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市办发〔2010〕59号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
通 知
各团场、企业、事业单位,新农开发所属农场,师各直属机构并师直党工委:
根据兵团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新兵房积金委〔2010〕3号)精神,经师市党委第四次常委会研究决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师市党政机关、师属工交建商企业、师市事业单位、师各直属机构的干部职工,各团场、水利水电工程处、塔水处、沙水处的下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二、调整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原来的单位、个人各8%统一提高到单位、个人各12%,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三、缴存基数
(一)师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财务供养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应发工资和津补贴(绩效工资)组成。
(二)师属工交建商企业单位干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实行年薪制的单位,干部职工缴存基数以上年度平均月收入计算,但均不得超过师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三)团场、塔水处、沙水处、水利水电工程处下属事业单位从2010年1月1日起,恢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比例和基数按照以上规定执行。单位配套缴存的
12%资金,由所在团场(处)从当年利润中列支,不得增加承包职工的负担。
四、本通知由师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一○年八月二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房 公积金 通知
抄送:师市领导,各总师,秘书长、副秘书长,师市机关各部门,阿拉尔市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室。
农一师阿拉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8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