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生效后新的鉴定主体出具的鉴定结论是否属于新证据.doc - 范文中心

判决生效后新的鉴定主体出具的鉴定结论是否属于新证据.doc

10/31

判决生效后新的鉴定主体出具的鉴定结论是否属于新证据

作者:岳海燕 朱冠群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03期

一、基本案情

2009年11月20日21时许,被害人宁某君、李某宁及董某亮到北京市密云县密云镇康馨雅苑小区38号楼被告人刘某经营的理发店内做保健,后因价格问题与刘某发生口角,被告人刘某遂纠集王某、王某某及聂某某,在宁某君等三人离开康馨雅苑小区后,持消防斧、砍刀、木棍追至康馨雅苑小区南门公路边,将宁某君等三人打伤。经北京市密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宁某君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上限),李某宁的损伤程度为轻伤,董某亮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0年4月,密云县公安局以刘某、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密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后,密云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王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234条第1款,构成故意伤害罪,向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密云县人民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处告人刘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2年。二人均未上诉。

同年7月,此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聂某某到案接受审查,被害人宁某君在聂某某案审理期间向密云县人民法院申请对其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再次鉴定,被害人宁某君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密云县人民检察院以聂某某的行为造成宁某君重伤、李某宁轻伤、董某亮轻微伤的事实变更对聂某某的起诉,认定被告人聂久超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4第2款,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密云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聂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密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刘某、王某案和某某案源自同一个犯罪事实,却因同一被害人的伤情发生变化而出现不同量刑幅度,即判定刘某、王某致人轻伤,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判定聂某某致人重伤,应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刘某、王某故意伤害案因出现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有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失当。鉴于此,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刘某、王某故意伤害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支持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意见,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密云县人民法院再审该案。2011年11月,密云县人民法院撤销原判,改判原审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5年、原审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4年。

二、主要问题

刘某、王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生效后,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新的鉴定主体)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否属于新证据?

三、评析意见

在新证据形成时间是否存在限制这一问题上,存在“发现意义上的新证据”和“存在意义上的新证据”之分。长期以来,人们对上述两种证据是否均属于再审新证据范畴有不同认识。有观点认为,作为再审理由的新证据应是“发现意义上的新证据”[1],即只有判决生效前没有被发现、判决生效后才被发现的证据才是新证据;而判决生效前并不存在、判决生效后才存在的证据即“存在意义上的证据”不属于再审新证据范畴。而另一种观点认为,“证据于法院判决当时„已否存在‟,以及该证据属于何种„形式‟(包括证据资料及证据方法),亦非所问……甚至于,新的鉴定,得以动摇原判决采为基础之原鉴定结果者,亦可能具有崭新性。”[2]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将民事再审新证据的类型确定为四种情形,即: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对于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该司法解释赋予了“发现意义上的证据”以民事再审新证据的效力,但“已经不再一般性的承认新出现的证据为再审中的新证据”[3],即“存在意义上的证据”并非皆可作为新证据看待,而是规定只有原鉴定、勘验主体重新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并推翻原结论的才能作为新证据。

与民事再审新证据不同,在2011年4月18日以前,我国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刑事再审新证据的内涵未予明确,司法实践中也未形成统一的关于新证据的界定标准,法官一般是根据学理解释或者办案经验进行判断,不同法官对同一新证据进行认定得出不同结论的现象非常普遍。从刑事诉讼的目的来看,鉴于刑事诉讼追求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一双重价值的特殊性,刑事再审案件中新证据的范围和时间标准应当比民事再审新证据更为宽泛。

201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将刑事再审新证据的类型确定为下列四种情形,即: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由于客观原因未予收集的证据;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庭审中未予质证、认证的证据;原生效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或其他证据被改变或者否定的。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一般情况下“存在意义上的证据”都应视为刑事再审案件中新的证据。在形式时间的把握上,只要新提出的证据具有崭新性的特征均可视为新证据,既包括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也包括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出现、新形成的证据,如新的鉴定主体做出新的鉴定结论、改变后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等。只要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均应当赋予新证据的效力。


相关内容

  • 案例34-王某与于某非婚生子抚养纠纷上诉案
    王某与于某非婚生子抚养纠纷上诉案 问题提示:在一方当事人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推定存在亲子关系? [要点提示] 亲子关系作为一种血缘关系,在没有科学依据的情况下不宜随意推定,但在一方提供的证据已经达到较高盖然性的程度,而另一方仍 ...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16年5月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以促进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进一步了解新修行政诉讼法,提高全民的法治观念,增强对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同时,也是对行政机关的 ...
  • 律师办案举证指引大全
    律师办案举证指引大全 1.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 ...
  •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①三台县某厂工人方某于1952年与赵某结婚,生育一儿二女,均已结婚另立门户.1986年7月,赵某因病去世,方某一人独居.平时儿女少有看望,垂暮之年,倍感孤独凄凉.1987年12月经人介绍,方某与54岁的周某相识.俩人都因丧偶感到孤独,想找个 ...
  • 法律文书选择题+简答题
    书由( B)等几部分构成. A.司法文书.民用法律文书.诉讼文书 B.司法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民用法律文书 C.司法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律师实务文书 D.司法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诉讼文书 2.根据表达方式和表现形式的不同, ...
  • 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时间知识点汇总)
    法规时间汇总 (一)诉讼时效 1.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2.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2年(主观起算时间: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 (2)短期诉讼时效:1年 情形: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产 ...
  • 建设工程合同有关法律问题知识总结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法律问题总结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 1.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发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的工程,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 ...
  • 腹壁切口疝是否属医疗事故
    腹壁切口疝是否属医疗事故 患者性别:女 患者年龄:71 全部症状:病人平时肚子有隐痛,胀痛,大便不正常 发病时间及原因:2009年4月因肾囊肿做了腹腔镜手术,一个月后出现腹胀及包块复查,但医生说没事,慢慢会消失的.一年后到医院检查为腹壁切口 ...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2011年11月30日 鲁高法[2011]297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山东法官培训学院.本院各部门: 2011年8月31日至9月1日,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 ...
  • 案例27-刘某诉刘宏民确认亲子关系纠纷案
    刘某诉刘宏民确认亲子关系纠纷案 [要点提示] 作为未成年人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为其生父具有高度的盖然性,而另一方当事人虽否认其为生父,但却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同时又拒绝作亲子鉴定,无法在证据上推翻一方当事人的主张.基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