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图应表示的内容:
1、总平面图
1) 保留的地形和地物;
2) 测量坐标网、坐标值,场地范围的测量坐标(或定位尺寸) ,道路红线、建筑红线或用地界线;
3) 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道路的位置(主要坐标或定位尺寸) 和主要建筑物及构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建筑间距;
4) 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人防工程、地下车库、油库、贮水池等隐蔽工程用虚线表示) ,其中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应标注坐标(或定位尺寸) 、名称(或编号) 、层数;
5) 道路、广场的主要坐标(或定位尺寸) ,停车场及停车位、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扑救场地的布置,必要时加绘交通流线示意;
6) 绿化、景观及休闲设施的布置示意;
7) 指北针或风玫瑰图;
8)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表3.3.2) ,该表也可列于设计说明内;
9) 说明栏内注写:尺寸单位、比例、地形图的测绘单位、日期,坐标及高程系统名称(如为场地建筑坐标网时,应说明其与测量坐标网的换算关系) ,补充图例及其他必要的说明等。
2、竖向布置图
1) 场地范围的测量坐标值(或注尺寸) ;
2) 场地四邻的道路、地面、水面,及其关键性标高;
3) 保留的地形、地物;
4) 建筑物、构筑物的名称(或编号) 、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室内外设计标高;
5) 主要道路、广场的起点、变坡点、转折点和终点的设计标高,以及场地的控制性标高;
6) 用箭头或等高线表示地面坡向,并表示出护坡、挡土墙、排水沟等;
7) 指北针;
8) 注明:尺寸单位、比例、补充图例;
9) 本图可视工程的具体情况与总平面图合并;
3、总平面图依据的主要规范:
1)《总图制图标准》(GB/T 50103—2001)的有关规定:
2.4.1 总图应按上北下南方向绘制。根据场地形状或布局,可向左或右偏转,但不宜超过45°。总图中应绘制指北针或风玫瑰图(图2.4.1)。
2.4.5 在一张图上,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用坐标定位;较小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用相对尺寸定位。
2.5.1 应以含有±0.00标高的平面作为总图平面。
2.5.2 总图中标注的标高应为绝对标高,如标注相对标高,则应注明相对标高与绝对标高的换算关系。
2.5.3 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管沟等应按以下规定标注有关部位的标高: 1 建筑物室内地坪,标注建筑图中±0.00处的标高,对不同高度的地坪,分别标注其标高(图2.5.2a )。
2 建筑物室外散水,标注建筑物四周转角或两对角的散水坡脚处的标高; 5 道路标注路面中心交点及变坡点的标高;
7 场地平整标注其控制位置标高,铺砌场地标注其铺砌面标高。
2)《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2001的有关规定:
2.5.4 标高符号应按《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2001)中“标高”一节的有关规定标注。
2.6.1 总图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注写名称,名称宜直接标注在图上。当图样比例小或图面无足够位置时,也可编号列表编注在图内。当图形过小时,可标注在图形外侧附近处
2.6.7 一个工程中,整套总图图纸所注写的场地、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等的名称应统一,各设计阶段的上述名称和编号应一致。
3)、《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2003年)
开向城市道路的出入口应根据《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的规定设计。 见下页:
5.1.1道路等级(远郊区卫星城、中心镇的道路等级参照以下标准)城市主干道:60米以上;城市次干道:35-50米;城市支路:30米;一般道路:25米以下。5.1.2 典型道路断面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