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规定
一、 事故报告:
1、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或逐级报
告企业负责人。
2、 企业负责人按照重伤、死亡、重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企
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应当安系统逐级上报至有关部门。
4、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应当保护施工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
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二、 事故调查
1、 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
全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 重大事故由企业主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劳动部门、公安部门、
监察部门、工会)组织调查。
3、 事故调查组的责任
1)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 确定事故责任者。
3)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三、 事故处理
1、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
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2、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
故及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发生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后的由司发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