产儿死亡报告卡,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全过程的调查 资料,负责对非住院分娩的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个案进 行全过程调查。

5.省、市(地)级妇帅保健机构负责对下级妇帅保健机 构的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培训和指导, 并参加下级妇帅保健机构组织的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评审。

(三)医疗保健机构职责。

1.负责整理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相关的医疗文件。填写 死亡报告卡,并报告辖区内妇帅保健机构。

2.配合辖区内妇帅保健机构的调查,完成相关调查内容。

3.提供参加评审的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的全部原始 病历复印件或病例摘要、各种辅助检查结果等材料,上交至 辖区内妇帅保健机构。如已进行尸体解剖,应提交尸检病理 报告。

4.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及时提供发生在非 医疗机构内的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信息,协助辖区内妇 帅保健机构做好相关调查,并进行上报。

(四)专家组职责。

1.认真履行孕产妇死亡评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专家的责 任与义务。

2.严格执行孕产妇死亡评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程序与要求。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妇帅保健机构制定降低孕产妇和 围产儿死亡的干预措施。

四、评审原则

(一)保密原则 评审结论不对社会公布,评审人员不得将评审经过与结 论对外披露,评审结果不作为医疗事故鉴定的依据。

(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评审结论以多数人意见为结论。

(三)相关学科参评原则 死亡原因与某学科相关时,必须邀请该学科专家参加评 审。

(四)回避原则 省、市(地)级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发生医院的专家组成 员在评审时,应采取回避原则。

五、评审要求

(一)评审形式。 根据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发生的数量、类别、组织、 参与专家等情况,孕产妇死亡评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可分别 开展,也可同时开展。

(二)评审时限。

1.县(市)、区级:发生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的三个月内完成初级评审。

2.市(地)级:至少每半年组织 1~2次孕产妇和围产 儿死亡评审。

3.省级:每年组织1~2次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评审。

(三)评审范围

1.市(地)级和县(市、区)级评审:对本辖区内发生 的所有孕产妇死亡和部分围产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

2.省级评审:由省根据当年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分 类、趋势和本省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地、有针对性地选择评审 主题进行评审,评审数量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四)评审程序

1.准备 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前须准备完整、全面的评 审资料。评审资料包括孕期保健资料(包括孕产期保健手册 等)、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全部原始病历复印件或病历 摘要、各种辅助检查结果、医院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调 查报告、社区(入户)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调查报告,以及 基层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等。根据孕 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情况,确定评审专家。

2.评审

(1)评审步骤 审评步骤包括:报告病例、专家提问、病例分析、确定 — 23 — 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原因及相关影响因素和做出结论。

(2)评审内容 死亡疾病诊断与分类:应按照全国高等学校教材中供临 床专业使用的《妇产科学》、《儿科学》和国际疾病分类 (ICD-10)的原则进行死亡疾病的诊断和分类。 死亡影响因素:按照个人、家庭及居民、团体,医疗保 健系统,社会其他相关部门三个环节的知识技能、态度、资 源、管理等四个方面进行评审(见表1),分析影响孕产妇和 围产儿死亡的主要因素。

表1 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的内容及形式(十二格表)

知识技能 态度 资源 管理 个人、家庭及居民团体 医疗保健 社会各部门之间 救治延误情况 :针对影响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的 因素,分析是否存在就诊延误、交通延误、各级医疗处理延 误,并提出相应的依据。

(4)评审结果 将专家对每例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个案的评审意 见进行归纳总结,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完成孕产妇死亡评 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个案分析报告中应描述 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的概况、死亡的原因,做出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属于可避免和不可避免的评审结论,并针对每一例 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的评审情况,提出改进意见或相应 的干预措施。

3.总结及反馈 评审结束后,妇帅保健机构应完成孕产妇死亡评审和围 产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并将孕产妇死亡评审和围产儿死亡 评审资料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妇帅保健机构。同 时向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发生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 馈。

附件2: 孕产期保健工作评价指标

一、保健服务指标

1.孕期建卡率。

2.产前检查率。

3.孕早期检查率。

4.≥5 次产前检查率(其中孕早期1 次、孕中期和孕晚期 分别至少2 次)。

5.孕产妇贫血检测率。

6.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检测率。

7.艾滋病感染孕产妇获得规范抗病毒治疗的比例。

8.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获得规范抗病毒治疗的比 例。

9.孕产妇梅毒检测率。

10.梅毒感染孕产妇获得规范治疗的比例。

11.孕产妇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率。

12.产前筛查率。

13.产前诊断率。

14.产后访视率。

15.孕产妇系统管理率。

16.住院分娩率。

17.剖宫产率。

18.非住院分娩中新法接生率。

19.新法接生率。

20.产后42 天检查率。

21.高危产妇比例。

22.高危产妇管理率。

23.高危产妇住院分娩率。

二、健康指标

1.孕产妇中重度贫血率。

2.孕产妇死亡率。

3.产后出血发生率。

4.产妇死于产科出血的比例。

5.产褥感染发病率。

6.子痫前期/子痫发病率。

7.低出生体重儿发生率。

8.早期新生儿死亡率。

9.围产儿死亡率。

10.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

11.新生儿破伤风死亡率。

12.出生窒息发生率。

13.出生窒息死亡率。

14.出生缺陷发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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