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收了定金不卖房,法院判决双倍返还定金
2013-07-25建筑房地产法律服务团队
【案例】收了定金不卖房,法院判决双倍返还定金
2012年10月28日,郭某和薛某夫妇通过中介公司,三方共同签订《房屋转让合约》,合同约定薛某夫妇将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本市某一小区的房屋出售给郭某,面积96.47平方米,双方确定转让价格为41万元。该《房屋转让合约》中
第三条规定:“人民币2万元须在签本合约之同时付清作为定金。该定金在卖方签收后部分转交中介方托管”。第11条规定:“如卖方在收取定金后不依合约条款将该物业售予买方,则卖方须返还双倍定金”。签订合约的同时,郭某向薛某夫妇支付定金2万元,该定金在薛某夫妇签收后,交给中介公司托管。可是,过了一段时间,薛某夫妇表示不愿意出售此房,也不愿意双倍支付定金,郭某只好向法院起诉维权。
法院判决双倍返还定金
经过审理,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
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认为郭某要求薛某夫妇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法院据此判决薛某夫妇支付郭某赔偿金2万元,中介公司返还代管郭某的房屋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