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国土资源局
“六五”普法知识问答
1、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怎么解决?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包括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争议),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按照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2、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做出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决定不服怎么办?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做出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理决定予以确权登记。
3、农村村民宅基地是否可以抵押?
农村村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生活所使用的土地。在我国,农村村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村民个人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7条规定,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不得抵押。
4、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者赠与他人后,能否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
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者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5、发生地质灾害有哪些前兆?如何避让?
答:崩塌发生的前兆有崩塌前掉块、坠落,小崩、小塌不断发生,崩塌脚部出现新的裂缝形迹等。当崩塌发生时,迅速逃离崩塌现场。滑坡发生的前兆是后缘出现裂缝,前缘出现鼓丘,泉水突然消失,有轰鸣声等,房屋开裂或倾斜、马刀树等现象,是识别滑坡的重要特征。山体滑坡时,马上撤离危险区,快速逃生,不要贪恋财物,如果在滑坡体下方,不要沿着滑坡体滑动方向逃避,应迅速向垂直滑坡体滑动方向的两侧逃跑。泥石流发生的前兆是沟谷上游传来轰鸣声或者感到地面轻微颤动;,主河洪水上涨和正常流水突然断流或突然增大,河谷中夹有大量草、树木;持续降雨或暴雨时,要提高警惕。泥石流发生时,连续降雨或暴雨时,不要在沟谷中停留;迅速向沟谷两侧跑离,切记不要顺沟谷向下跑。地面塌陷产生的前兆是:井、泉的水位异常变化:如井、泉的突然干枯或浑浊翻沙,水位急剧升、降落等;地面形变:地面产生地鼓,小型垮塌,地面出现环型开裂、沉降;建筑物作响、倾斜、开裂;地面积水引起地面冒气泡、水泡、旋流等;植物变态、动物惊恐。有时可闻到地下土层的响声。地面塌陷产生时,视险情发展将人、畜及时撤离险区。在发现前兆时即应制定撤离计划,塌陷发生后对临近建筑物的塌陷坑应及时填堵,以免影响建筑物的稳定。其方法是投入片石,上铺砂卵石,再上铺砂,
表面用粘土夯实,经一段时间的下沉压密后再用粘土夯实补平;对建筑物附近的地面裂缝应及时填塞,地面的塌陷坑应拦截地表水防止其注入;对严重开裂的建筑物应暂时封闭不许使用,待进行危房鉴定后才确定应采取的措施。
6、如何进行灾害应急自救?
答:地质灾害发生以后,专业救灾队伍来到之前,应该及时采取必要避灾方法:(1)不要立即进入灾害区搜寻财物,以免再次发生滑坡、崩塌。当滑坡、崩塌发生以后,后山斜坡并未马上稳定下来,仍然不时发生崩塌、滑坡,甚至还会继续发生较大规模的滑坡、崩塌。(2)立即派人将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地质灾害类型、规模、成因和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等基本情况报告政府。(3)迅速组织村民查看是否还有滑坡、崩塌的危险。(4)查看天气,关注是否还有暴雨。
(5)有组织地搜寻附近受伤和被困的人员。
7、日常工程活动中如何避免地质灾害?
答:1、在工程选址中尽量避开已有或易于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因此国家要求在工程建设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2、在工程建设中如需山体开挖及大量弃土,都应有科学合理的防治方案,注意避免因开挖、弃土、排水而诱发地质灾害。
3、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工程建设区,必须配套建设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确保安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8、矿产资源所有权归谁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9、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应作何种处理?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39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10、超越批准的矿区采矿的应作何种处理?
答:超越批准的矿区采矿的,根据《矿产资源法》第40条规定,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