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区与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签字仪式上的讲话 - 范文中心

在社区与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签字仪式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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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在社区与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签字仪式上的讲话在社区与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签字仪式上的讲话各位领导、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居民代表:

大家下午好:

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诉讼服务进社区暨诉调对接工作协议签字仪式,在这里,我代表xx社区党总支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各位领导和居民的到来以及支持人民法院和社区工作的同志表示最真诚的欢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今后的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提供强了有力的法律保障。xx社区将充分发挥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能,不断创新调解方式、丰富调解手段,加强与新区法院衔接,建立健全社会性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推进调解与诉讼结合,实现程序对接、信息对接、场所对接、效力对接、执行互动,利用诉调结合方式化解社区内复杂的纠纷,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构筑人民调解维稳第一道防线,维护社会稳定。

一、强力推进“诉调对接”,有效整合人民调解力量 “诉调对接”是充分发挥法庭及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整合法庭、群众性自治组织等调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力量,将诉讼与人民调解有机对接,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全社会参与调解矛盾纠纷的大格局,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社区、化解在萌芽状态。开展“诉调对接”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提升人民调解影响力的有效途径。充分运用“诉调对接”机制化解纠纷、维护稳定,是时代赋予我们的要求,通过这些机制的运作,有效整合力量,将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等多种调解方式综合运用,使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不断健全。

二、健全制度,做到在纠纷解决程序上的“对接”我们将以社区人民调解室和诉讼服务室为平台,街道司法所、法庭、派出所、社区综治办、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联系网络,形成司法、行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分工负责、相互协作、互相配合的大调解格局。在构建大调解格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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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发挥社区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基础性作用。发挥居民小组长、社区法律志愿者的作用,健全纠纷调处网络体系,畅通信息,为调处纠纷提供信息、组织保障。

二是社区综治、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的纠纷要按要求建立台账,进行登记,并报新区诉讼服务中心备案,以便交流、总结经验教训。

三是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并及时反馈信息,切实体现以民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

三、加大指导,在社区人民调解效力上实现“对接”我们将请新区法院诉讼庭、社区法律志愿者以及社区“草根法治宣讲团”成员对社区调处的案件进行评议,对调解文书的制作、法律条款的适用进行点评,指导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同时,还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举办法律知识培训班、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案件庭审、到案发地巡回审判、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及调查笔录样本等措施,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及调解能力,提高人民调解员在调解一线调处纠纷的成功率、正确率。法庭在审理案件时,严格按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凡符合规定,法庭都予以确认其民事合同效力,以增强人民调解员对调解工作的自信心,树立人民调解员在当地群众中的威信,促使更多的纠纷化解在社区、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相互配合,在纠纷解决的全过程中进行“对接”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将与新区法院诉讼法庭在诉前、诉中以及执行等各环节都进行密切配合,最大限度地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力争案结事了。

一是由法院确认人民调解效力,高效结案。法院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确认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符合有效要件的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继而以调解协议的内容为依据做出裁判,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确保通过人民调解途径处理的纠纷能案结事了。

二是实现执行互动。社区将人民调解的作用延伸到诉讼案件审判后,协助做好审结案件的执行工作,避免因判决执行引发的矛盾反复与激化,直至彻底化解纠纷。各位领导、居民朋友,今天与新区法院诉讼庭“诉调对接”的建立,就是要把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调解工作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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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人力、物力的投入,让到法院打官司的人在诉讼前在“诉调对接”通过“老娘舅”进行调解的方法化解纠纷,并通过社区诉调服务室这一新的工作平台,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以及行业调解的相互衔接配合,努力在解决社区婚姻纠纷、劳动争议、医患纠纷、物业纠纷等社会热点问题上有新的更大的作为,为社会和谐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篇:

诉调对接的探索与思考“诉调对接”机制的探索与思考正确处理调解与裁判的关系,拓宽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诉讼调解的有机结合,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已成为社会所需,减轻群众“诉累”在 201X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成为一大亮点,并被确定为最高人民法院201X年重点改革项目。面对社会利益关系日趋复杂,矛盾冲突日益多样,建立一个功能互效,程序衔接,能满足社会主体多种要求的多元化纠纷机制十分重要。“诉调对接”工作便应运而生,呼之而出,成为中国特定的时代背景下和司法制度资源基础上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的一种路径,是社会转型期特殊需求的举措。

