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假、丧假、产假及计划生育假的补充规定
一、婚假 1、婚假假期
员工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年龄结婚(女员工年满20周岁,员工年满男22周岁)享受婚假3天。男女双方均晚婚者(女年满23周岁、男年满25周岁)且为初婚,增加奖励假7天,共可享受10天。超出以上规定的天数计为事假。
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日。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员工进行婚前检查,给假半天。
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2、婚假待遇
婚假期间享受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标准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
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3年12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2号令发布)第十九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5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奖励或者其福利待遇。
二、产假
1、产假假期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初育)增加30天,可由男方享受。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享受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
2、产假待遇
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
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3年12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2号令发布)第二十三条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请问女职工产假期间单位应发什么福利待遇?
来源:首都之窗
日期:2012-12-05
来信内容:女职工产假期间应享受什么福利待遇?如:月绩效、季度绩效、年终绩效,还有什么福利呢?谢谢。
处理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内容:
来信人:
您好,您发来的信件已收悉,现将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如果女职工参加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在产假期间,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的待遇。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月绩效、季度绩效、年终绩效等属于企业的福利待遇,由企业自行确定。
三、丧假
1、丧假假期
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公婆、岳父母亡故时,经公司批准,给予不超过3天的假期。如需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不超过2天的路程假。
丧葬假(含路程假)连续计算,不分段,也不扣除公休假日。
2、丧假待遇
丧假期间享受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标准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
依据: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