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时
2小时
1. 24小时 1. 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的24小时内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
2.需旁站的施工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企业派驻工地的项目监理机构。
3. 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
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2天(48小时)
1.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 2. 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 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48
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3天
5天
7天
1.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应提前7天将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2. 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
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
3. 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
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
4. 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
5. 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6.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或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
款支付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天内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7. 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
8. 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承
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9. 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异议后,应再次复核,复核无异议的,发、承包双方
应在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复核后仍有异议的,对于无异议部分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0. 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应在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
办理完毕。
11.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14天
1.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提前14天同意。
2.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
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
3. 1)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
4. 2)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
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
5. 3)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増(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
6. 发包人拨付给承包人的工程预付款属于预支的性质。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
7.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申请内
容予以核实,确认后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度款。
8. 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28天内核对完毕,核对结论与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不一致的,应
提交给承包人复核,承包人应在14天内将同意核对结论或不同意见的说明提交工程造价咨询人。
9. 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
人支付结算款。
10. 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
人。
11. 发包人应在收到最终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
12. 发包人应在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
承包人支付最终结清款。
14.
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
28天
1. 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
2.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因承包人原
因导致工期延误,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3.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
的60%, 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4.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核对。发包人核实认为承包人
还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应在上述时限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
5. 承包人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
文件,并再次提交给发包人复核后批准。
6.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通知承包人。
7. 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28天内提交给承包人复核,承包人应在14天内价咨询人。
30天
1.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承发包双方依据招标
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56天
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承发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