一、“诉调对接”的重大意义和现实作用全国人大代表陈继延说:

俗话讲“法不容情”,可是调解是“法、理、情”于一身的司法制度,它能较好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目前社会利益诉求趋于多元化,要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诉讼的和非诉讼的纠纷化解机制,不同的矛盾用不同的方式去解决效果会更好。他一席话,是对享有“东方经验”之誉的调解工作最好的诠释。全力构建诉调对接的平台,真正实现诉调“无缝对接”,有效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意义重大。

1、有利于平衡法律、政策、利益三者的关系。从国家职能重心转变角度看,大调解机制使得法院处理纠纷的方式得到有效拓展和改善;从社会纠纷多样性看,有些纠纷很难找到法律根据,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更适宜和更具优势;从调解的特点看,调解以自愿为基础,比裁判更能体现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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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利于缓解法院工作压力。法院工作处于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大幅上升与法院有限审判力量的矛盾;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日益高涨与司法权威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而传统的非诉解决纠纷功能的弱化,法院判决之后又不能完全定纷止争,上访问题的因扰等。实际上,很多纠纷没有必要到法院解决,诉讼既不是化解矛盾纠纷的唯一途径,也不是“万能良药”,即便到了法院,也没有必要由法官来解决,完全可以将一部分化解矛盾的工作分流给社会力量,既能缓解司法资源短缺的矛盾,又能减轻执行工作的压力。通过“诉调对接”工作,将处理矛盾的关口前移,最终实现前期工作做的好,后期工作就轻松的良性循环。

3、有利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冲突的多元化、社会主体间关系的复杂化,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正确应对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妥善协调处理多方利益关系,有效平息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充分发挥“诉解对接”的程序便利性、非对抗性,真正将多数矛盾纠纷有效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诉调对接”机制的探索与思考

1、机构的建立。“诉解对接”工作是一项系统的工程,是深化司法改革,推进和谐司法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一项全局性工作,需要全社会的重视和参与,依靠法院掌握的社会资源来主推“诉解对接”是不够的,甚至存在“剃头挑子一头热”。要破除各自为阵的局面,在组织上走出网络特色,必须依赖于“地方党委积极主导,职能部门通力合作,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调动社会力量参加诉调对接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并将“诉解对接”工作纳入综合治理考核。通过整合资源,打造工作平台,加强对接等方式,实现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之间互补、共赢的良性互动局面。以县级单位设臵“诉调对接”机制为例,应成立由县(区)委一名副书记任组长,县委政法委书记、法院院长、司法局局长为副组长,县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诉解对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诉解对接”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可附设在法院或司法局内,至少确定一名专职人员,负责计划部署,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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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统计等日常工作。同时在法院内设立专门的调解室,由人民调解员,社区居委会力量轮流派驻调解纠纷,负责诉前的调解工作。各行政机关成立行政调解组织,确定专职行政调解人员,负责本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各乡镇成立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由乡镇治安办、法庭、司法所、派出所以及场镇居委会组成,负责本辖区的人民调解工作。调处中心也应确定一名专职人员,负责与“诉调对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调处中心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和工作对接,同时各街道社区、村社设人民调解员,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纵横联动,上下联络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2、人员配备。调解人员的素质决定着调解工作成效。

(1)人员选择上。《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中第3条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除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的以外,由群众选举产生,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第4条规定“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知识和政策水平的成年公民,可以当选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上述规定外,主要应结合各地实际情况,选用德才兼备,尤其是在当地有声望和影响的人来担任调解员。

(2)人员培训上。法院应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培训计划,并选派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的审判人员对调解员进行专门常规培训,不定期的邀请调解员旁听案件审理,提升调解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调解艺术。同时加大对个案调解的指导力度,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遇到困难,可请求法院及时给予法律问题的咨询,帮助指导其规范工作程序、制度、调解方式及文书制作。

(3)人员互动上。法院调解室、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行政调解组织应将所辖范围的调解员,专职工作人员,机关职能部门的组成人员名单、工作范围、职责、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统一编制成册,发放到各调解机构和调解员,确保联终畅通,实现人员联动。

3、经费保障。俗话说“巧妇难做无米之炊”,为确保“诉调对接”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各部门应切实加大投入,加强物质保障。《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11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第4条规定“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根据情况,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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