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与索赔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变更与追加签证的管理,确保所有工程变更都能并入主合同结算,提高结算效率,切实维护公司利益。
二、适用范围:
所有产生变更与索赔的在建与新建工程。
三、职责:
1、项目部:
(1) 负责工程变更与索赔牵头和组织工作;
(2) 负责工程变更与索赔的实施工作;
(3) 负责工程变更与索赔的签证工作;
2、技术部或研发部:
负责协助项目部完成工程变更与索赔工作的图纸和报价等需技术部和研发部完成的工作;
3、财务部:
(1) 负责协助项目部完成工程变更与索赔工作中套价等需财务部完成的工作;
(2) 负责工程变更与索赔的相关单据原件的存档、建账、管理等工作。
四、内容:
1、工程变更:
(1)对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变;
(2)对合同中任何工作质量和其他特性的改变;
(3)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臵和尺寸的改变;
(4)删减任何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5)改变原定的施工顺序和时间安排;
(6)新增工程按单独合同对待;
(7)其它需要变更的内容。
2、工程索赔:
(1)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索赔;
(2)工期延长索赔;
(3)加速施工索赔;
(4)不利自然条件及人为障碍索赔;
(5)工程范围变更索赔;
(6)合同文件错误索赔;
(7)工程拖期索赔;
(8)暂停施工索赔;
(9)终止合同索赔;
(10)设计图纸托交索赔;
(11)拖延付款索赔;
(12)物价上涨索赔;
(13)特殊风险索赔;
(14)不可抗拒天灾索赔;
(15)违约索赔;
(16)法令变更索赔;
(17)其它应该索赔的内容。
五、工程变更索赔流程:
1、工程变更流程:
(1) 接甲方《变更通知单》(如口头通知,则催促甲方下发书面《变更通知单》或让甲方签署的《变更确认单》)后,工程管理人员据实填写《工作联系单》并附书面《变更通知单》或《变更确认单》报分管副总签字后24小时之内转给公司研发或技术部。研发或技术部应尽快据甲方及相关规范要求做出样图、方案和报价,经相关领导审核并经分管副总同意后返还接单部门,则工程管理人员报财务部备案,需在第一时间报甲方审批,并留存甲方签收记录,跟踪直至甲方签证完毕。将甲方签证原件移交财务部核销,由财务部下发各相关部门执行。
(2) 原则上甲方签证批价后项目部方可报料施工,如遇特殊情况,出现甲方暂未批价又急于施工的追加变更事项,应由工程管理人员以《工作联系单》(后附书面《变更通知单》或《变更确认单》)的形式报总经理签批同意后转财务备案下发执行。下发后,工程管理人员必须保证在14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完毕甲方签证,并交财务核销原未签证的《工作联系单》。如在规定时间内办回签证确实存在困难的,工程管理人员须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包括具体未签回原因及签回时间等)提报分管副总,并将分管副总签字的情况说明报财务备案。该工程管理人员则继续办理签证事宜。
(3) 工程变更完工后,工程管理人员应迅速做出工程变更《变更签证单》到甲方办理签证,同时交财务备案,签证办理完毕后再将甲方签字确认的《变更签证单》报财务部核销,财务部将甲方确认的签证单并入合同档案管理。
(4) 工程最终结算时,工程管理人员必须将本工程所涉及的所有变更一并
计入结算价款,不得遗漏或缺失。结算单交由研发或技术部进行初审,研发部重点审核其变更部分,财务部套算单价时必须对照工程档案资料加以二次审核,若发现有遗漏签证单现象,交项目部重新出具结算单,并对相关责任人实行相应的处罚,部门经理承担连带责任。
2、工程索赔流程:
1、当工程中出现索赔情况时,工程管理人员负责收集可能需要的书面记录,同时书面向分管副总汇报索赔事件。由分管副总确定是否进行索赔。
a . 工程管理人员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相关方发出《索赔通知》。并将《索赔通知》在财务部备案,以便工程结束后并入总合同一同结算。
b . 工程管理人员应在确认索赔事件后42天内,向相关方递交一份详细的《索赔报告》,后附索赔依据以及要求追加付款的所有资料。
c . 如果索赔事件具有连续性影响,工程管理人员应按月递交进一步的《中间索赔报告》,说明累计的金额。并在索赔事件产生的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递交《最终索赔报告》。
2、有关工程索赔的《索赔通知》、《索赔报告》以及相关依据、追加付款资料等须在财务备案后方可递交给相关方。索赔事件结束后,工程管理人员应将签证确认后的索赔报告报财务部核销,财务部将甲方确认的签证单并入合同档案管理。
3、工程最终结算时,工程管理人员必须将本工程所涉及的所有索赔一并计入结算价款,不得遗漏或缺失。结算单交由研发或技术部进行初审,研发部重点审核其变更部分,财务部套算单价时必须对照工程档案资料加以二次审核,若发现有遗漏签证单现象,交项目部重新出具结算单,并对相关责任人实行相应的处罚,部门经理承担连带责任。
六、相关规定:
1、原则上可以按工程变更处理的不得按工程索赔处理。
2、工程索赔对外一律称做签证申请。
3、无甲方或其代表签发的设计变更令,我方不得做任何工程设计和变更。
4、工程变更各相关部门应设立专人收发、建立台账、管理;
5、如我方发现工程需变更的问题,书面向甲方呈报《变更建议单》,并催促甲方下发书面《变更通知单》或让甲方签署的《变更确认单》),后按上述程序实施。
6、财务部、项目部等相关部门应将甲方确认实施的所有工程变更文件作为原合同的附件,并入合同管理,加强合同管理与资料管理,便于工程结算时查阅。
7、办理甲方签证时,营销中心、项目部、研发部等相关部门应相互配合,提高签证效率,不得互相推诿。
七、考核:
1、无论是否有甲方批价签证,项目部必须在接到财务部下发的《工作联系单》后方可报料施工,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分管领导承担连带责任。
2、对于非甲方如总包方下发的变更通知单,必须经甲方相关责任人确认并经公司主管副总同意后方可按上述程序实施。
3、暂无甲方批价的变更实施结束后,工程管理人员仍没有办理完甲方批价导致不能进行结算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工程管理人员承担,部门经理及分管领导承担连带责任。如离职,不予办理工资结算。
4、工程变更完成后,项目部应及时出具结算单。如未及时办理变更结算并经甲方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导致结算困难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相关部门及相关责任人承担,部门经理及分管领导承担连带责任。如离职,不予办理工资结算。
八、附件:
1、《变更通知单》
2、《变更确认单》
3、《变更签证单》
4、《变更建议单》
5、《签证申请单》
6、《索赔报告》
九、实施日期: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