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受伤处理细则
A 办理材料(需工伤):
1、工伤认定申请表 一式两份
2、用人单位存在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3、职工居民身份证
4、由工伤职工直系亲属申请 需要直系亲属户口本
5、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初步诊断证明和相关医疗救治材料的复印件
6、没有参保的职工需要提供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工商登记
7、因工作遭受的伤害证明
B 办理时间:
用人单位申请时间:
1)、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应及时报告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最长不超过48小时;
2)、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备齐所有材料后,向有权管辖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其他主体申请时间:用人单位未按照欠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自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备齐所有材料可以直接向有权管辖权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C 办理地点:
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丰县水湖镇长寿路58号 6671853
D 办理工伤认定后,如果出现劳动能力缺陷还需认定劳动能力
E 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赔偿条款
工伤保险待遇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职工没有与用工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40个月,六级伤残为34个月。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4、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
(二)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
(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
(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
(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5、伤残职工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6、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交供养亲属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被供养人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7、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其中,已享受生活护理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 对需要护理有争议的,可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间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
工伤赔偿
8、下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工伤医疗费、康复费;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伤残辅助器具费;
(四)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九)丧葬补助金;
(十)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
9、下列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三)工伤复发治疗期间的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
(四)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0、用人单位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结算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需要工伤康复的确认证明;
(三)协议医疗机构或者协议康复机构按照规定出具的诊断证明、费用单据、费用清单和相关病案资料等。
F办理报销凭证和费用计算
1、需要提供报表凭证:工伤医疗终结书、费用支付申报表(一式三份)、医院发票、医院费用清单、工伤认定表、事故调查报告、劳动能力鉴定表,到相应单位申请工伤报销。
2、费用计算: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x N个月=伤残补助。注:《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月数.(社保提供)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合肥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x N个月=医疗补助。注:合肥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4227元,《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月数.(社保提供)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肥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x N个月=就业补助。注:合肥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4227元,《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月数.(用人单位提供)
4)停工留薪工资:本人原工资X 停工留薪时间=停工留薪工资。注:《工伤保险伤残等级评定条例》中规定停工留薪时间.
5)住院护理费:合肥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x 百分数x 住院天数=住院护理费。注:
6) 住院伙食费补助:20元X住院天数。注:合肥市人社局《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职工工伤住院伙食标准按照每人每天20元执行。
7)交通费:合理的交通费用凭发票现在没有办法计算。
A保险的赔偿处理申报流程:
由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并提供以下材料:
1、保单复印件以及与案件有关的批单
2、盖承保章的投保人员清单
3、详细的事故经过,包括但不限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发生当时雇员从事何种性质的工作
4、医疗证明:如病历本,诊断证明,出院证明原件等相关医疗证明。
5、涉及医疗费赔偿的:需要提供医疗费发票原件,及费用清单。
6、涉及赔偿误工费的:需提供医生出具的休假证明原件(需医院盖章)
7、涉及残疾或者烧伤索赔的案件需提供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保险人认可的其他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
8、员工的工作证、工资清单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B赔偿数目计算 1)保险公司与公司赔偿金额计算:赔偿金额=该雇员的赔偿限额×适用的赔偿额度比例
2)保险理赔范围:
1、死亡赔偿金:以保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限。
2、伤残赔偿金:按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 并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而支付相应赔偿金。相应的赔偿限额为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下列“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的比例乘以每人死亡赔偿限额所得金额。
3、误工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雇员因疾病或受伤导致其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持续五天以上无法工作的)而遭受的误工损失:经医院证明,按以下公式计算赔偿: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30 *(实际暂时丧失工作能力天数-5 天),最长赔付天数为365 天,且以保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限。 如在赔付本条第(三)款项下误工费用后,被保险人雇员死亡或经伤残鉴定机构诊断确定为一至十级伤残,被保险人就其雇员的同一保险事故申请赔付本条第(一)款项下死亡赔偿金或第(二)款项下伤残赔偿金额的,在计算赔付金额时,需扣除保险公司已赔偿的第(三)款项下赔偿金额。如被保险人就其雇员的同一保险事故已经领取本条第(一)款项下死亡赔偿金或第(二) 款项下伤残赔偿金,则不能再申请第(三)款项下赔偿金额。
4、医疗费用:保险公司赔偿必需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检查费(最高人民币300元/每人)、医药费。本公司不承担陪护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取暖费及空调费用。除紧急抢救外,受伤雇员均应在县级以上医院或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就诊。保险公司支付的本款项下的赔偿金额以保单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限。
5、赔偿金的给付:1.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单个雇员所给付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和误工费用之和不超过保险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被保险人不得就其单个雇员因同一保险事故同时申请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就其单个雇员申请赔付死亡赔偿金的, 如果保险公司已赔付了伤残赔偿金,在计算赔付金额时,需扣除已赔付的伤残赔偿金额。 2.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所雇佣的每个雇员所给付的医疗费用不超过保险单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3)要求理赔的员工与公司费用计算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x N个月=伤残补助。注:《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月数.
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合肥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x N个月=医疗补助。注:合肥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4227元,《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月数.
3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肥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x N个月=就业补助。注:合肥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4227元,《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月数.
4 停工留薪工资:本人原工资X 停工留薪时间=停工留薪工资。注:《工伤保险伤残等级评定条例》中规定停工留薪时间.
5 住院护理费:合肥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x 百分数x 住院天数=住院护理费。注:百分数为80%.
6 住院伙食费补助:20元X住院天数。注:合肥市人社局《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职工工伤住院伙食标准按照每人每天20元执行.
7 交通费:合理的交通费用凭发票现在没有办法计算.
8 工伤医疗费、康复费凭医院专用发票.
9 伤残辅助器具费凭专用发票.
1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于造成死亡的员工试用.
11 丧葬补助金(对于造成死亡的员工试用).
1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
附件:
1.根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七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交证明材料。
用人单位逾期未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2.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工作: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三)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四)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要继续治疗的确认;
(五)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间对需要护理有争议的确认;
(六)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
(七)工伤康复的确认;
(八)旧伤复发的确认;
(九)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十)供养亲属劳动能力的鉴定;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和确认项目。
上述情形需要通过专家鉴定才能确认的,由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鉴定。
3.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工作: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再次鉴定;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再次鉴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
4.工伤职工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从复查鉴定结论作出次月起,按照新的鉴定结论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之前,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暂不支付,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支付。
6.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就近抢救,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治疗。职工治疗终结后应当及时办理出院手续。
7.职工治疗事故伤害所需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请结算;继续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8.工伤职工本人工资,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工伤职工伤残等级或者待遇领取方式发生变化,其本人工资以发生变化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伤残津贴或者养老金为基数计算。缴费工资、伤残津贴或者养老金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为基数计算。